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意见
《武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我校第七届教代会和第十八次工代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以武大党字〔2012〕27号文件形式印发实施。一年来,我校教代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权,已经成为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个别条款应做进一步的修订,以利更好地发挥教代会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作用。现将第四章“组织规则”中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作如下修订说明:
一、为充分发挥和体现教师代表在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应明确教师代表在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中所占的比例
《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由7-9名委员组成,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现将此条款修订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其中教师委员应占50%以上。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二、为解决教代会闭会期间应急事项的处理问题,加大教代会执委会的代表性,提议建立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教代会各代表团正副团长、教代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可简称为“执委会联席会议”)
《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其成员由11-1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秘书长1名。主任由校工会专职主席兼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承办代表大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到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现将此条款修订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执委会成员若干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主任由校工会主席兼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承办代表大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到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又不便于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可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召集教代会各代表团正副团长、教代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举行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