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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

发布日期:2015-12-01

武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武汉大学章程》,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专委会”)的作用,切实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武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代会专委会是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相关职权的工作机构,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议事平台。教代会专委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代会专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教代会专委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眼现实,兼顾长远"的工作思路,不断推进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服务学校发展大局。

第五条 教代会专委会以召开全体会议的形式为工作方式,遵循民主集中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 机 构

第六条 根据教代会的职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代会设以下专门委员会:

1.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

2.提案工作委员会

3.干部评议监督工作委员会

4.福利工作委员会

5.教职工权益保障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教代会各专委会设委员13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3-5人,秘书1人(由校工会机关工作人员兼任)。教代会专委会每届任期与本届教代会同期。

第八条 教代会专委会成员一般应为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以教师代表为主体,且须热心教代会工作、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处事公道、热情为教职工服务。根据工作需要,可推荐代表以外的少数有特殊专长和议政能力的教师、干部进入教代会专委会。

第九条 教代会专委会委员人选由各代表团推荐或教职工自荐,由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提出建议人选名单,经教代会执委会审核,报学校党委审批。校工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进行个别调整,并提交教代会执委会通过。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条 凡教代会专委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必须经教代会专委会讨论、咨询、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涉及教学、科研工作事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在重大教学科研体制改革及管理政策、措施出台前的征集意见工作,反映教职工群众的要求,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教学科研工作发展。

2.初步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有关教学、科研工作重大事项的议案。

3.代表广大教职工监督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有关教学科研政策、规定、措施的落实。

4.根据需要,参加学校有关教学和科研会议,参与学校有关教学科研工作重要问题的讨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5.保持同学校教学、科研等相关部门的经常性联系,组织和引导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有关的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提案工作事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对教职工代表提交的提案及时进行登记、分类、审查,根据提案工作有关规定,提出立案、不予立案或作为意见建议处理的决定。

2.对已立案的提案进行审理,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

3.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4.听取和了解提案人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与提案办理部门进行沟通。

5.向教代会提交关于提案征集、处理和落实情况的报告。

6.组织评选推荐优秀提案和提案落实先进单位。

第十三条 干部评议监督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涉及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工作事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的工作。

2.听取和收集教职工代表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报教代会执委会和学校党委组织部门。

3.对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监督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提出合理化建议。

4.参与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议工作和机关职能部门的作风和干部选任公信度评议。

5.参加校级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大会,并参加测评。

第十四条 福利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涉及教职工福利工作事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初步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的学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

2.对教代会作出的与教职工福利工作相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研究教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4.制定学校教职工年度福利费使用计划,对每年学校福利费的开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听取和了解教职工对生活福利的意见、建议,就教职工共同关心的福利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教职工权益保障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涉及教职工权益保障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事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本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负责保障教职工权益,调解学校内部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2.调解对象为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和行政聘用人当事人双方。

3.调解范围包括:有关执行、变更、解除、终止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有关录用、调动、辞职发生的争议;有关职称、职务、职员聘任发生的争议;有关工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发生的争议;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问题发生的争议;有关因病、伤残、死亡发生的争议;有关奖励、惩处发生的争议;有关退休、社会保险和教职工其他权益方面发生的争议,以及其他跟教职工权益有关的争议。

4.有权决定劳动争议的受理、立案,有权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并监督检查调解协议的执行。

5.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为相关仲裁机构了解本校劳动争议的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专委会在教代会开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领导和组织开展工作;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工会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专委员负责人会议或专委会全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专委会委员的权利:

1.了解、咨询学校有关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2.按规定程序对教代会专委会讨论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3.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教代会专委会讨论事项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4.对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讨论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5.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相关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专委会委员的义务: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公正、公平履行职责。

3.积极主动参加所在专委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会时应提前请假。

4.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5.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该外传的会议内容不得泄露。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专委会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定期进行专项调研,召开会议,研讨工作。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教代会汇报工作。教代会提供各专委会的工作经费和有关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教代会专委会每次会议前,应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方面意见,由专委会主任确定主要议题并负责召集。当需要两个及两个以上专委会联合召开会议时,由教代会执委会主任确定主要议题并负责召集。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专委会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做出重要决议时,采取票决方式,赞成票达到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建立教代会专委会与学校主管校领导以及职能部门经常联系的制度,开展必要的专题调研和座谈沟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专委会工作经费由学校行政经费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教代会执委会议修订通过,报学校党委审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