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和《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武大财字〔2019〕3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学校处置国有资产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六)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方式。
(二)出售。指固定资产、在途物品、库存物品等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方式。
(三)出让、转让。指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四)置换。指固定资产、库存物品和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对外进行等值、等价或等量交易的资产处置。这种处置方式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对外捐赠。指国有资产对外以无偿的形式变更所有权的资产处置方式。
(六)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方式。
(七)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方式。
(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债券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方式。由于特殊原因未能核销的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款项,凡相关事项已经完成和费用已实际发生的,应作为费用按财务相关规定核销,不作为损失核销。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包括:
(一)权属清晰原则。拟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明确后方可处置。
(二)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原则。拟出售、转让、出让的资产,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三)勤俭节约原则。对闲置、积压、淘汰的尚有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教学办公家具,应按照先调拨调剂后变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
(四)真实准确原则。学校各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章资产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审批、集中汇总、统一报备"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各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归口负责处理各类资产处置业务。
(一)货币性资产的处置,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房屋及构筑物的处置,由后勤保障部负责组织实施;
(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由后勤保障部负责组织实施;
(四)设备类资产的处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五)图书资料类的处置,由图书馆负责组织实施;
(六)专利权、著作权、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处置,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组织实施;
(七)计算机软件类资产处置,由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八)档案类资产的处置,由档案馆负责组织实施;
(九)不可移动文物类资产的处置,由后勤保障部负责组织实施;
(十)可移动文物、艺术品、陈列品类资产的处置,由图书馆(博物馆)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古树名木等植物资产的处置,由后勤保障部负责组织实施;
(十二)各类家具的处置,由后勤保障部负责组织实施;
(十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股权的处置,由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十四)学校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类无形资产的处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九条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如下: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部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审核,校国资委审批,报教育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财务部报国资办审核,校国资委审议,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学校房屋及构筑物、设备、家具、图书类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1.一次性处置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00万元或单位价值在40万元以下的,由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审核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2.一次性处置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单位价值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由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资办审批。
归口管理部门应将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报国资办,由国资办报教育部备案。
(二)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1.一次性处置价值在1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国资办审核,校国资委审批,报教育部审核;
2.一次性处置价值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固定资产,由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国资办审核,校国资委审议同意,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学校专利权、著作权、非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涉及的无形资产处置权限,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除货币性资产、固定资产和科技成果以外流动资产(有价证劵、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无形资产(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对外投资等其他资产的处置权限如下:
(一)一次性处置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国资办审核,校国资委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国资办审核,校国资委审议同意,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资产处置程序和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为:
(一)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申报。学校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交资产处置的申请文件,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2-5),并附相关资料,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或审批。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核或审批。
(三)国资办审核或审批。国资办对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或审批。
(四)学校国资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决议。国资办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需上报学校国资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决议的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学校国资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决策。
(五)上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国资办将全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材料整理、汇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
(六)调整账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应在收到资产处置相关批复或通知等资料后及时调整资产的实物账目和会计账目,确保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学校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需按照资产处置的方式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资办提交相应的处置文件、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核销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非固定资产类资产》(附件5);
2.各单位货币性资产核销的申请文件和同意货币性资产核销的相关会议纪要;
3.货币性资产损失的鉴定文件、证明材料,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二)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设备、家具和需要处置的图书类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一次性报废、报损批量价值在100万元或单位价值在4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应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具体管理要求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规定。
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填报 《已达使用年限固定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附件6)报国资办,由国资办报教育部备案。
2.一次性报废、报损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单位价值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
(1)《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已达使用年限非房屋类固定资产》(附件2);
(2)技术鉴定小组鉴定意见书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技术鉴定小组应由至少5位专家组成,其中本单位专家不多于3人、外单位专家不得少于2人;
(3)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报废、报损资产的申请文件和同意资产报废、报损的相关会议记要;
(4)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三)未达使用年限的设备、家具报废、报损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除提交上述(2)(3)材料,还应提交:
1.《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未达使用年限非房屋类固定资产》(附件3);
2.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3.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4.其他材料。
(四)房屋及构筑物报废、报损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房屋类固定资产》(附件4);
2.技术鉴定小组鉴定意见书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技术鉴定小组应由至少5位专家组成,其中本单位专家不多于3人、外单位专家不得少于2人;
3.学校相关专题会议记要和房屋及构筑物报废、报损事项说明;
4.能够证明房屋价值的有效凭证;
5.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6.其他材料。
(五)专利权、著作权、非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涉及的无形资产的处置应提交的文件、材料,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类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非固定资产类资产》(附件5);
2.资产处置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3.学校相关专题会议纪要和事项说明;
4.其他材料。
(七)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2-5);
2.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申请文件和同意出售、出让、转让的相关会议记要;
3.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4.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方案;
5.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合同草案,如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6.其他材料。
(八)无偿调拨(划转)资产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2-5);
2.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申请文件和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相关会议记要;
3.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4.拟无偿调拨(划转)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5.其他材料。
(九)对外捐赠资产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2-5);
2.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的申请文件和同意对外捐赠的相关会议记要;
3.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4.捐赠报告,内容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5.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捐赠的,应提供资金来源说明;
6.其他材料。
(十)资产置换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2-5);
2.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资产置换的申请文件和同意资产置换的相关会议记要;
3.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4.对方单位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资产;
5.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6.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其他材料。
(十一)对外投资损失核销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5);
2.投资单位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的申请文件和单位同意核销的相关会议记要;
3.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4.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5.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6.已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须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7.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国资办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按时将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及相应文件、资料上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
第五章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资产处置内部控制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优化资产处置流程,提高资产处置的效率,防范资产处置中的风险。
第十七条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对无正当理由的,应拒绝审批办理。
第十八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拍卖、招投标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对出让、转让、置换类资产处置,办理相应的资产评估工作,并报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条教育部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学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的决议文件、通过审批的《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据此调整有关资产的实物账目,财务部门根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通知调整有关资产的会计账目。
第二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由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财务部设置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成本列支专户,对其中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的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对学校可以留用自行支配的资产处置收入,由财务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六章资产处置责任
第二十二条全校各单位及师生员工,应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按照《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武大财字〔2019〕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处置流程或细则报国资办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武大字〔2006〕51号)同时废止。
武汉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0年6月29日印制
附件1
武汉大学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
内容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房屋及构筑物 |
业务及管理用房 |
钢结构 |
50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砖混结构 |
30 |
砖木结构 |
30 |
简易房 |
8 |
房屋附属设施 |
8 |
构筑物 |
8 |
通用设备 |
计算机设备 |
6 |
办公设备 |
6 |
车辆 |
8 |
图书档案设备 |
5 |
机械设备 |
10 |
电气设备 |
5 |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
10 |
通信设备 |
5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5 |
仪器仪表 |
5 |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
5 |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5 |
除上述以外其他通用设备 |
5 |
专用设备 |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
10 |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
10 |
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
10 |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
10 |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
20 |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
10 |
核工业专用设备 |
20 |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
20 |
工程机械 |
10 |
农业和林业机械 |
10 |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
10 |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
10 |
饮料加工设备 |
10 |
烟草加工设备 |
10 |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
10 |
纺织设备 |
10 |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
10 |
造纸和印刷机械 |
10 |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
5 |
医疗设备 |
5 |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
5 |
安全生产设备 |
10 |
邮政专用设备 |
10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10 |
公安专用设备 |
3 |
水工机械 |
10 |
殡葬设备及用品 |
5 |
铁路运输设备 |
10 |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
10 |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
10 |
专用仪器仪表 |
5 |
文艺设备 |
5 |
体育设备 |
5 |
娱乐设备 |
5 |
家具、用具及装具 |
家具 |
15 |
其中:学生用家具 |
5 |
用具、装具 |
5 |
附件2
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已达使用年限非房屋类固定资产
(适用于设备、家具、图书类固定资产)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名称 |
|
编 号 |
|
资产类别 |
|
分 类 号 |
|
型 号 |
|
计量单位 |
|
购造日期 |
|
数 量 |
|
原 值 |
|
净 值 |
|
计划使用年限 |
|
已经使用年限 |
|
申报处置原因 |
经 办 人 签 字 |
|
联 系 电 话 |
|
申报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技术鉴定小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国资办意见: (批量价值100万元或单位价值40万元及以上)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未达使用年限非房屋类固定资产
(适用于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名称 |
|
编 号 |
|
资产类别 |
|
分 类 号 |
|
型 号 |
|
计量单位 |
|
购造日期 |
|
数 量 |
|
原 值 |
|
净 值 |
|
计划使用年限 |
|
已经使用年限 |
|
申报处置原因 |
经 办 人 签 字 |
|
联 系 电 话 |
|
申报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技术鉴定小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国资办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国资委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附件4
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房屋类固定资产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资 产 名 称 |
|
房屋统一编码 |
|
资 产 类 别 |
|
固定资产代码 |
|
房 屋 结 构 |
|
建筑面积 |
|
竣 工 日 期 |
|
房屋权属证号 |
|
建 筑 层 数 |
地上 层 |
地下 层 |
房 屋 原 值 |
|
房 屋 净 值 |
|
规定最低使用年限 |
|
房屋已使用年限 |
|
处置分类: □规划拆除 □危房拆除 □其他 处置原因: 根据《XXX会议纪要》的精神,决定拆除xxxx建筑物,新建xxx。 |
经 办 人 签 字 |
|
联 系 电 话 |
|
申报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国资办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国资委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