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珞珈自强”发展型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党和国家关于大学生资助工作的政策要求,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推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由保障型资助向发展型资助转型,根据教育部党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中央部属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教助中心【2013】91号)以及《2017年中央高校研究生资助绩效考评标准》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珞珈自强”发展型资助计划(以下简称资助计划)。资助计划专项经费每年200万,分别资助本科生、研究生各100万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工作部是项目具体管理单位。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项目之外的支出。
第三条 资助计划的资助对象应为经武汉大学认定并纳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四条 资助计划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扶困”与“扶智”、“扶志”紧密结合,坚持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着力培育和提升受助学生的理想信念、良好品质、素质技能、实践能力和人文素养。实施办法坚持遵循教育规律、贫困学生成长规律、本科生研究生阶段性发展特点规律,坚持以公平、公正、接受监督为原则,以项目化为运作方式。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统筹资助计划的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项目的开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研究生工作部分别负责资助计划的本科生、研究生项目的设置、公开发布、申请受理、日常管理及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本科生项目以提升综合素质为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学业发展提升、社会实践锻炼、综合素质及技能培养、励志典型引领等板块。研究生项目以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内容主要包括社会实践锻炼、国际视野拓展、励志典型引领、创新创业扶持等板块。具体资助项目设置可根据每年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 项目申报、中期考核和项目结题的工作要求:
(一) 项目由学生个人(团队)自主申报,培养单位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研究生工作部组织评审、确定立项、划拨经费;
(二) 受资助学生个人(团队)应严格按照申报计划和相关要求实施,并自觉接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研究生工作部的监督、检查;
(三) 项目实行中期考核制度,对不按计划实施或未通过中期检查的学生个人(团队),应根据情况给予项目指导或项目中止;
(四) 项目结题时,受资助项目负责人需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研究生工作部提交结题报告和相关材料,由学校组织评审结题;
(五) 项目实行公示制度,立项、中期考核、结项均应在一定范围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 学校对通过相关项目评审、考核、结题且完成质量较高的学生个人(团队),给予适当奖励,并优先列入下期资助计划。各单位组织各类学生评优评先时,应将相关个人(团队)成果作为参考依据。对于项目考核中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时间结题的个人(团队),不得进行下一年项目申报。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珞珈自强计划”项目列表(本科生)
2.“珞珈自强计划”项目列表(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