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研究生实践育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校研究生实践育人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号)、《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研究生实践育人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是研究生成长成才的必由之路。学校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调动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实践育人合力,不断探索研究生实践育人的新形式、新途径。
第三条 研究生教学实习实践,研究生挂职锻炼和研究生自主实习实践等是学校研究生实践育人的主要形式。
第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学校在籍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委培生)参加的实习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实践育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培养处、专业学位处)、保卫部、校团委等职能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工作部。
第六条 研究生实践育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全校研究生实践育人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实践育人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研究生实践育人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成立实践育人工作相应机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实践育人工作。
第三章 基地建设
第八条 实践育人基地是开展实践育人工作的重要载体。学校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本着“育人为本、互惠双赢”的原则,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共建研究生挂职锻炼基地、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
第九条 学校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共建的实践育人基地,原则上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专人负责基地的建设规划、信息联络、日常管理;
(二)为研究生实习实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
(三)有能力保障实习实践研究生的人身安全;
(四)能够长期提供一定数量的实习实践岗位;
(五)要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选配专门的指导教师。
第十条 实践育人基地应设立办公室,负责基地研究生实习实践的组织、协调以及研究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自身学科特点、人才培养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联系,建立院(系)级研究生实践育人基地。校地(企)要加强基地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共建一批实践育人示范基地。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校级研究生挂职锻炼基地开展的实习实践由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实施;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实践分别由研究生院培养处、专业学位处负责,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实施。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实习实践岗位需求,协助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院(系)级研究生实践育人基地开展的实习实践和研究生自主实习实践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实施,并报研究生实践育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将实习实践列为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学术学位研究生实习实践累计不少于3个月,计2个学分;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实践累计不少于6个月,计4个到8个学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导师负有实践育人的重要责任,要支持、指导研究生参加实习实践。导师指导研究生实习实践计算工作量,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参加实习实践的研究生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在实习实践期间,服从学校及实践单位的安排和管理,遵守学校和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实习实践期间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由研究生本人与实践单位通过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 安全和保障
第十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建立健全研究生实习实践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加强研究生实习实践安全纪律教育和上岗培训工作,把研究生安全纪律教育贯穿于实习实践的全过程。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参加实习实践,要填写《研究生实习实践登记表》(《学术学位研究生实习实践考核表》或《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手册》),签订《武汉大学研究生实习实践承诺书》,参加学校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的安全纪律教育及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加强研究生实习实践团队建设。研究生实习实践团队设立组长和副组长,负责与学校、基地办公室的定期联系和实习实践团队的日常管理。研究生实习实践团队有3名以上党员,要成立临时党支部,开展党支部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组织开展的研究生实习实践,由学校与实践单位协商落实研究生在实习实践期间的食宿、意外保险以及有关待遇。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开展的实习实践,由本单位负责落实。研究生自主实习实践,由研究生本人与实践单位协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参加挂职实践活动,其挂职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者,不参加同年度学校各项奖学金的评选;需要延期毕业的,其基本奖学金、普通奖学金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实习实践期间,因患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校或者实践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考核和表彰
第二十四条 校级研究生挂职锻炼基地开展的实习实践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考核,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习实践分别由研究生院培养处和专业学位处负责考核审定。院(系)级实践育人基地开展的实习实践和研究生自主实习实践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考核。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参加实习实践,经考核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实习实践相关材料归入其人事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实践育人专项基金,对研究生实践育人工作的优秀组织单位、优秀团队、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定期总结、交流研究生实习实践优秀成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有专项经费,用于开展研究生实践育人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