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和《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实施办法》(武大研工字〔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助”是指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研究助理(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
第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发挥“三助”工作的培养功能,坚持把助研作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提升助教对研究生能力培养和知识掌握的有效作用,重视通过助管工作加强研究生管理能力锻炼。研究生“三助”工作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绩效考核、按劳付酬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校研究生“三助”工作。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全校助管具体工作实施,统计汇总全校助研、助教、助管数据。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本科生课程助教和研究生课程助教具体工作实施,并提交全校助教数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助研岗位统筹管理,并提交助研数据。财务部负责安排经费预算,发放岗位津贴。
第五条 各聘用单位负责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聘用、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12月对各单位研究生“三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担任助研,主要协助导师或课题组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研、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助研岗位由导师或课题组按需设置。
第七条 研究生担任助教,主要从事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的部分教学、作业讲评、疑问解答、实验实习及创新实践活动指导等,协助主讲教师准备讲义、教案、制作课件、组织课堂讨论、小班授课辅导等工作。本科生课程助教岗位设置由本科生院负责,研究生课程助教岗位设置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八条 研究生担任助管,主要从事聘用单位各类事务管理等工作。学校根据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教职工人员编制及各单位实际工作量等情况核定助管岗位。
第九条 应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应当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学业优良、身心健康,兼任“三助”工作不影响本人正常的学习和科研活动。
第十条 在研究生“三助”岗位用工安排上,各单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三助”工作,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各聘用单位应充分保障研究生正常学习、科研及人身安全,合理设置“三助”岗位,不得虚设岗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二条 助教、助管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培训、考核管理等工作,根据学校另行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津贴标准与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助管岗位津贴标准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制定,助教岗位津贴标准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设置,助研岗位津贴标准由导师或课题组根据研究生工作绩效确定,一般不低于助管岗位津贴的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研究生助教、助管专项经费,用于支付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的全校助管、助教岗位津贴;导师和课题组应在科研项目和课题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支付助研岗位津贴;后勤经营性服务单位和学校企业可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支付其聘用助管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三助”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学校财经纪律,财务部负责对研究生“三助”经费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31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武大研字〔2016〕2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