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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0-10-15

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第35号令)和《武汉大学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着力促进学术发展,坚持立德树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遵循“自强、弘毅、求是、拓新”的校训精神,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公平、公开、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其他学术事务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校专任教授数的5%,一般为单数。校学术委员会、学部分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与学校、学部和学院学科设置相匹配,充分体现学科的代表性。

委员年龄符合任满一届要求。各级委员会应有一定比例的45岁以下优秀青年教授。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以及不担任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1/2。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较高学术声望和公认的学术贡献,具备国际学术视野,熟悉学科发展战略。

(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具有全局观念和协作精神。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学科、社会学科、理学学科、工学学科、信息学科、医学学科6个学部分委员会,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学术审议、评定等工作。各学部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为不少于13人的单数。

校学术委员会设教学指导、学术评价、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有关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工作的评定机构,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学部分委员会委员从委员候选人中经民主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学部民主推荐与科研管理部门及校长提名产生,提名总数不超过委员候选人总数的1/3。

学部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学院民主推荐与科研管理部门及校长提名产生。

第十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

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替换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需要增补或替换时,人选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聘任。

委员的免除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四条学院和直属科研机构成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参照本章程制定各自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备案后执行。

校学术委员会就有关学院和直属科研机构层面的学术事务授权教授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教授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部分委员会和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五)学位授予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

(六)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学术标准;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部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名誉博士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条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按既定程序直接撤销或者要求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二十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2/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教学指导、学术评价、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学部分委员会和学院教授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学校的学术事务根据涉及范围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校学术委员会扩大会议、学部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研究处理。

第二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获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修订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