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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则 (修订)

发布日期:2017-08-18

武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教育部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提案工作以“有利于学校的发展、改革与稳定,有利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把武汉大学建设成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学校职能部门承办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下设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一般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推荐,报学校党委审定。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提案工作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并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教代会全体会议或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

(六)评选优秀提案。

第六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工会组织与民主管理部合署办公,负责提案的汇总、分类、分发、转发以及协调督促办理等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审查与立案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通过工会网站电子提案系统提交提案。采取平时征集与会前集中征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须有正式代表1人作为提案人提出,正式代表3人以上(含3人)附议,共同签字后方可作为有效提案。代表应严肃认真地履行提案权,代表在拟定提案草案时应深入调查研究、听取教职工意见。提案也可以各代表团、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第八条提案要求一事一案,须由案名、案由和整改建议及措施三部分构成。

第九条提案征集时间:

(一)每年召开教代会前集中征集一次。

(二)征集提案时间原则上在大会召开前1—2个月之内,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大会前书面通知。

第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对符合提案程序、学校有权有能力解决、且对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或者涉及众多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容不予立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内容;不属于学校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第十一条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整理汇总分类,确定承办者或承办单位。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做退回或意见、建议处理,作为意见、建议处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单位研究、参考,并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对反映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列入教代会上学校工作报告中的“民生工程十件实事”。对学校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涉及全局问题的提案,可以提案工作委员会名义报请学校党委决定是否以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处理与落实

第十三条 提案的处理与反馈工作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 提案的处理实行职能部门领导承办负责制。由职能部门领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予以落实和反馈。部门领导无力解决或回答的问题,可请示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商议决定。分管校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把关、对重点提案要亲自参加办理方案的研究制定,落实专人负责,切实抓好提案的办理。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征集到的提案进行汇总、分类、整理,提交到提案工作委员会逐条审核、分类、立案,提出拟承办职能部门和落实办理的建议。在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后,由学校党政办下发《关于转发办理教代会提案的通知》。

(二)提案处理工作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渐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说明情况,给提案人以答复。

(三)承办者或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直接通过电子提案系统对提案进行答复。复文要求必须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四种意见,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并报请分管校领导签字。

(四)在提案办理中,提案人可以通过登录电子提案系统随时跟踪、查看承办单位有关提案办理进度情况。

(五)如果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可向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提案工作委员会将视情况跟进。如有需要,可建议承办者或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答复。

(六)网上电子提案的回复工作结束后,将通过校工会网站发布教代会代表提案落实回复的通报,并适时召开提案处理落实情况通报会,让代表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提案落实情况进行面对面沟通。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向学校党委通报提案处理与落实情况;对重点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应会同学校有关部门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检查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办理复文中尚需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督促落实。

第五章 提案的评优与表彰

第十六条 为鼓励教代会代表积极为学校改革和发展建言献策,提出高质量的提案,激励提案承办单位认真落实提案,建立优秀提案评选与表彰机制。每届教代会评选一次优秀提案和提案落实先进单位。

第十七条 教代会优秀提案和提案落实先进单位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评选,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后,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修订通过,报学校党委审批,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2006年学校印发的《武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