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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校级学生组织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03-13

武汉大学校级学生组织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武汉大学校级学生组织的财务管理,促进学生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共青团武汉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直接指导的各校级学生组织。各校级学生组织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日常工作和活动采取“一事一报”原则。

第三条 各校级学生组织的经费采用预算制,一届任期为一个预算周期。每年5月,校团委召开专题书记办公会,对各学生组织的预算进行集中编制并下达。各校级学生组织日常工作及活动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下达预算执行。

第四条 各校级学生组织在预算周期内实际执行过程中,因突发状况等需临时增加年度预算的,须向校团委分管副书记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校团委书记审核批复后,可酌情追加预算。

第二章 财务负责人

第五条 各校级学生组织须经集体协商后明确一名主席团成员为该组织的财务主管人,全面负责该组织日常工作及活动开展所需经费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校级学生组织须明确一名学生干部(一般为该组织秘书处或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会计,协助财务主管人在账本上做好经费收入、支出情况记载及撰写财务报告,定期向校团委分管副书记、指导老师及该组织的主席团汇报。会计应将该组织的所有经费收入、支出情况逐条记录在册,做到清晰、真实、有效。

第七条 各校级学生组织开展专项工作或活动的直接负责人(一般为该组织的部长级学生干部)为该项工作或活动的财务经手人,负责该项工作或活动经费的预算、使用和决算工作;财务经手人的分管主席为工作或活动的财务证明人,负责配合财务主管人监管工作或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各校级学生组织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事前预算、事后核算的程序。

第九条 在工作或活动开始前至少一周,各校级学生组织须就该工作或活动的全部经费使用情况做出预算,登录武汉大学未来网,在“信息服务——常用下载”中下载填写《共青团武汉大学委员会活动经费预算审批表》(以下简称“《预算审批表》”),在财务主管人审核后提交指导老师初审、校团委分管副书记复审,复审后报校团委书记审批,获批后方可开展工作或活动,《预算审批表》交综合办公室备案。经费使用的项目和额度严格按照审批后的预算执行。

第十条 如工作或活动的经费总预算超过人民币1万元,须在工作或活动开始前至少两周,由该校级学生组织的指导老师将预算情况提交校团委书记办公会审核,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除突发状况外,未做预算或未按照要求做预算的工作和活动,一律不得开展,已开展的不予报销经费。

第四章 校外单位合作与赞助

第十二条 各校级学生组织与校外单位合作的,须按照校团委制定的合同模板签订合作合同,对合作事项及赞助经费、实物等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十三条 财务主管人代表其所在校级学生组织签订合作合同前,须将合同报校团委分管副书记审核。合同签订后,原件经校团委分管副书记签字后交校团委综合办公室备案,复印件由该校级学生组织留存。

第十四条 已签订的合作合同如涉及经费赞助,所有款项须全部转入武汉大学账户。经费到账后,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并增加到该校级学生组织的年度预算中,根据实际情况实报实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资金。

第十五条 已签订的合作合同如涉及实物赞助,所有物资须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由各校级学生组织按照指定用途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或公物私用。实物如有节余,须统一存放至各组织的办公室,并如实登记造册,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校外合作单位如自愿、无偿捐赠给校级学生组织货币资金、实物财产,且该货币资金、实物财产非用于指定学生活动的,须按照《武汉大学受赠资产及对外捐赠赞助管理细则(修订)》的相关规定,将该货币资金、实物财产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五章 支出及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各校级学生组织的日常工作及活动经费统一在校团委年度经费中开支,各项工作和活动实报实销。

第十八条 使用经费时,每笔支出均须开具真实、合法的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和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须开具发票和明细,发票和明细上记载的内容须与实际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的项目一致,且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单位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与工作或活动情况无关等内容或形式不符合报销要求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按照《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实行集中采购:

(一)图书及数字出版物批量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的;

(二)办公用品、服装等其他货物批量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的;

(三)灯光音响租赁、舞台搭建等工程及其他服务类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如在同一项工作或活动中,同一家单位提供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费用金额超过1000元(含),在报销时须由校团委以对公转账的形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或其他形式支付。

第二十二条 发放课酬和劳酬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的要求和标准,在报销时须由校团委根据预算额度转入相应人员的银行卡账户,不得以现金或其他形式支付。

第二十三条 在工作或活动结束一周内,财务经手人须及时办理经费报销手续。报销时,须按照审批后的预算项目和额度整理报销凭证,所有报销凭证的背面均须由财务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确认,交财务主管人审核后,将工作或活动总结、照片若干张(内容须包括工作或活动购买、制作的主要物资)、《预算审批表》和报销凭证提交指导老师初审、校团委分管副书记复审并签字,复审后提交校团委综合办公室,制作报销单后报校团委书记核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如在同一项工作或活动中,同一家单位提供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费用金额超过3000元(含),除提交第二十三条列明的材料外,还须提交与该单位签订的供货或服务合同。合同由活动举办方与相关单位签订。

第二十五条 参与校外活动报销差旅费的,除提交第二十三条列明的材料外,还须提交列明经费支出要求、加盖公章的邀请函等相关材料,报销项目和额度按照《武汉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如专项工作或活动的实际支出超过预算额度,须由财务主管人向校团委分管副书记提交书面材料并说明原因,经校团委书记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超出部分支出。

第二十七条 严厉禁止违规开支,如从校外合作单位赞助款中抽取提成、公款私用、购买与工作或活动无关的货物等。

第六章 财务监督和公开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截留资金、虚假列支等方式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九条 各校级学生组织的财务主管人须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账本上交校团委分管副书记审查,每学期末向校团委分管副书记、指导老师及该组织的主席团汇报财务情况。

第三十条 校团委书记不定期抽查各校级学生组织的收入及支出情况台账。

第三十一条 各校级学生组织应定期做好财务公开工作,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的财务状况还应向其常任代表委员会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于帐目混乱不清或有其他违规情况的校级学生组织,校团委将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于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学校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细则相冲突的地方,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