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专栏

新增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初审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审核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4-11-12

学位〔201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次会议精神,决定部署开展新增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下称“一级学科博士点”)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下称“一级学科硕士点”)审核工作。现就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下称“军队学位委员会”)进行一级学科博士点初审和一级学科硕士点审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审核的范围
    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不含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行审核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单位)申请增列军事学门类以外的一级学科博士点进行初审,委托军队学位委员会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军事学门类一级学科博士点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申报一级学科博士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复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审核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不含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行审核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单位)申请增列的一级学科硕士点,委托军队学位委员会审核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的军事学门类一级学科硕士点。审核通过的申报一级学科硕士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为解决学位授予单位学科结构调整空间较小、调整自主权不够等问题,加快实现对学位授权点主要按一级学科进行管理,本次审核主要开展已有二级学科博士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一级学科博士点和已有二级学科硕士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一级学科硕士点的审核工作。同时考虑到调整优化学科结构以及一些学科人才培养的特殊需求,允许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少量现无二级学科博士点(二级学科硕士点)的一级学科为一级学科博士点(一级学科硕士点)。
二、审核工作的总体要求
    审核工作要认真贯彻《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确定的改革指导思想、目标和要求,切实发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规划、统筹作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要做好本地区和军队学科建设与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按照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指导学科建设和授权点的审核工作。制定学科建设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一级学科博士点初审与一级学科硕士点审核工作,要统筹考虑本地区(本系统)内各级各类学位授予单位和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情况,服务地区以及国家、部门或行业需求,发挥不同单位的办学特色和优势,优化学位授权体系的结构和布局,促进研究生教育与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的协调发展。组织开展一级学科博士点初审与一级学科硕士点审核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到依靠专家、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廉洁评审。评价指标体系要科学、合理、精简、有效。
三、学位授予单位申报
    (一)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一级学科博士点和一级学科硕士点必须达到申报授权点最低要求(见附件一,军事学门类申报授权点除外),并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见附件二)。申请增列的一级学科博士点,在该一级学科下应已有二级学科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或该一级学科为一级学科硕士点(一级学科下各二级学科均已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也可申报)。
    (二)各学位授予单位组织开展申报工作,要以学科水平为基础,以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国防建设需要为导向,结合本单位的办学特色和目标定位,着力优化学科结构,建设优势特色学科。
    (三)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授权点的最低要求和基本条件,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规划,以审阅材料、听取答辩和民主评议的方式,对本单位提出申报的授权点进行自评,并通过投票表决决定是否同意申报。拟申请撤销已有授权点的,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一并审议并作出决定。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单位自评和申报的有关材料,包括:本单位自评和申报工作程序、各拟申报授权点的申报材料和自评投票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天。对于公示期间所提异议,学位授予单位要进行调查、处理。有关调查、处理程序和结果须书面反馈提起异议人员。
    (五)学位授予单位拟申报的授权点需填写相应的简况表和汇总表(表格样式见附件三、附件四)。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初审和审核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对申报学科点是否符合申报授权点最低要求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申报授权点最低要求的,不再进行公示、初审和审核。
    (二)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授权点的申报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负责上传至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授权审核工作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20天)。公示期间所提异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处理。军事学门类授权点申报材料的公示工作,由军队学位委员会负责单独组织进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增列的授权点进行评议。在提交评审专家组评议前,可根据需要对申报授权点进行同行专家通讯评议。
    对于申报的所有一级学科博士点和评审专家组认为有必要的一级学科硕士点,要逐一安排申报单位以答辩形式向评审专家组报告其申报授权点的有关情况并回答相关问题。根据需要,也可对相关申报授权点实地考察。
    (四)评审专家组在审阅材料、听取答辩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对各申报授权点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评审专家组投票表决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且否决票不足三分之一者,方可作为专家组审核通过。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初审通过的一级学科博士点以及审核通过的一级学科硕士点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见附件五)。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撤销已有的一级学科博士点(一级学科硕士点),可以申请增列相同数量、与撤销授权点属同一门类的一级学科博士点(一级学科硕士点);经初审(审核)通过的不占限额。各二级学科均已是博士授权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为一级学科博士点,或各二级学科均已是硕士授权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为一级学科硕士点,按上述规定进行申报和初审(审核);经初审(审核)通过的不占限额。对于学科专业目录规定分设二级学科,但申报单位尚无二级学科博士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为一级学科博士点,或申报单位尚无二级学科硕士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为一级学科硕士点要从严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此类一级学科博士点和一级学科硕士点数量分别控制在2个以内(含2个)。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申报一级学科博士点初审通过名单和拟增列一级学科硕士点名单,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
五、材料报送的时间和要求
    审核工作结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学位委员会须在2010年9月30日前将审核工作报告(包括审核工作安排、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审核办法的建议等)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有关审核材料报送至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学位授予单位申报材料公示和审核后有关材料报送事宜由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另行通知。

附件一:1.申报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最低要求
        2.申报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最低要求
附件二:1.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基本条件
        2.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基本条件
附件三:1.申报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
        2.申报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
附件四:1.申报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汇总表
        2.申报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汇总表
附件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初审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审核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