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撰写、评审及答辩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和《武汉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的有关规定》(武大研字[2009]56号)文件精神和要求,针对我校博士学位论文撰写、评审及答辩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认定
(一)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科学实践(或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等四个方面;
(二)学位申请人必须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相应的学术水平;
(三)学位申请人在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按各培养单位制定的培养方案修满本学科、专业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数,且所有成绩全部合格;
(四)科研成果要求:
1.理、工、医学学科(临床医学除外)必须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发表在SCI、EI、MEDLINE源刊上的学术论文;
2.临床医学学科必须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发表在SCI、MEDLINE源刊上的学术论文或至少有两篇发表在指定核心期刊上的学术论文;
3.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必须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发表在SSCI、A&HCI源刊上或在权威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或至少有两篇发表在核心刊物上的学术论文;
4.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也可视为博士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
5.发表的学术论文内容必须与其申请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相关(含跨学科、专业),且发表的学术论文作者单位第一署名应为“武汉大学”或“武汉大学XX培养单位”;
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备案,可不发表学术论文:
① 参与国家秘密科研项目者;
② 项目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并排名前5名的科研成果获奖者;
③ 参与863、973、国家支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并做出重要贡献者;
④ 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且为第一发明人,或取得软件著作权且为第一完成人等。
7.各学科期刊目录见学院具体要求。
二、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应体现出作者已在本学科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对所研究的内容有创造性见解,并能反映作者具有较强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数据和过程要真实,严禁造假和抄袭他人成果;
(三)博士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引用的材料,必须注明出处;采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要加附注;
(四)博士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学生除外);留学生如要使用非中文(英文)撰写学位论文,必须事先报培养单位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批准,并在论文中附详细的中文摘要(不少于5000字);
(五)理、工、医学学科博士学位论文字数宜控制在4—10万字,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博士学位论文字数宜控制在10—15万字;
(六)博士学位论文必须使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研制的学位论文检测系统进行检测;对于重复率偏高的论文,由指导教师或同行专家甄别,决定该生是否进入论文答辩。
(七)博士学位申请人不得用“涉密资料”撰写学位论文。若指导教师的涉密项目需要,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至少半年(180天)办理涉密审批备案手续。
三、博士学位论文评审
(一)博士学位论文完成后,经指导教师、教研室(研究室)或指导小组审查通过后,进行“双盲”评审。2014年,理学部各学院的所有学位论文及其它培养单位一定比例的抽选学位论文参加教育部学位中心的“学位论文网上评议开放平台”进行评审,其余学位论文由培养单位确定聘请论文评阅人;
(二)博士论文评阅人为3人(一般为省外专家)。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有一定学术造诣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一般应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三)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应于论文答辩前40天进行,由培养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将学位论文传递给论文评阅人。为了保证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博士学位论文必须进行“双盲”评阅。“双盲”评阅论文,是隐去学位论文作者、指导教师和被聘评阅专家姓名等相关信息的一种论文评阅方式。具体方法和程序如下:
1.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须在培养单位分委员会领导下,由负责研究生工作的院长(主任)、教学秘书具体实施,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负责指导监督;网评论文由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送审,并将评审结果反馈培养单位。
2.论文评阅的送审时间由培养单位确定。上半年申请学位人员的论文送审于4月底完成,下半年于10月底完成;网评论文要尽早送审。
3.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完成后,到本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处领取答辩材料,并按规定填写有关表格,然后将资格审查表1份 、成绩单2份 、科研成果原件 、学位论文1份 、网上提交的学位申请打印纸质1份,交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再将隐去学位论文作者、导师姓名及相关信息的学位论文3份交给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验收;
4.培养单位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阅专家3人(一般为省外专家)作为评阅人;
5.培养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将学位论文、评阅书、评阅人聘书、保密信封,通过邮寄(挂号、特快专递)在其论文答辩前40天将论文寄送到评阅人手中,以保证评阅人有足够的时间评阅论文;
6.论文评阅意见返回后,由培养单位指派专人拆封,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填充完整,并将评阅书中有关评阅人的信息页撕下作保密处理(此页在答辩结束后归档),以保证评阅人的隐名权益;
7.培养单位根据评阅意见通知申请人是否进行论文答辩。能举行论文答辩的,则将博士学位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研究生教学秘书,报培养单位分委员会审批。评阅书只有经过保密处理后才能提供给答辩委员会。
(四)博士论文评阅人须对论文写出详细的评语,其评语应包括:
1.对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及综述的评价;
2.对论文学术水平的评价,包括对论文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以及新见解或创造性成果的评价,并指出论文的创新点;
3.对科研能力及写作水平的评价;
4.指出论文中不足或应加强的方面,并提出建议;
5.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能否举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写出明确意见,并以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论文进行评定。
(五)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1.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有一位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则由培养单位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协商另行聘请一位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申请人需延期半年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2.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有两位专家认为不合格的,申请人需延期至少一年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六)培养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实施办法,报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备案。
四、组织和管理
(一)3月下旬,申请人员到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处领取申请学位的答辩材料。
(二)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以及论文评阅送审时间于上半年4月底或下半年10月底完成。
(三)学位论文答辩须于上半年5月底或下半年11月底完成。
(四)各培养单位应于上半年6月10日或下半年12月10日前将分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以下材料分别加盖公章后,交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审核:
1.学院提交如下材料:
①分委员会学位授予会议纪要;
②申请博士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
③分委员会授予博士学位表决汇总表;
④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⑤纸质版中、英文论文摘要简况表;
⑥纸质版论文使用授权书一份(格式和要求见附页三);
⑦电子版博士学位论文(PDF格式,不加密,论文必须是修改后的最终版本)。
以上①、②、③、④项必须盖有学院公章。
2.学部提交如下材料:
①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A3纸印);
②学部会议纪要(A4纸印);
③学部投票表决结果汇总票(A4纸印)。
以上3项必须有学部召集人和学部秘书的签名。
(五)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由教研室(研究室)和指导教师共同提出,经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答辩委员会组成方为有效。
(六)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或7人组成(校外专家至少2人)。主席必须是教授,委员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可以参加其研究生的论文答辩,但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聘请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含论文评阅人最多1人。
(七)答辩委员会委员聘请秘书1人,负责在答辩前一周将学位论文及聘书送交各位委员,以便委员作好参加论文答辩会的准备工作。并承担答辩会议记录,答辩材料整理、归档。
答辩委员会秘书工作职责:
1.填写“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核表”,经审批后向论文答辩委员会发聘书、寄送博士学位论文;
2.协助教研室(研究室)或指导小组安排博士生答辩时间、地点,出布告,联系派车接送校外专家;
3.将整理好的博士学位档案递交答辩委员会供会议参考。其材料应有:
(1)博士学位申请表1本(含以下内容)
①博士学位基本情况表;
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
③论文评阅书3份;
④答辩委员会表决票5—7张;
⑤报送博士学位简况表(中英文各1份);
(2)开题报告一份;
(3)学位课综合考试表一份;
(4)博士研究生成绩单二份;
(5)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复印件(A4纸印)装订成册一套(装订时不用钉书针,用胶水粘贴)、(答辩结束后交培养单位存档);
(6)博士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1份和纸本论文3份(答辩结束后答辩者自己将电子版论文和一份纸本论文交校图书馆;将一份纸本论文放学位档案袋中;将附有“中、英文论文摘要简况表” 和知网“论文使用授权书”的一份纸本论文交学院教学秘书处);
(7)博士学位论文若干份(依照学院要求)。
4.做好答辩记录,发表决票(加盖学院公章有效,事先填报博士生姓名、答辩日期),并负责监票;
5.完成答辩有关材料(协助答辩委员会起草决议,请答辩委员会主席在决议上签名等);
6.发答辩酬金;
7.答辩结束后,按学位档案目录的顺序排列整理学位档案材料,将其《博士学位申请表》中(1,4)(3,8)页用B4纸复印17份,装订好连同学位档案一并交学院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统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分委员会和学部学位工作小组评审。
(八)申请人在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时一般不少于40分钟。
(九)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在武汉大学校内举行,须张贴海报,公开答辩;若有特殊情况,需在异地组织答辩,必须事先经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批准。
答辩环境要求:
1.答辩场所应宽敞、明亮,有学术氛围;
2.答辩场所内禁止吸烟、使用手机;
3.答辩场所内不提倡摆放水果、副食(水果、副食可摆放在休息场所);
4.提倡讲普通话。
(十)同一专业的博士生安排在同一天答辩时,不应超过4人。
(十一)博士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如申请人未曾获得过该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十二)学位论文答辩会议的一般程序(作为参考):
1.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主席或秘书);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3.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开始,提出答辩基本要求;
4.学位申请人以PPT形式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约30-40分钟);
5.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约30分钟);
6.休会,研究生和列席会议人员退席;
7.指导教师简要介绍申请人论文研究及学习、科研情况;
8.宣读论文评阅意见和导师的学术评语(主席或秘书);
9.答辩委员会对论文及论文答辩进行评议,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含以下内容:
(1)对学位论文水平的综合评述;
(2)对申请人答辩的评价;
(3)论文是否通过;
(4)论文的成绩;
(5)授予何种学位的建议;
(6)其它意见。
10.不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11.讨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主席和委员在决议上签名;
1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复会,并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13.会议结束。
五、博士学位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
(一)归档的学位文件材料应参照档案馆制订的相应类型的卷内目录所列的条目和顺序收集齐全、排列有序;
(二)卷内目录反映本案卷的实际内容,如所列条目有缺,请在备注栏内注明“缺”字样;归档的学位文件材料原则上要求归原件,若原件缺失,则可归一份复印件,但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复印件”字样;
(三)学位文件材料的形成时间(年、月、日)、签字、盖章等手续必须齐全;
(四)卷内每件材料单独装订成册,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去掉,做到整齐、结实、美观。
《博士学位申请表》中的“研究成果”
部分填写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档案,方便学位评审和材料归档工作,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意见,对《博士学位申请表》中”研究成果”部分的填写除表中已有要求外,另作如下规定:
一、“研究成果”必须是攻博期间已发表的,攻博以前发表的研究成果一律不填入。
二、对虽未正式发表,但已被报刊、出版单位录用的成果,可列在正式发表成果后作为参考,并出具报刊编辑部或出版单位录用的证明函件,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否则不予填写。
三、学术会议论文如被认为等同权威、核心期刊的,可列入。
四、表中第1页“科研成果总数、论文数、著作数、获奖数、获专利数”栏目是填攻博期间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所研究并已正式发表的论文的实际数。1篇(项)科研成果,只能在表中填写1次,不能重复填写和计算。
五、发表研究成果较多的,不一定全部罗列,可选择8项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填入本表,同时另附详细成果清单。获奖、获专利的研究成果,国际检索刊物源刊或收录的论文须标注,例[SCI源刊],[EI收录)。
六、原则上应将权威,核心刊物上发表的属于本人攻博学科专业或与博士学位论文工作关系密切的研究成果排列在前;其它重要的科研成果排在其后;攻博期间虽未正式发表(或出版)但已有接收函的沦文(或著作)排在最后。
武汉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
撰写及印制规格的规定
国务院学位办文件规定: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和编印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局统一编制格式,并将博士学位论文提交北京图书馆和北京科技信息研究所收入国家级图书编目,以便及时向社会提供查阅,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位论文归档的要求,对我校博士学位论文印制规格作出如下规定:
一、论文装订格式的排列顺序
(一)封面(格式和要求见附页一)
(二)论文英文题目(专用—页纸,上方为题目用宋体2号字,下方为研究生姓名宋体4号字、外文专业应有中文题目)
(三)论文原创性声明(格式和要求见附页二)
(四)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格式和要求见附页三)
(五)博士生自认为的论文创新点
(六)目录(格式和要求见附页四)
(七)中文摘要
(八)英文摘要
(九)引言
(十)正文(格式和要求见附页五)
(十一)中外文参考文献(格式和要求见附页六)
(十二)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格式参见附页六:参考文献排列格式)
(十三)后记/致谢
二、论文印制规格及要求
(一)论文用A4张(210×2976mm)标准大小的白纸打印;正文部分双面印制。
(二)论文在打印时,纸张四周留足空白边缘,每页上方(天头)和左侧(订口)应分别留边25mm以上,下方(地脚)和右侧(切口)分别留边25mm以上。
三、论文封面格式
(一)分类号。必须在封面左上角注明分类号,一般应注明《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的类号,同时尽可能注明《国际十进分类法UDC》的类号。
(二)密级。论文必须按国家规定的保密条例在右上角注明密级(如系公开型论文则可不注明密级)。
(三)编号。武汉大学编号为10486,标准在封面右上角。
(四)论文题目。题目必须用楷体标准一号字标注于明显的位置,应是集中概括论文最重要的内容,一般不超过20个字,以有助于选定关键词和编制题录。题目不能用缩略词,首字母缩写字、字符、代号和公式等,题目语意未尽,可用副标题补充说明。外语专业的论文题目一般采用英文,英文题目不宜超过10个实词。
(五)论文作者姓名。
(六)论文指导教师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必须是填写当年被学校批准招收博士生的教师。
(七)专业名称。专业名称必须是我校已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并按国家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中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名称印制。
(八)书脊(专指博士学位论文)。书脊上应用仿宋体四号字于上方标明论文题目,下方注明研究生姓名。
(九)论文封面统一用120克铜版纸,封面底色为白色。
(十)论文封面格式要求详见附三页。
四、论文英文题目
论文英文题目专用一页纸,“英文题目”用Times new Roman字体二号字,其下“研究生姓名”用Times new Roman字体四号字;外语专业应为中文题目。
五、论文原创性声明
“论文原创性声明”用黑体小二号字,内容用宋体四号字,具体内容见附页2。
六、中文摘要
“中文摘要”用黑体小二号字,内容用宋体小四号字,页码用罗马数字单独编排,并标注在每页页脚中部。
七、英文摘要
“英文摘要”用加粗Times New Roman小二号字,内容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页码续接中文摘要的页码。
八、论文关键词
每篇论文必须选取3-5个以上中、英文关键词,排在其论文摘要的左下方,用黑体小四号字。
九、目录
目录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排列顺序是:1、中文摘要 2、英文摘要 3、引言 4、正文章节 5、中外文参考文献 6、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7、后记(可不要此项)。并对每项标明页码。
十、引言(绪论)
论文的页码由引言(绪论)的首页开始,作为第1页,并为右页,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页码,必须统一标注在每页页脚中部。
十一、正文
正文是学位论文的核心部分,必须由另页开始,一级标题之间换页,二级标题之间空行;内容一律用宋体小四号字,字间距设置为标准字间距,行间距设置为最小值20磅,各章、节应有序号。
十二、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用黑体四号字,内容用宋体五号字。
十三、学位论文印刷份数
由培养单位根据需要决定印刷份数。在学位论文定稿后,可先印刷数份给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然后根据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对论文的意见进行修改后,才能正式印刷,提交学校存档。
十四、论文制作时须加页眉
页眉从中文摘要开始至论文末,偶数页码内容为: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奇数页码内容为学位论文题目。
附页一 (天头留出25毫米空白)
分类号 密级
U D C 编号 10486
(此外间隔20毫米) (以上四项用仿宋标4号)
武 汉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论文题目与上一行间隔为25毫米) (以上二行用宋体标2号字)
论 文 题 目
(题目用楷体标1号字)
研 究 生 姓 名: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专 业 名 称:
研 究 方 向:
(以上四项用宋体标4号字)
(此处间隔为25毫米)
年 月 日(黑体标3号字)
(地脚留出25毫米空白边缘)
附页二
论文原创性声明
(黑体小二号字)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用宋体四号字)
附页三
目 录
(黑体小二号字)
摘要………………………………………………………Ⅰ
ABSTRACT …………………………………………………Ⅱ
1 引言(或:文献综述)…………………………………1
1.1 研究问题的背景………………………………3
1.2 研究动机与目的………………………………4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5
1.4 研究的内容与方法……………………………6
2 正文 …………………………………………10
……………
……………
3 中外文参考文献……………………………………25
……………
……………
4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40
……………
(以上一级标题用宋体小四号字加粗,其它标题用宋体小四号字,章节编排格式仅供参考,学位论文也可以用“第一章、第一节、一、1”格式编排)
附页四
参考文献排列格式
(用黑体四号字加粗)
参考文献参照GB/T 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执行。推荐使用著者-出版年制,即在正文引用文献处标注著者姓名与出版年份,在文后的参考文献表中标注参考文献的详细信息。
1.著者-出版年制在正文中的标注方式
正文中的标注方式分两种:其一,正文里已出现著作者姓名的,在其后用圆括号附上出版年份即可;其二,正文里仅提及有关的资料内容而未提到著作者,则在相应文句处用圆括号标注著作者姓名和出版年份,两者之间加逗号。
例如:
Park et al.(1995)根据Laurentia西缘放射状基性岩墙的研究以及与地幔柱有关的澳大利亚Gairdner岩墙群的研究,首次提出约780Ma地幔柱导致Rodinia超大陆的裂解。
其中关于成冰系顶底界时限和冰川活动年龄、超大陆裂解的起始时间和持续时间……是当前中国地球科学界十分活跃并得到迅速发展的研究领域(王平,2003)。
引用同一著者在同一年份出版的多篇文献时,在出版年份之后用英文小写字母a、b、c……区别。如:(王平,2005a);(王平,2005b)
引用多位著者的文献时,对欧美著者只需标注第一个著者的姓,其后附“et al.”或“等”,仅两位作者的也可全部注出,中间用“and”或“和”;对中国著者应该标注第一著者的姓名,其后附“等”字,例如:……(王平等,2005) ……。
同一处引用多篇文献时,按出版年份由早期到近期依次标注,中间用分号分开。
2.著者-出版年制参考文献表的编排
参考文献表加居中标题——“参考文献”,并列入全书目录。
凡正文里括注了著者姓名和年份的,其文献都必须列入参考文献表。
参考文献表中的条目(不排序号),先按语种分类排列,语种顺序是:中文、日文、英文、俄文、其他文种。然后,中文和日文按第一著者的姓氏笔画排序,中文也可按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排列,西文和俄文按第一著者姓氏首字母顺序排列。
在参考文献中,当一个著者有多篇文献并为第一著作者时,他单独署名的文献排在前面(并按出版年份的先后排列),接着排他与其他人合写的文献。
著录项目与GB/T 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中规定的顺序编码制基本相同,不同的仅为出版年份排于编著者之后。
3.参考文献标注的注意事项
编著者姓名,一律姓在前、名字在后。西文和俄文的姓全部著录,名字可用大写首字母(不加缩写点);如果姓和名的首字母相同,便要用全名。
以机构和团体署名的文献,此机构或团体可作为编著者,但要用全称,而不用简称或缩写。
编著者不明的文献,编著者一项应注明“佚名”,或用其他与之相应的词。
编著者为3人以下时全部著录,用逗号分隔,3人以上可以全部著录,也可只著录前3人,后加“,等”,外文用“,et al.”,“et al.”不必用斜体。
外文文献大写字母的使用要符合文种本身的习惯用法。
外文期刊刊名可列出全名,也可列惯用缩写刊名(缩写点可加,也可不加,但全文要统一)。只有一个词的刊名不能缩写。期刊名排正体。
期刊只列出卷号,不必标“卷”或“Vol”等;如果是分卷图书,则应加“卷”或“册”或“Vol”或其他语种相应的词(外文缩写词不加缩写点,首字母大小写应全文统一)。
参考文献的版次、卷、期、页码等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版次中中文版次著录为“第2版”、“第3版”……(第1版不必列出),西文文献的版次著录为“2nd ed”、“3rd ed”或其他语种相应的词 。
日文文献中的汉字要用日文汉字。
参考文献中使用的标点符号:
,用于多著者姓名之间,出版者和年或卷(期)之间,期刊名和年或卷之间,“等”或“译”字、专利号等之前。
:用于副题名之前、出版地之后,或引文页码、析出文献页码、专利国别前。
()用于期号、报纸的版次、电子文献更新或修改日期以及非公元纪年。
[] 用于序号、文献类型、电子文献的引用日期以及自拟的的信息。
∥用于专著中的析出文献的出处项前。
- 用于起讫序号和起讫页码间。
. 用于其余各项目之后。
几种主要参考文献著录表的格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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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译)著: 作者.出版年.题名:其他题名信息[文献类型标志].其他责任者.版本项.出版地:出版者,起-止页码.
2、连续出版物: 作者.出版年.题名[文献类型标志].连续出版物题名:其他题名信息,卷(期):起-止页码.
3、论 文 集: 作者.出版年.文题[文献类型标志]//编者编.文集名:其他题名信息.版本项.出版地:出版者,起-止页码.
4、学 位 论 文:作者.授予年.题名[文献类型标志]:[博士/硕士].授予单位所在地:授予单位,起-止页码.
5、技 术 标 准:发布单位.出版日期.技术标准代号.技术标准名称[文献类型标志].出版地:出版者.
6、专 利:申请者.公告或公开日期.专利名.国名,专利号[文献类型标志].
7、电 子 文 献:作者. 出版年.题名:其他题名信息[文献类型标志/文献载体标志].出版地:出版者,[引用日期].获取和访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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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若为电子文献仍按上述注录格式注录,除此之外的电子文献根据7的规则处理。
具体示例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1993.广西自然保护区[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
Peebles P Z. 2001. Probability, random variable, and random signal principles[M]. 4th ed. New York: McGraw Hill.
霍夫斯塔主编.1981.禽病学:下册 [M].胡祥壁,译.第7版.北京:农业出版社, 798-799.
李晓东,张庆红,叶瑾琳. 1999.气候学研究的若干理论问题[J].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35(1):101-106.
Caplanp. 1993.Cataloging internet resources[J]. The Public Access Computer Systems Review, 4(2): 61-66.
程根伟.1999.1998年长江洪水的成因与减灾对策[M]//许厚泽,赵其国.长江流域洪涝灾害与科技对策.北京:科学出版社,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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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顺序编码制的著录规则
参考文献如果按照顺序编码制著录,可参照GB/T 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执行。
附页五
武汉大学申请博士学位网上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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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二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
(摘 抄)
1 基本概念
1.1 人文社会科学
人文社会科学包括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是学术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术研究指在实证精神和理性精神指引下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探索、求知,以获得新的知识、理论以及对新知识、新理论应用的行为。更概括地说,它是人类和科学家群体也就是学术共同体对客观世界规律性的认识活动。它来源于实践,指导人类进行新一轮的实践并接受实践的检验。它的成果是一种理论化、系统化的知识体系。
人文学科是以人的观念、精神、情感和价值,即以人的主观精神世界及其所沉淀的精神文化为研究对象的领域。社会科学是以外在于具体的个人及其主观世界的人类社会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由于“人”与“社会”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和不可分割性,尽管在理论上可以将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区别开来,而在实际中,不可能对它们作出本质上的分别。所谓的社会现象,主要取决于人的一切特征,而脱离社会的人是没有的,人文学科必然具有社会性,因而在实际的研究中,人们往往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讨论。
人文学科,例如文学、历史学、哲学、艺术学等,社会科学,例如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有其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特点:这些学科不仅要寻求普遍的、共同的规律,也要研究偶然性和特殊性,有些学科还要特别关注个性;它们既是事实科学又是价值科学,是客观和主观、真理和价值、事实和规律相汇通、相统一的科学。
1.2 学术共同体
学术指系统专门的学问,通常以学科与领域来划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的发展,学科领域会不断产生新的生长点,从而延伸出新学科。
学术共同体是有共同价值追求和利益取向的学术研究群体,是一个以民主的、合作的方式探索真理、自我纠错的群体,也是以诚信为基础、以自律与他律为保障的科学活动群体。
学术共同体包含不同学科的学者群体。在高校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工作者,通常被称为某一或某些学科的学者、专家或专业人员。
1.3 学术规范
学术规范是根据学术发展规律制定的有关学术活动的基本准则,反映了学术活动长期积累的经验。学术共同体成员应自觉遵守。
学术规范是为了防范学术研究中可能出现的失误与偏差,为学术研究创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环境,保障和推动学术研究持续、文明、健康的发展,增强学术共同体的凝聚力,保障学术共同体的和谐。
1.4 学术伦理
学术伦理是指学术共同体成员应该遵守的基本学术道德规范和在从事学术活动中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以及对这些道德规范进行理论探讨后得出的理性认识。
1.5 学风
学风是学术风气的简称,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研究中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风气。
学风不正指以下现象:学术研究中片面追求数量和速度、哗众取宠、急功近利的浮躁风气;思想僵化、墨守成规的教条主义作风和理论脱离实际的作风;在学术批评中互相吹捧或互相攻讦的庸俗作风。这些风气不仅表现为个体行为,而且整体性地存在于某些单位、领域和时段,成为社会不正之风的一部分。端正学风、开展学风建设是学术共同体的重要任务。
1.6 学术失范
学术失范指技术层面违背规范的行为,或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而违背行为准则的做法。如:数据核实不足、文献引用出处注释不全等,其动机与情节较学术不端行为为轻。
1.7 学术不端
学术不端行为也称不正当的研究行为,指学术共同体成员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例如:(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4)伪造注释;(5)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7)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8)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等。
1.8 学术腐败
学术腐败是一种极端的学术不端行为,指学术权力的行使者滥用学术权力的行为。例如:利用学术权力不正当获取名利,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资源、侵占或剥夺他人的学术资源,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2 学术伦理
2.1 求真务实
求真务实是基本的科学精神。科学精神源于人类的求知、求真精神和理性、实证的传统。科学精神的本质是不懈地追求真理和捍卫真理。科学精神体现为严谨缜密的方法。每一个论断都必须经过严密的逻辑论证和客观验证才能被学术共同体最终承认。任何人的研究工作都应无一例外地接受检验。只有经过公开实践的证实,以及经过各种不同观点论争考验的成果,才能在学术上被承认和具有效力。
2.2 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是保障学术成果可靠性的前提,从事学术研究的人不应有任何不诚实的行为。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在学术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坚持实事求是,一旦发现研究成果中的错误和失误,应及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在自我评价和评议评价他人时,态度严谨、客观公正、真实准确,避免主观臆断,不可掺杂非学术因素。
2.3 继承创新
人文社会科学是积累性极强的科学,认识人类自身和认识社会发展不是几个人和几代人所能完成的,必须吸取前人的智慧和经验才能在新的起点上总结规律、提炼理论,使研究逐步接近真理。必须对前人所作的经过历史检验的研究成果给予信任、加以继承,在前人的终点上寻找自己的起点。继承和质疑并不矛盾。质疑原则要求研究者始终保持对科研中可能出现错误的警惕,并相信对人类世界与社会的认识是要与时俱进的。科学尊重首创和优先权,鼓励发现和创造新的知识,鼓励知识的创造性应用。研究需要创新,没有创新,就不能推进社会的进步。基础研究是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先导和源泉,是核心竞争力和学术制高点,更需要原创性的成果。但是,创新不是凭一时的灵感能够做到的,它需要长期积累、深入思考、反复实验,然后厚积薄发,最终爆发出潜力。
2.4 恪守职责
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要承担学术引领社会进步和发展的责任,决心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无愧于历史的贡献,不能片面追求个人名利、违背学术责任。同时要珍惜自己的职业荣誉,正当行使学术权力,避免对科学知识的不恰当运用以及对学术资源的浪费和滥用。在学术活动中,研究者应当热爱学术,敬畏真理。不能把学术当成是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而应当把研究作为探索真理、追求真理的志向和事业,正确对待研究成果的学术荣誉,勇于承担学术责任与学术义务,贡献出博大精深、嘉惠今人、传之久远的学术力作。创新需要学术自由,需要宽容失败,需要坚持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需要有创新的勇气和自信心。
2.5 以人为本
人文社会科学应将体现人性、尊重人格、保障人权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社会成员的进步和幸福作为终极目标。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既要考虑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又要尊重人的个性发展。
学术共同体成员要相互尊重。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通过引证承认和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优先权;尊重他人对自己科研假说的证实和辩驳,对他人的质疑采取开诚布公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尊重合作者的能力、贡献和价值取向。
2.6 自律与他律
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应该从维护学术声誉和自身尊严的高度,修身正己,自我约束,讲求诚信,把遵守学术规范贯穿在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以取信于民,使自己的研究成果在建设祖国、改造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在自己从事教学与研究的学科领域里,既对本门学科的学术发展负有责任;也应爱护和促进新学科的丰富完善,顾全科学发展的全局,随时调整本门学科在学术整体中的地位;但不能为了个人名利随意跨越到自己不熟悉的领域里轻率表态,干扰其他专业学术的正常发展。
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要通过履行学术规范,逐步确立学术创新的高标准,养成主动遵守学术规范的习惯,把规范变成自觉的行为,达到自由的境地。
遵守学术规范、接受社会监督是学者的责任,他律是学者自律的保障,自律和他律是相互促进的,必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他律的主要形式包括规约的制定、舆论的监督、学术批评、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等。
3 选题与资料规范
3.1 选题的基本要求
3.1.1 充分酝酿
选题指的是确定研究范围、对象和主题的过程,有时,选题还包括拟定一个能够准确表达研究内容的标题。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过程中,选题是研究活动正式展开之前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对研究活动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选题一定要经过充分酝酿。
在选题阶段,研究者应当对相关领域的研究现状、社会发展和学科本身发展的需要等进行充分了解,并根据这些背景对准备选定课题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包括其可行性等进行评判,做出深入细致的论证。
在选题论证过程中,研究者应当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学科进步为宗旨,选取那些真正有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课题,避免选取形式翻新而内容空泛的虚假命题。同时,一定要尊重已有的研究成果,避免选题低水平重复。
选题还要考虑研究活动本身的目的和研究者的学力和专业层次。在高等学校中,有些研究活动是为了发现新知,这类研究的选题要注重前沿性和创新性;还有些研究活动是为了对学生进行相关的学术训练,这类研究活动的选题除了适当注意前沿性和创新性外,还应在适合学生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学生能否通过该课题的研究学会对某些科学原理、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的运用,有利于其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提高。
3.1.2 注重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
选题要注重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判定选题的学术价值,要看该选题是否针对前人研究没有解决的问题,是否可能在前人的基础上推进学科的发展;判定选题的社会价值,要看该选题是否能够解决人们在社会实践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或对社会发展做出前瞻性的预测,以满足社会需要。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选题要特别注意避免主观臆断和闭门造车,而应充分了解相关领域已有研究成果和前沿问题,了解现实社会中的实际问题。更应注重发现对科学发展或社会进步起到一定促进作用的研究课题。
3.1.3 了解和尊重既有研究成果
对研究状况的了解是学术研究活动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任何学术研究、学术创新都是在前人基础上向前推进的,不了解前人的研究成果,就不可能找到自己研究的起点和方向,也无从判断自己研究的价值。
要运用一切检索手段,尽可能全面地了解与研究课题有关的一切研究成果。诸如在已选定的课题上,已经有了哪些相关研究,既有的研究达到什么样的广度和深度,提出了什么样的学术观点;以什么样的理论为指导,使用了什么样的研究方法;占有了哪些研究资料,在研究资料的挖掘上是否全面,在材料的甄别方面做了哪些工作;还存在哪些问题,理论是否正确,方法是否适合,结论是否可靠,还有哪些需要研究的方面没有引起重视和注意,哪些结论还需要有新的论证或深化,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应作为选题的基础。
在充分了解既有的研究成果之后,不仅应据此为自己的研究定位,找到可靠的起点,而且更应尊重既有的研究成果。从选题阶段开始就要避免忽视、曲解或篡改既有的研究成果。
3.1.4 避免低水平重复
学术研究就是要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现新知,以满足社会需要,促进学科发展。因此,选题应当避免低水平重复前人的研究,即便是研究相同的问题,亦当务求有新的发现。
充分了解已有研究成果的目的之一也在于力图避免低水平重复前人的学术研究,以保障研究成果的创新性。这不仅是尊重已有研究成果的需要,也是尊重成果应用者和学术同行的必然要求。
选题避免低水平重复,关键在于要确有可能得出新的发现,或确有可能解决实践中的新问题。即便是与前人研究同样的问题,只要发现了前人未发现的新知,或者能够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就不能说是低水平重复。那些看似新问题、新方法、新手段的研究,如果其成果只是以新的形式表述或综合前人的发现,或者运用前人的成果解决实践中的老问题,其自身并无实质性的发现和创新,那它也只能是低水平重复。
为了避免低水平重复,确保选题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还应该通过各种数据库与信息的检索和查重来核实本课题是否已有研究,别人研究到了什么水平,进而确定本课题是否值得进一步去做以及朝什么方向努力。一些与社会现实问题密切相关的课题,还可以通过开展初步的社会调查,了解社会的实际需要,增强选题的针对性,对选题的社会价值进行核证。
3.1.5 注重立意与主题的择定
选题的内涵不只包括一个简单的范围和一般性的问题,还应包括立意与主题。立意是指在研究题目下提出自己论证的主要方向,主题指在研究题目下择定问题的焦点。
研究者切忌在粗略浏览材料甚至没有认真准备第一手材料的情况下,只选定了一个范围就急于定题,以致选题空泛。在搜集参考文献、开展前期调查或前期研讨等过程中,逐步明确所要研究的问题,确定主要研究方向和研究重点。在确定立意和主题时,要注意在研究条件、研究规模和研究力量等方面的可行性。有些选题适合大型集体攻关,有些选题适合少数研究者合作研究,有些则适合研究者个人独自研究。要根据这些方面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选题,确定该项研究的主要方向和研究重点。
3.2 搜集资料的基本要求
3.2.1 充分占有资料
搜集资料要充分。为了充分占有资料,研究者应当根据选题需要注意搜集以下几类与选题相关的资料:第一手文献、研究性著作、重要研究论文、统计资料和数据库等。资料目录的制订要尽可能全面,避免遗漏重要的文献或实物资料。获得资料之后,还要根据需要对资料进行阅读,充分了解重要信息。只有把握了资料中的重要信息,才能说是占有了该资料,获得了研究的基础。
3.2.2 审慎选取资料
选取材料是搜集资料的重要环节。对研究资料进行区分和甄别是研究者的重要责任,研究者不应对所有资料都不加区分地予以运用,或者只选取那些能够佐证自己的先验假设的资料,而有意忽视那些不利于证明自己的先验假设的资料。
在资料选取过程中,研究者应当注意分清原创的与模仿的,分清充足的与残缺的,分清深刻的与浅薄的,分清历史资料与现实数据的真伪。对文献资料,要尽量通过不同资料的相互印证来进行甄别;对前人通过调查获得的实证数据,要注意其获取数据的手段是否科学,其获取数据的社会背景与本选题社会背景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在对资料进行甄别的同时,研究者还应注意判断哪些资料可以作为研究的主要依据,哪些资料需要进一步更细致的阅读,哪些资料需要进行重新验证等。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应当了解自己对因资料选取不当造成研究结论不科学负有责任,不能把所有责任都归咎于资料失实本身。为了提高自身甄别和选取资料的水平,研究者平时就应当注意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培养自己的学术眼光。
3.2.3 综合和诠释资料
对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和诠释,是在选取和积累了大量资料之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保障研究结论的科学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研究者应当避免在综合和诠释过程中随意采用资料或对资料做出主观臆断。
在综合和诠释资料的过程中,研究者要注意运用科学的理论和科学的分析方法,准确地归纳相关资料的理论论点与论据,分辨不同观点的差异,从资料总体和全部事实及其相互联系出发掌握资料,在不同文献资料和事实资料的相互印证中掌握资料,防止在综合和诠释过程中因为自己的疏忽、误读、主观想象等造成资料的遗漏和误解,从而尽量保障资料综合和诠释的科学性。
3.2.4 不断补充和及时甄选资料
在选题过程中,研究者一般都会对所要研究的问题形成一定的假设。研究者应当注意,这种假设有可能对确定立意和主题、研究方法设计、资料搜集和数据采集等,造成一定的预设性影响。
假设不仅需要在研究和实验过程中进行检验,而且也应在研究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加以修正。研究者应及时地发现和补充资料,尽量防止对先行假设的偏好,避免先入为主的假设对研究工作的消极影响,保证研究过程及其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还有可能遇到新问题,有些问题也会需要搜集补充新的资料。随着研究工作的深入,研究者还应根据新掌握的情况对资料的真伪和优劣进行重新甄别和筛选。
研究者在确定选题和整个研究过程中都应当重视资料的发现、补充和甄选工作,以确保选题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并保障研究过程与结论的科学可靠。
4 引用与注释规范
4.1 学术引用的作用
4.1.1 学术引用有利于将成果放在相关学术史的适当位置
学术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学术问题的展开是一个前后相继的过程。每一个时代都在倡导创造性,但每个人在实际的写作中都难免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采用前人的成果。对于科学来说,“新”总是在“旧”的事物中生发出来的,所以,在学术研究中,引用是不可缺少的。对于每一代的学术工作者而言,判断每一项研究成果的创新价值是正确地分配荣誉乃至利益的重要前提。学术引用有助于人们判断这项成果的创新程度和学术价值,确立这项成果在学术史上的位置和意义。
4.1.2 学术引用是学术评价的重要指标
从学术史上观察,一项成果是否具有原创价值,它在学术史上的价值如何,跟它后来被引用的频率有着密切关系。因此,在世界范围内,人们普遍把一个学者作品被正面引用的频率作为衡量该学者地位与价值的一个重要尺度。尽管在某些特定时代,影响引用率的还有学术之外的一些因素,但从长时段的历史观察,一般能够通过引用率的统计得到对于学者及思想家价值的较为公允的评价。
4.1.3 学术引用的伦理状况是学术职业化程度的衡量尺度
学术职业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在学术界能否形成多数人认可和自觉执行的学者职业伦理,引用伦理正是这种职业伦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合理的学术引用体现了学术界对于前人和同时代人研究成果的尊重,将有效地减少自我作古、无视前贤的无知霸气,形成严谨与谦逊的学术风气。
4.2 学术引用的规则
4.2.1 引用应尊重原意,不可断章取义
无论是作为正面立论的依据还是作为反面批评的对象,引用都应当将能够说明作者原意的全部语句与段落引全,不可为了以逞已意而曲解引文,移的就矢,断章取义。为了节省篇幅或使意思明确,引用者可以对引文作一定限度的增删。增加的内容可以夹注的方式注明,或加括号表示;删节处通常使用省略号。被省略号连接的部分一般应在同一段落中,超过同一段落应分两段引用。增加和删节均不能影响对作者思想的正确了解。
4.2.2 引用应以论证自己观点的必要性为限
引用是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因此,他人文字与作者本人文字之间应当保持合理的平衡,要避免过度引用,尤其是避免过度引用某一个特定作者的论著。过度引用指的是引用他人文字超过自己的论证,或主要观点和论据以引用为主。
4.2.3 引注观点应尽可能追溯到相关论说的原创者
建立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的新作,需要对于此前研究尤其是一些主要观点的发轫、重述或修正过程有清晰的把握。除非万不得已,一般不要采用转引,尽量不要引用非原创的第二手材料,引用译文与古籍应当核对原文。这样做,一方面避免歪曲学术史的本来面目,另一方面也避免相关思想学说在辗转引用中受到歪曲。对于思想或学术体系的认真梳理,清楚地区别原创与转述,是一个研究者应具备的基本功。
4.2.4 引用未发表作品应征得作者同意并保障作者权益
学术研究中经常需要引用尚未公开发表的手稿、学位论文、书信等。除非只是提供相关文献的标题、作者等技术信息,否则,对于正文文字的引用,需征得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同意,尊重作者对于某些不希望披露信息的保留权利,引用书信、日记应保证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引用未发表作品更要防止过度引用或大量引用,防止损害被引用作品发表的价值。
4.2.5 引用未成文的口语实录应将整理稿交作者审核并征得同意
引用未成文的口语实录,包括口头演讲、课堂教学实录、采访记录等,应将整理稿交作者审核、修订。整理稿不能将不同时间多次的口语实录自行综合,避免因理解有误在综合时出错,同一作者不同时间、场合的口头发言应分别注明出处。
4.2.6 学生采用导师未写成著作的思想应集中阐释并明确说明
导师在课堂教学、个别辅导以及作业批改时,会阐发自己尚未写成著作的有系统的学术理念和独特方法,学生在论文中采用这些内容时,应选择适合的章节,例如“绪论”或相关章节,对导师的思想客观地集中复述。复述应不加入学生本人的任何个人意见,并通过注释说明来源。学生不能把导师的口语实录和思想未加集中说明而淹没在自己的论文各处随意使用,引起知识产权归属的混乱,也不宜将导师在课堂上的只言片语断章取义割裂引述。
4.2.7 引用应伴以明显的标识,以避免读者误会
通常的引用有直接引用与间接引用,直接引用需使用引号,间接引用应当在正文或注释行文时明确向读者显示其为引用。引用多人观点时,应避免笼统,使读者清楚区分不同作者之间的异同。直接引文如果超过一定数量,应当在排版时通过技术方式(例如另起一段、改换字体等)更为清晰地加以显示。
4.2.8 凡引用均须标明真实出处,提供与引文相关的准确信息
不少文献存在着不同版本,不同版本之间在页码标注甚至卷册划分上并不一致。因此,引用者必须将所引文字或观点的出处给出清晰的标示,便于读者核对原文。在标注引文出处时,不得作伪。掩盖转引,将转引标注为直接引用,引用译著中文版却标注原文版,均属伪注。伪注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不仅是对被转引作品作者以及译者劳动的不尊重,而且也是学术态度不诚实的表现。
4.3 引用与注释的内容与格式
4.3.1 中文引文注释的必要内容
著作需注明:作者/著作名/出版者/出版时间/章节及页码;
文集析出文献需注明:作者/析出著名/文集题名/文集编者/出版者/出版年月/页码;
古籍需注明:原作者/书名/部类名/卷次或篇名/版本;
期刊需注明:作者/篇名/期刊名/年期;
报纸需按顺序标注:作者/篇名/报纸名称/出版年月日
未刊文献需注明:文献标题(用双引号,引用者自拟标题不用引号)/时间/藏所/编号;
网络文献需按顺序标注:作者/文献名/网址/网上发布时间/访问时间。
4.3.2 外文引文注释的必要内容
引用外文文献专著、编著需注明:作者/书名/出版地点及出版机构/出版时间/页码;
外文引文译著需注明:作者/译者/原著书名/译著书名/出版地点及出版机构/出版时间/页码;
引用外文文献期刊中的析出文献需注明:作者/文章名/刊物名/卷期号/出版时间/页码;
引用外文文集中的析出文献需按顺序标明:作者/文章名/编者/文集名(要求特殊字体)/出版地点、机构及时间/页码。
4.4 参考文献
4.4.1 著录项目俱全
附在论文和专著后面的参考文献是论著写作时确实参考过的文献目录,这些文献应包括在文内注释中引用过的和未引用过的。其规范的要点是:论文应含作者名、题名、期刊名、出版年、期次、起止页码;专著应含作者名、书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版次;网络文献应含作者名、文献名、网址、网上发布时间、访问时间。
4.4.2 编排符合规范
编排格式原则上按照国家标准局制定的《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实行,人文学科可从汉语的特点出发、根据论文的性质选择两种编排方法:(1)将同一作者集中在一起,再按作品发表年代编排;不同作者按姓氏汉语拼音顺序或以汉字笔画多少为序排列。(2)分类并按年代编排。需要注意的是,按年代编排有利于看出文献产生的时间先后,以便整理作品的渊源递承关系,突出最早的原创者。这对于现代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书籍比较合适,对于古籍,必须考虑作品产生的朝代而不是今天整理出版的年代。社会科学需要与国际对话的,可采用国际惯例编排。期刊投稿可按编者要求实行。
4.4.3 避免多杂和遗漏
参考文献应搜集广泛,但没有必要凡是论著都列入,而是要列入确实有参考价值又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参考过的文献,对不符合学术规范或公认品质低下的论著,除非出于批评的目的,一般不应引用,但不能遗漏重要流派的代表作和影响深远的力作。
4.4.4 不可故意回避
也有些学风不正的人明明采用了他人的观点或资料,为了掩盖事实,冒充首创,故意把最应当列入参考资料的文献删除,对应当作直接引文或间接引文的文献有意回避,不作标志,也不出现注释,只列在附后的文献目录中,这属于有意遗漏。如果故意回避的资料数量较大,或是涉及论文的主要观点、方法、证据,则实际上已经形成抄袭,构成侵权。
5 成果呈现规范
5.1 成果的构成项目
5.1.1 标题
成果的呈现形态多种多样,例如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所有学术成果都应有恰当的标题。标题是以简明的词语反映学术成果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是成果内容集中、高度的概括。标题的基本要求是:(1)文题相符,从标题中不但应当看到选题的范围,还应看到论证的主题也就是问题的焦点;(2)显示类型,例如:理论论文(立论或驳论)、学术综述、调查报告……最好在标题中有一定的显示;(3)语句平易,结构清晰;(4)双重重点或附带内容可加副标题。
5.1.2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也称提要,是学术成果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其写作目的,是使读者不看全文即可尽快地了解论文的大致内容,也便于二次文献的编制,促进信息的交流与传播。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内容提要有两种:一种是单独印发给学位委员会成员与有关人士的详细提要;另一种是置于正文之前题名页之后的提要。内容摘要应客观地用第三人称的方式撰写。在撰写内容上,一般不应少于以下几点: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主要结构、结论要点。
5.1.3 关键词
关键词是指成果中起关键作用、最能代表成果中心内容特征的词或词组。关键词一般选取3~8个,置于内容摘要的下方和正文的上方。排列时可不考虑语法上的联系,仅仅是将几个关键词组合在一起。应在研究对象、学科归属、特殊方法、学术流派等方面选取关键词,选取关键词要注意其代表性、专指性、可检索性和规范性。
5.1.4 导语
也称前言、导言等,在学位论文或篇幅较长的论文中一般称为绪论、引论。导语写作应明确交代该领域的学术史,不能“自说自话”,不顾前人的研究。这一规范不仅体现出尊重前人劳动的学术道德,也是学术研究的积累性、连续性特征的体现。因此,其写作内容至少应包括:前人有关本论题研究的进展情况及其评价,其中有待解决的问题;本论题的缘起、目的、意义;本论题所要解决的问题;与前人研究的区别、研究任务的范围、材料来源、研究方法和理论依据;简要说明本论题研究所获得的结论及其价值,等等。写好导语,是论文写作能力重要的检验。导语不仅需要概括全文的宗旨和结论,而且是提炼主题、提升理论的结果。缺乏理论自觉性,难以写好导语。
5.1.5 序
序不是成果的必要部分,只是作者自己或他人向读者推介成果。
序可以是“自序”,也可以请其他人书写,但不可编造伪序或未经作序者许可自行将其他文件按序放入。未经授权,非序作者和出版机构不得随意改动序的内容。
序应对成果作实事求是的推荐介绍,避免不切实际的庸俗吹捧;序作者未读原文而仅对成果涉及的问题发表意见,应如实向读者说明。
5.2 成果的发表
5.2.1 遵守法律
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术成果的发表、引用、改编等事宜。
5.2.2 避免一稿多发
稿件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刊物上发表,避免一稿多发。鉴于当前不同刊物处理稿件的不同规定,投稿应注意以下情况:
(1)由于无法掌握发表情况同时向多处投递稿件,在第一次发表后,应立即通知其他投递处停止处理稿件,如其他刊物已经处理无法撤稿又同意重复用稿,一般应公开说明首次发表情况。超过刊物退稿时间而突然发稿形成一稿两投,责任在刊物不在作者。
(2)同意刊物转载已经发表的稿件,应明确要求刊物注明“转载”字样,并公开说明原刊载处。
(3)未经正式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刊登的稿件,可以再次在其他正式刊物上发表。正式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刊登的稿件再在其他刊物上发表,应征求主编与出版部门的意见。
(4)论文公开发表后收入论文集,应注明原来发表的出处。
5.3 成果署名
5.3.1 个人论著
个人发表学术论著,有权按照自己意愿署名。没有参与论著写作的人,不应署名。不应为了发表论文随意拉名人署名;主编、导师没有参与论文写作,又没有直接提供资料和观点,不应要求或同意署名。
5.3.2 合作论著
合作论著应联合署名,署名次序应按对论著的贡献排列,执笔者或总体策划者应居署名第一列,不可按资历、地位排列次序。贡献大致相同者也可按音序或笔画排列,由于承担义务和权利与署名排序有关,不按贡献排序时,需要明确说明,在这种情况下,署名人均可按第一顺序呈报成果。学位论文作为专著出版时,应由完成者署名,导师的观点和指导作用可在书中相关部分用注释或在前言、后记中说明。师生合作的论文视所起主要作用决定署名先后。学生听课后协助导师整理的讲稿,不应要求署名,更不可未经导师许可,用自己的名义发表,其整理的功劳可在相关处由作者说明。署名者必须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5.3.3 向资助者致谢
成果经政府部门、学校、企业或私人资助完成,公开发表时应在相关部分加以说明。
6 学术批评规范
6.1 学术批评的正当性
6.1.1 学术批评是推动学术发展的动力
学术批评是学者应当具有的自觉的批判意识和自省意识在学术活动中的体现。在学术规范的确立与完善的过程中,开展实事求是、生动活泼的学术批评,不仅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从学术发展规律证明,学者要想做出学术贡献,其主要途径之一即揭露已经作出的观察中的错误与瑕疵,更精确地观察同样或类似的事实,研究不同种类的材料以便进行比较,更充分地诠释事实,改进研究方法。学术批评愈有力,学术纪律也愈严格,学界风气也将愈端正。学术批评是学术进步的助推器。
6.1.2 学术批评是监督学术活动的有效手段
行之有效的学术评价机制和监督机制,是对学者和学术活动的重要他律机制。学术为天下之公器,只有通过学术批评,才能去伪存真,明辨是非,发现真理,杜绝腐败。正当的学术批评是学术健康发展的清道夫,是学术之树常青的啄木鸟。
6.2 学术批评的原则
6.2.1 实事求是,以理服人
实事求是,以理服人,是学术批评赖以健康开展的前提和规则。把事实摆够,把道理讲透,是学术批评应予坚持的立场与操守。要以明辨是非、追求真理为宗旨,提倡不同学术观点、学术流派的争鸣和切磋,既要据理而争论,又不失平和大度。在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氛围中,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文会友,良性互动。
6.2.2 激浊扬清,推介精品
学术精品是学术繁荣的标志,学术精品的产生离不开广泛而深刻的学术批评。学术批评应当传播学术精神,敢于破除迷信、揭露谬误、挑战权威,不媚上、不媚俗,不唯书、不唯权,激学海之浊,扬学术之清。
6.2.3 鼓励争鸣,促进繁荣
学术批评需要科学的理念和宽松的环境,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批评与反批评。要完善批评与反批评的机制,保障批评者和被批评者平等的话语权,反对学术霸权,防止门户之见,杜绝学术压制和学术报复。学者在进行学术批评时,要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勇于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6.3 学术批评的方式
学术批评是重要的学术活动,其成果应当受到尊重和鼓励。书评是学术批评的重要方式和重要成果。书评写作是一项艰苦的、创造性的劳动,学者公开发表的学术型书评,特别是关于本学科的高质量的书评,不论属于推介性还是批判性的,都不应被排斥在个人学术成果之外。
书评写作要坚持客观、理性的原则。书评作者应真实、全面介绍被评论的论著,不能歪曲作者原意,更不允许将作者不曾有的观点、说法强加于人。引用被批评的论著不可断章取义。评价要恰如其分。学术批评文章要运用流畅文明的语言书写,反驳别人时不可诬蔑、攻击,更不允许讽刺、谩骂,肯定别人时也不可夸大其辞、肆意吹捧,坚决杜绝广告式的伪书评。
学术批评要坚持学术与学术对话,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议要采用公开发表学术批评文章的办法来进行,撰写书评要提倡高度负责的态度。
书评写作应杜绝不正之风,坚决反对原作者或出版部门为获得某种荣誉预先定调,强加给书评作者,甚至自己写好书评让他人署名。
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尖锐的正当批评,不得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对批评者纠缠不休。
7 学术评价规范
7.1 评价者与评价对象
7.1.1 学术评价
学术评价是同行专家或学术机构对评价对象符合特定学术标准的程度做出权威判断的学术活动。它包括对学术研究者个人或学术机构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评估、学术成果的学术质量鉴定、学术成果应获得的学术奖励等级的评估、学术研究的立项与结项等过程性评估多种类型。
7.1.2 学术评价者
学术评价者即学术评价主体。任何学术评价的最终主体都是同行学术专家个人。同一个一级学科的专家的评价为“大同行评价”,二、三级学科或更小研究领域的专家的评价为“小同行评价”。
7.1.3 学术评价对象
学术评价对象即学术评价客体,主要包括:从事学术活动的个人,从事学术活动的团队,从事学术活动的机构,学术成果,学术研究计划。
7.2 学术评价的一般规则
7.2.1 时间与空间双重制约的原则
时间制约是指评价任何理论成果,应当具有相当的时间才可以有初步参评资格。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一般要经过五年以上的检验才能获得公正有效的评价。空间制约是指应当选择一定数量、与作者没有利害关系的评价者,例如校外、省市以外甚至国外的评价者,以保证学术评价的客观与公正。
7.2.2 程序正义原则
学术评价程序(包括具体标准)必须在学术评价活动之前确定,并向所有可能的参与者公布。
评价者的评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程序。一次学术评价活动中的所有评价对象应当遵循相同的评价标准。评价者的评价活动应当避免非学术因素干扰,包括行政干预、与评价对象利害关系人的影响等。
学术评价活动的组织方应当建立容量充分的专家库,评价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应当建立回避制度,防止评价对象的利害关系人成为评价者。
7.2.3 匿名与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学术评价应当尽可能由二、三级学科或专门研究领域的小同行专家来完成。
匿名评审是学术评价的常用方法。匿名评审在项目评审和成果鉴定、评奖等活动中,多采取单向匿名式,有利于专家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维护学术评价的独立性。
为确保匿名评审的有效性,在评审过程中采用匿名评审,评审结果产生后,或评审成果出版时,同时将专家评审意见公布,以有效督促评审者履行职责。
在小同行范围进行评审时,为避免形式主义,也可直接采用公开评审。
应当建立公示、监督和专家信誉制度。应确保评价专家有充分阅读材料、自由发表评价意见的权利。应确保评价对象的利害相关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以会议方式开展的学术评价活动应当通过票决最终确定评价结果。
7.3 学术评价的标准
7.3.1 分类评价
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应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评价,建立健全分类评价标准体系。例如,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7.3.2 注重质量与合理量化
鉴于人文社会科学的特点,各种量化评价指标应当由各学科专家根据学科特点具体设计。坚决制止“一刀切”式的量化标准。评价论文不以刊物的等级作为成果优劣的绝对标准与唯一标准。评价学术研究者个人或学术团队应当坚持“代表作”评价方式。评价周期不应过短,频率不应过高。
7.3.3 保护学术自由
学术评价的标准要保护学术研究者的思考权利,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
对“非共识”的研究项目或学术成果,应淡化研究基础与可行性分析的评价,鼓励探索,宽容失误。
避免带有门户之见的标准进入评价程序。
7.4 同行评价专家的基本素质
被聘请为评价专家是学界、社会对专家学术水平的认同。专家本人应该积极参与相关的学术评价活动。
评价专家发现评价对象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妨碍公正评价的其他因素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评价专家应当认真阅读参评项目的材料,给出详细评语和诚实的反馈意见,不可敷衍塞责,更不可存有偏见。
同行评价专家在接受评价委托时,要充分考虑评价任务的工作量和个人工作时间的安排,确保按期完成评价工作。
评价专家应该坚持职业操守,严守秘密,在评价活动过程中,不得透露影响评价公正和学界团结的信息。
8 学术资源获得与权益自我保护
8.1 学术资源获得
8.1.1 学术资源类型
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资源包括:学术荣誉、学术身份、研究项目与经费、研究空间及设备等。
学术荣誉是指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某项学术成果或综合学术水平获得的积极评价。
学术身份是政府部门、有关机构或学术共同体赋予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个人长期或临时的学术职务。
研究项目通常是指有一定经费资助的研究课题,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市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及其他国家部委所设立各种项目、非政府机构(企业或基金会)设立的项目。
研究空间及设备是指政府部门、学校分配给研究单位的公用研究空间和用以完成研究的设备。
8.1.2 学术资源获得的原则
学术积累和先期成果是学者个人获得学术资源的基础。学术荣誉和学术身份是社会对学者学术水准的认可,要依靠学者长期的努力和已有的修养。研究项目的获得要求学者具有一定程序的研究准备,满足一定的学术条件。
学术资源获得要坚持公平竞争原则,要坚决反对不正之风,例如:利用学术职权垄断学术资源、为获得学术资源弄虚作假、通过损害竞争对手的手段谋取学术资源。
8.1.3 撰写项目申请书的一般要求
项目申请书一般包括以下要件:立项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者的实力、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成果形式、经费预算。
立项必要性着重说明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可行性着重说明项目的起点和各种学术准备条件。
研究者的实力着重说明研究者的学术水平及与项目相关的前期成果、主持人和团队的学科背景及相关状况、既有的支持项目的设备和资料。
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着重说明项目主旨、领域、拟解决问题及创新点、研究重点与难点、研究展开程序。
成果形式包括专著、工具书、论文、研究报告、软件等。
经费预算要符合研究需要,数量适中,分配合理。
8.2 学术权益的自我保护
8.2.1 学术权益的内容
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学术权益包括:著作权、名誉权、荣誉权、学术资源获得权、知情权、批评与反批评权、申诉权。
8.2.2 自我保护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应有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术规则来确定和证明自己的学术权益是否受到损害,不得出于私利,借口权益保护而无理取闹,妨害正常研究秩序。
程序正当原则。当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确信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通过合理渠道、有效程序,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诉或反申诉。
8.2.3 申诉途径和方法
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认为自己的学术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依序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申诉:(1)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领导及学术管理部门提交申诉报告;(2)向教育行政部门、监察部门、纪律检查部门提交申诉报告;(3)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有权寻求社会舆论的帮助,但不可故意炒作或歪曲事实真相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
申诉报告应阐明事实、证据充分、逻辑清晰、要求合理。
附录三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
(摘 抄)
一 基本概念
(一)学术共同体(academic community)
学术共同体是从科学共同体(scientific community)引申而来,最早出现于1942年英国科学家和哲学家坡郎依(M. Polanyi)的《科学的自治》一文中,他认为,“今天的科学家不能孤立地实践他的使命。他必须在各种体制的结构中占据一个确定的位置。……每一个人都属于专门化了的科学家的一个特定集团。科学家的这些不同的集团共同形成了科学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意见,对于每一个科学家个人的研究过程产生很深刻的影响”。
学术共同体是一群志同道合的学者,遵守共同的道德规范,相互尊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共同推动学术的发展,从而形成的群体。学术共同体既是学术活动的主体和承担者,担负着创造和评价学术成果的功能,也是学术规范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学术共同体成员以学术为志业,由学术把不同专业的研究人员联系在一起,强调学术研究人员所具有的共同信念、共同价值,遵守共同规范,以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
在学术共同体内,科学成为一种存在方式,一种人生态度,甚至是一种精神境界。学术的评价、学术的标准、学术上的分歧等所有学术上的问题只有依靠学术共同体才有可能得到解决。尽管学术共同体也有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定,但没有别的更好选择。权威、科学、严谨、公正的学术评价,只能来自学术共同体。
学术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循学术规范,完善学术评价,坚持学术良知和学术操守。
(二)学术规范(academic norm)
学术规范是从事学术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学术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循的的准则,是保证学术共同体科学、高效、公正运行的条件,它从学术活动中约定俗成地产生,成为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就学术知识生产主体及其行为而言,规范源于学术的合作、竞争、组织和互动,它为这些相互关系提供框架,通过给每个个人施加约束,来提高整个知识生产的效率和质量。学术规范化可保证知识分子知识生产活动的严肃性,提高学术共同体的社会公信力。
学术规范并非指某种“行政化”的操作,而是指在学术共同体内部所构建的一种自觉的约束机制。学术规范要求学术研究人员普遍遵守、严格执行,更要依靠自律和自觉。学术共同体成员必须熟悉和掌握学术研究的行为准则即学术规范,并在实际行动中遵守这些规范。只有遵守学术规范,才能在学术共同体中得到认可,如果违反了学术规范,就要受到否定。
(三)学风(academic atmosphere)
通常学风是指学校的、学术界的或一般学习方面的风气。学术界认为,学风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学术风气不仅关系到学术自身的继承、发展与创新,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风气、整个民族的精神状态。不良的学风不仅损害学者和学术的形象,而且会影响公众对价值理想和价值导向的认同,从而影响到整个民族的精神状态和整个国家的社会风气。
(四)学术成果(academic achievement)
学术成果是指人们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如实验观察、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研制开发、生产考核等一系列脑力和体力劳动所取得的,并经过同行专家审评或鉴定,或在公开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确认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新性结果。学术成果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学术专著、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学术报告、发明专利、技术标准、手稿、原始记录等一次文献;文摘、索引、目录等二次文献;文献综述、情报述评、学术教材、学术工具书等三次文献。学术成果虽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或实物、样品等物质形式表现出来,但仍然是精神产品,属于精神生产的范畴。只有创新和发展,才可称得上是真正的学术成果。要享有知识产权,必须按知识产权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向社会公布。学术成果是社会的重要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是国家的重要智力资源,也是衡量从事科技活动人员贡献大小的重要标志。
按照国家科技部《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学术成果必须同时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或学术意义)三个特点。(1)新颖性指成果在发现新物质、阐明物质运动规律方面,应有新的内容和创见;对已知原理的应用,应是开拓新的领域或在技术发展中的新的突破等。(2)先进性是指成果的技术水平或学术水平必须是先进的。确定一项成果是否具有先进性,需用该成果与此前的同类成果的学术水平或技术水平进行比较,证明该成果具有突出的特点和明显的进步。(3)实用价值包括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或学术意义),指成果可以在国民经济或国防建设上得到应用,可获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果,或者在科学上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
(五)学术评价(academic evaluation)
学术评价是对学术成果的科学性、有效性、可靠性及其价值的客观评定。学术的良性运行,须以学术贡献和学术荣誉的一致性为前提,这种一致性就靠学术评价系统来维持。同行评议是常见的评价体制,是由某一或若干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用同一种评价标准,共同对涉及相关领域的项目、论文、著作、发明专利等科学研究成果进行评价的学术活动。
学术成果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学术评价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学者的研究在经受学术共同体其他成员所做的批评性评价之后,才能被认为是“充分确定的”。学术成果通过评价和选择被接受,它会以各种途径在学术共同体内传播和扩散,学术共同体也相应地给予承认和荣誉。在评价过程中,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和采用科学的标准,以保证学术评价的公正性。
(六)学术不端(academic misconduct)
学术不端的概念,包括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的界定,但是未能形成统一的定义。1992年,由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院和国家医学研究院组成的22位科学家小组给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为: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和报告结果的过程中出现的伪造、篡改或抄袭行为。即不端行为主要被限定在“伪造、篡改、抄袭”(fabrication,falsification,plagiarism,FFP)三者中。
我国科技部2006年颁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是“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2007年1月16日中国科协七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第三章对学术不端行为下了明确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并列出了七种表现形式:(1)故意做出错误的陈述,捏造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篡改实验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2)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3)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4)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他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5)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6)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做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7)以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
2007年2月26日中国科学院发布的《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将科研不端行为概括为六个方面:(1)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包括:编造数据,篡改数据,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以及职位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2)损害他人著作权,包括: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如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他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如将他人材料上的文字或概念作为自己的发表,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实,使人产生为其新发现、新发明的印象,或引用时故意篡改内容、断章取义。(3)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包括:未经许可利用同行评议或其他方式获得上述信息;未经授权就将上述信息发表或者透露给第三者;窃取他人的研究计划和学术思想据为己有。(4)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包括: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将基于同样的数据集或数据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发表,除非各作品间有密切的承继关系。(5)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损坏、强占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数据、软件或其他与科研有关的物品。(6)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包括骗取经费、装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滥用科研资源,用科研资源谋取不当利益,严重浪费科研资源;在个人履历表、资助申请表、职位申请表,以及公开声明中故意包含不准确或会引起误解的信息,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对于在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非有意的错误或不足,如对试验结果的解释、判断错误,因研究水平或仪器设备等原因造成的研究结果的错误,以及与科研活动无关的失误等,不能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二 科技工作者应遵守的学术规范
(一)基本准则
1.遵纪守法,弘扬科学精神
科技工作者应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是科技知识和现代文明的传播者,科技工作者的言行在社会上具有较大的影响。科技工作者应当模范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应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正确对待各种自然现象,不得参与、支持任何形式的伪科学。
2.严谨治学,反对浮躁作风
科技工作者应坚持严肃、严格、严密的科学态度,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不得虚报教学科研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等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在项目设计、数据资料采集分析、公布科研成果,以及确认同事、合作者和其他人员对科研工作的直接或间接贡献等方面,必须实事求是。研究人员有责任保证所搜集和发表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科技工作者不应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3.公开、公正,开展公平竞争
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应公开科研过程和结果相关信息,追求科研活动社会效益最大化。开展公平竞争,对竞争者和合作者做出的贡献,应给予恰当认同和评价。在评议评价他人贡献时,必须坚持客观标准,避免主观随意。不得以各种不道德和非法手段阻碍竞争对手的科研工作,包括毁坏竞争对手的研究设备或实验结果,故意延误考察和评审时间,利用职权将未公开的科研成果和信息转告他人等。
4.相互尊重,发扬学术民主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通过引证承认和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优先权,反对不属实的署名和侵占他人成果;尊重他人对自己科研假说的证实和辩驳,对他人的质疑采取开诚布公和不偏不倚的态度;要求合作者之间承担彼此尊重的义务,尊重合作者的能力、贡献和价值取向。
在各种学术评价活动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
5.以身作则,恪守学术规范
教师和科技工作者要向青年和学生积极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传播科学方法。要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学术规范既有普适性又有学科的特殊性。科技工作者应遵循相应学科的不同要求和学术共同体约定俗成的专业惯例。
(二)查新和项目申请规范
1.查新
任何研究工作都是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展开的,科技工作者有责任查阅前人已有的、已发表的研究成果。查新是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一环,通过它可以及时了解国内外相关同行的研究进展情况,有利于研究工作的优化,可以节省资源,避免低水平重复和少走弯路。同时,查新也是对前人研究成果和贡献的尊重。
查新要求做到对相关研究领域有全面充分的了解,知道已有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查新进一步明确自己的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的价值,及时调整优化自己的研究工作。
问题与讨论:在课题立项或是成果鉴定时都要求有“查新”,并以查新结果作为该课题或成果是否具有新颖性或创新性的重要依据。但现在的问题是:(1)查新或检索的期刊、图书资料有一定的时限性,如20年。那么在20年以前就已经研究过的甚至已经解决的问题,就检索不到,还当成新的课题来立项研究或被鉴定成新的成果。(2)查新的结论与所提供的检索词或检索式有很大关系,如加上一个地区或物种的限定,很可能使一项并不新颖的研究,被鉴定为创新性成果。你对这两个问题有什么看法?应当怎样解决?
2.项目申请
科技工作者在科研项目(或课题,下同)申报或者接受委托时,必须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选题应符合社会实践或学科本身发展的需要。在科研立项的有关材料中,应当对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科研水平和能力、项目的创新性、完成项目(课题)的学术价值、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预期经济效益或者项目目标、所需科研经费及有关技术指标等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在做好以上论证的基础上,写出明确具体的研究方案。不得故意隐瞒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禁止故意夸大项目的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禁止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不得在资助申请书中伪造推荐人或合作者的签名,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为自己或他人提供职称、简历、获奖证明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的虚假信息,不得违反项目资助单位或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
(三)项目实施规范
1.遵守项目下达(或资助)单位的有关规定
应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不得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对项目人员变动和研究计划、方案等的重大修改,须事先征得项目资助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需按项目资助单位的规定及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等书面和电子版材料,不得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伪造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不得侵占、挪用项目资助经费;不得泄漏国家秘密;不得滥用科研资源,不得用科研资源谋取不当利益和严重浪费科研资源。
2.实施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
科技工作者要忠实于观察、记录实验中所获得的原始数据,禁止随意对原始数据进行删裁取舍;不得为得出某种主观期望的结论而捏造、篡改、拼凑引用资料、研究结果或者实验数据,也不得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给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研究结论。利用统计学方法分析、规整和表述数据时,不得为夸大研究结果的重要性而滥用统计方法;不得有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3.科研协作与学术民主
开展科研协作有利于整合资源,提高研究效率。科技工作者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研协作。在协作研究中,要互相谦让,互相帮助,要顾大局,讲团结,正确对待个人利益的得失。学术交流活动是科技工作者交流思想、启迪智慧的有效途径。在保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科技工作者应遵照数据共享、思想共享、理论共享和成果共享的科学公开原则,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讨论,接受学术界的检验。在学术交流活动中要发扬学术民主,尊重和包容不同的学术观点,要谦虚谨慎,据理说明,以理服人,反对学术霸权。
(四)引文和注释规范
1.引文
引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来源;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学术论文中所使用的他人研究成果,包括观点、结论、数据、公式、表格、图件、程序等必须在正文中标明并在注释或文后参考文献中注明文献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不得将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不得为增加引证率而将自己(或他人)与本论题不相干的文献列入引文目录。在引用文献前应仔细阅读文献内容,了解清楚文献作者的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和结论以及这些结果结论与自己研究工作的关系,保证引用准确。引用时应尊重文献的原意,不可断章取义。直接引用需使用引号,间接引用应使用自己的语言来表述引文中的相关内容并加以标注。如直接引用超过一定篇幅,可采用改变排版方式等办法来更为清晰地加以区分。
引用他人成果应适度,引用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不论以何种方式将别人成果作为自己研究成果的组成部分均将构成抄袭或剽窃。
2.注释规范
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一般排印在该页地脚(脚注),注释用数字加圆圈标注(如①、②…),与正文对应;也可在正文中加括号,写明注文(夹注);还可以把注释集中于全文或全书末尾(尾注)。
对引用和注释更具体的相关规定可参考本书第三部分内容。
(五)参考文献规范
参考文献是为撰写或编辑论文和著作而引用的有关文献信息资源,一般集中列表于文末。应罗列自己阅读过且确实有参考价值的参考文献,避免多杂和遗漏。不得为了掩盖事实,冒充首创,故意删除重要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按不同期刊的要求和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05)编排。
(六)学术成果的发表与后续工作规范
1.发表
(1)不得代写论文或成果造假。
由他人代写学术论文是学术不端行为。学术论文应该是作者亲自进行深入研究、周密思考、精心写作、反复核查后获得的创新性知识成果。如将由他人代写的学术论文用于发表、评奖、毕业和职称评定等活动将构成欺诈。科研成果应是科学研究的真实结果,不得造假或夸大。
(2)不得一稿多投。
学术成果的发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同时评审和重复发表。不得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在未经正式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刊登的稿件,可以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公开发表后收入论文集的,应注明论文的发表出处。
问题与讨论:“一稿两投”或“多投”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是明知故犯,有的是对有关规范不知情。下面的两个例子你认为是否有学术失范的现象?(1)有一位著名学者经常遇到一些刊物的约稿,在盛情难却之下,他把以前发表过的几篇文章重新组合成一篇,用新的标题交给某刊物的编辑部,很快得到发表。(2)某教授的一篇论文已在期刊A上发表,因内容新颖,期刊B要求再次发表。该教授同意,但要求期刊B在发表时注明转载自期刊A,期刊B也做到了。
(3)成果署名。
研究成果发表时,只有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在从选题、设计、实验、计算到得出必要结论的全过程中完成重要工作)者,才有资格在论文上署名。对研究有帮助但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和单位可在出版物中表示感谢,不应列入作者名单。对于确实在可署名成果(含专利)中做出重大贡献者,除应本人要求或保密需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署名权。对于合作研究的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或根据学科署名的惯例或约定,确定合作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专利发表人、成果完成人)署名顺序。署名人应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反对不属实的署名和侵占他人成果。
署名要用真实姓名,并附上真实的工作单位,以示文责自负。
问题与讨论:现在由于合作完成的项目越来越多,一篇论文署名的人和单位多达十几人甚至几十人的都有。还出现有几个并列第一作者和并列通讯作者、通讯作者单位的情况,出版部门或期刊编辑部门对此似无一定之规。有的期刊是以所有作者的拼音字母顺序排列,但这样又看不出谁是成果完成的主要贡献者。
(4)申请专利。
申请专利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在科研工作进行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
科技工作者在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中完成的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所属法人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所属的法人单位所有。
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该合同必须事先经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
(5)致谢。
在论文的末尾,应对成果完成过程中给予帮助的集体和个人表示感谢。致谢前应征得被致谢人的同意,致谢时应指出被致谢人的具体贡献。成果正式发表时应说明成果的资助背景。
2.后续工作
(1)纠正错误。
成果表述应客观。一旦发现作品(印刷中或已公开出版)中有疏漏或错误,作者有义务及时向相关人员和机构报告,根据错误性质实施有效补救措施(如勘误、补遗或撤回论文)。
(2)反对炒作。
提出重大创新理论须提供确凿的事实根据和理论论证;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或环境影响的应用研究,必须进行科学和伦理两方面论证。未经严格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结果,不得在公众媒体上炒作,也不得草率地推广应用,以免造成科学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性的社会后果。不得为未经严格科学检验的不成熟的科研成果做商业广告,误导消费,损害公众利益。
(3)遵守有利后续研发原则。
在所承担的国家和单位科研课题或者科技项目完成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者资料,故意妨碍后续研究与开发。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应当保证单位能够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禁止将研究成果(含专利)非法据为己有。
(4)遵守保密原则。
科技工作者要做保守国家秘密的模范。在对内、对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要切实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技术秘密。
(七)学术评价规范
1.同行评议
同行评议是由同一学术共同体的专家学者来评定某特定学术工作的价值和重要性的一种评估方法,通常为一项有益于学术发展的公益服务,相关专家有义务参加同行评议活动。
问题与讨论:(1)同行评议应当客观公正,这是对每一位参加评议专家的要求。有的专家对某个申报人或某个申报单位有成见,或是申报项目的内容也正是他自己想研究的,这时他故意打低分,表示不同意,这种情况怎样避免?(2)有的同行专家在评审别人的申请项目时,把申请书中有关的学术思想和技术路线,未经对方同意就用到自己的研究项目中,或是稍加改动作为自己新项目的申请。这是受到了不同观点的“启发”,还是“剽窃”?
2.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科技工作者和有关科技管理机构在科研立项、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验收和奖励等活动中,应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给出详实的反馈意见,不可敷衍了事,更不可心存偏见。相关的评价结论要建立在充分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者检索证明材料基础上,对评价对象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内涵进行全面、实事求是的分析,不得滥用“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国际先进”、“国际领先”、“填补空白”等抽象的用语。对未经规定程序进行验证或者鉴定的研究成果,不得随意冠以“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或者“重大科技成果”等夸大性用语进行宣传、推广。对于用不正当手段拔高或者贬低他人成果水平以及不认真负责、不实事求是、在评价活动及其结论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当坚决制止。
科技工作者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中,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和互利的原则,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如实反映项目的技术状况及相关内容,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隐瞒技术风险。要严格履行技术合同的有关约定,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应用的效益。
科技工作者不应担任不熟悉学科的评议专家。长期脱离本学科领域前沿而不能掌握最新趋势和进展的人员,不宜担任评议专家。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议专家不得绕过评议组织机构而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不得收取评议对象赠与的有碍公正评议的礼物或其他馈赠。
3.执行回避和保密制度
评议专家与评议对象存在利益关系时,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议专家应遵守评审机构的相关规定采取回避措施或及时向评审组织机构申明利益关系,由评审机构决定是否应予以回避。
评议专家有责任保守评议材料秘密,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八)学术批评规范
1.实事求是,以理服人
进行学术批评前要仔细研读相应论文,熟知该论文的研究过程,并对其中的观点、方法作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在有理有据的条件下提出学术批评,不得夸大歪曲事实或以偏赅全。进行学术批评时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要以理服人,不得“上纲上线”或进行人身攻击。
2.鼓励争鸣,促进繁荣
学术批评要讲民主,反对以势欺人和学术霸权,反对学术报复。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批评与反批评,促进学科发展。
问题与讨论:某教授提出了一种新的学术观点,但在该领域中反响甚小。为了引起同行学者对该观点的重视,他不指名地提出了另一种明显错误的观点,并加以一一批评。结果在年轻同行和研究生中都误认为该领域有两种明显对立的学术观点,以及在两种观点指导下有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和结果。当然一个是正确的,另一个是错误的。两种观点及结论还都写进了教科书。这种行为又算是什么呢?
(九)人及实验动物研究对象规范
1.以人类为试验对象
凡涉及以人类为对象的试验,包括进行涉及个人隐私的调研,实施试验的课题负责人应事先对研究做出评估,并按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国家授权的管理机构报告,获得审查与批准。试验只能由具备科研资格的人员操作,如果有学生参加研究,应有相关教师负责安排和监管,以保证所有试验步骤高度完善且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
在所有涉及人类被试的试验中,研究过程本身应体现对人的尊重和保护,包括:(1)禁止在试验中让被试人承受不适当的或本可以避免的危险。(2)除某些研究方法的需要外(主要针对医学心理学研究),所有试验必须在被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3)不得使用强迫、欺骗或利诱等手段使被试人参与试验。(4)必须尊重被试人的隐私权和自由参加或退出试验的权利。(5)不得协助或者参与外国科研团队在我国开展在其本国违法的、有悖伦理的试验。(6)必须根据国际上相关规定的更新,及时制定和更新我国在人类试验方面的规定条款。(7)对于涉及个人信息的统计研究工作,包括个人的医学信息和网络电子信息,不得单方面公开披露所掌握的他人信息,更不得用于非法交易。
问题与讨论:在以人为试验对象时,“知情同意”似乎有其专业特色,如医学中对某种药物疗效的研究,往往采用“双盲法”。被试验的病人不知道自己是在吃治病的真药,还是假药(安慰剂)。这种做法是否符合人道主义?如果这种做法是允许的,那么吃假药的那组病人,耽误了对病的治疗,应该由谁负责呢?
2.以动物为试验对象
实验动物是指经过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鉴定以及其他科学试验的动物。科技工作者要认真学习科学技术部下发的《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善待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三 学术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一)引用(quotation and citation)
1.引用的定义
引用是指把别人说过的话(包括书面材料)或做过的事作为根据。在科学研究中,以抄录或转述的方式利用他人的著作,借用前人的学术成果,供自己著作参证、注释或评论之用,推陈出新,创造出新的成果,称为引用。但“引用”是在自己本身有著作的前提下,基于参证、注释和评论等目的,在自己著作中适当使用他人著作的某一部分。两者间为主从关系,必须以自己著作为主,利用的他人著作仅为辅佐而已。
引用要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这很关键,常为区分抄袭与引用的界限。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正、准确。
在某个特定的领域内,可以在通常的教科书中很方便地找到,或者是被大家所广泛熟悉的知识称为公识(common knowledge)。对于公识,在引用时不需要注明出处。
2.引用的形式
(1)直接引用:指所引用的部分一字不改地照录原话,引文前后加引号。
直接引用必须:1)用引号把他人的观点、作品和自己的文章、著作区分开来;2)通过夹注、脚注或尾注注明引号范围内的信息来源,诸如:作者姓名、文章或者著作的标题、出版商、出版年月和页码;3)引用量应保持在合理限度。
(2)间接引用:指作者综合转述别人文章某一部分的意思,用自己的表达去阐述他人的观点、意见和理论,也称为释义(paraphrase)。
间接引用往往注入作者自身对原文的理解而为一种独特的表述,因此它也是一种知识创造活动。不是只把别人的句子改动一两个单词,或者只变动句子的结构次序而让原文的词汇原封不动,也不是只选择一些同义词去替代原文的词汇。如果以这些方法重组别人的文句,就是剽窃,而不是间接引用。间接引用对注明出处的要求与直接引用相同。
3.合理使用和适当引用的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文的规定,“合理使用”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3)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殊性无法指明的除外。(4)使用他人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以上四个条件在判断使用他人作品行为的合理性时,必须综合考虑,只要不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合理使用即不能成立。
一般学术论文是为了研究而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注明了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就属于“合理使用”的条件与范围之内了。在这个条件下,《著作权法》又进一步规定了“适当引用”的法律范围。
学术论文中“适当引用”的法律规定:《著作权法》第22条指出,“适当引用”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适当引用应具备的四个条件是:(1)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4)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需要指出的是,构成适当引用的四个条件中,指明被引用作品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这一条最关键。因为即使其他三个条件都符合了,唯独没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也构成抄袭。
适当引用的四个条件之(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按通常理解,“主要部分”主要是对量的规定,“实质部分”是对质的规定。
一般而言,自己的论文中只适量地引用了他人作品中的观点、论据或内容,而不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观点及作品中大量地引用他人作品的观点、论据或内容,而不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观点及论据或主要内容,则属于适当引用的范畴;若是在自己的作品中大量地引用他人作品的观点、论据或内容,从而使自己作品的大部分或主要观点、论据或内容是照搬他人作品的结果,则属于抄袭的范畴。
从质上看,“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可以理解为:即使在量上没占主要部分,但是该作品的实质内容即主要观点,也可以说是一篇文章的核心论点是他人的,即使没有引用他人的原话或引用数量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即使注明了来源,也不属于适当引用。
(二)注释(annotation)
1.注释的定义
注释亦称“注解”,指对书籍、文章中的词语、引文出处等所作的说明。注释是论著的附加部分,其作用是说明引文出处,或者对需要加以解释的地方予以说明。注释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读者理解。在《著作权法》术语中,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指出:“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中指出:“注释指作者进一步解释自己所要表达的意思,注释安排在当页页脚,用带圈数字表示序号,如注①、注②等,注释的序号与文中序号一一对应”,“注释是在文章中对一段话、一句话的深入解释,一般用[ ]、《 》号说明此段文字出处,或者此种观点出自何处”。
2.注释的形式和规定
(1)夹注。在正文中或图释中注释,即要在注释的字、词后面加上括号,在括号内写明注文。夹注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引文,在引文后注明出处;二是间接引文,在表述后面注明他人的姓名及其见解发表的年份;三是对文中某个词语做简单说明或标出其另外一种提法;四是引文为短语,在引文后注明(某某语)即可。
(2)脚注。也叫页下注,即在需要注释的地方用①、②之类的标示,把注释的内容置于本页下端。
(3)尾注。把注释集中于全文、全书或书中某一章的末尾。
(三)参考文献(reference)
1.参考文献的定义
参考是指参合他事他说而考察之;文献是指有历史价值的图书文献资料,亦指与某一学科有关的重要图书资料,今为记录有知识的一切载体的统称,即用文字、图像、符号、声频、视频等手段记录人类知识的各种载体(如纸张、胶片、磁带、光盘等)。
《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05)提出,参考文献指“为撰写或编辑论著而引用的有关图书资料”。当然,在这里引用可以是直接引用原文,也可以是间接引用即借鉴、吸收其思想、观点;而“文后”二字,则表明参考文献不属于正文部分,而是放置在正文之后作为补充说明。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的说法是:“参考文献是作者写作论著时所参考的文献书目”。这里强调“参考”二字,即这些文献资料对作者写作该文起了参酌、参照的作用。
《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关于参考文献有这么几段话:“为了反映论文的科学依据和作者尊重他人研究成果的严肃态度以及向读者提供有关信息的出处,应在论文的结论(无致谢段时)或致段之后列出参考文献表”,“参考文献表中列出的一般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在这里,不仅指明了列出参考文献的目的,而且就其内容做出了一定的要求。
参考文献是撰写或编辑科技论著时引用的有关图书资料,是学术论著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的引用注释和参考文献能体现科学性和严谨性,反映论著的起点和背景、深度和广度,同时反映了作者承认和尊重他人研究成果及著作权的科学态度与学术品质。
2.参考文献的规定
(1)参考文献的选择遵循原创性、必要性、重要性的原则。具体来说,就是要求文献必须数量充分、重点突出、原创报道、著录规范。作者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必须严格遵守参考文献著录的规则,著录阅读过、原创的、精选的、与所著论著相关的文献。
(2)不许因为作者或编辑部原因,故意引用本人、他人或某个刊物的文献。
(3)不得隐匿参考文献。若论著中采纳了他人的论述,吸收和利用了他人的研究成果,却有意不将其作为注释或参考文献列出,回避文献出处,使人分不清哪些是他人的已有成果,哪些是作者自己新的学术创造,就属于有意隐匿参考文献。有意隐匿重要文献是无创新性、低水平劳动的遮羞布,作者虽付出了大量劳动,得出了研究的观点,但为了突显研究的创新性,论文中故意不著录查阅到的相关或类似研究文献,等于变相将前人的成果据为己有;或为了遮掩作者研究的不足,故意隐匿他人在这方面有关的正确观点。
(4)参考文献一般放在论著尾末,编排格式可按国家标准局制定的《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05)或相关刊物的要求执行。
(四)综述(review)
1.综述的定义
综述意思为综合叙述的文章。英文“review”有“回顾、评述”之意。综述是对科学研究中某一方面的专题搜集大量信息资料,对大量原始研究论文中的数据、资料和主要观点进行归纳整理、分析提炼,经综合分析而写成的一种学术论文,反映当前某一领域中某分支学科或重要专题的最新进展、学术见解和建议。综述的“综”要求对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使材料精练简明,具有逻辑层次;“述”就是要求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比较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论述。综述属三次文献,专题性强,具有一定的认识深度和时间性,能反映出某一专题的历史背景、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有回顾也有瞻望,可以是提出问题,也可以是提炼新思路、新方法,具有较高的信息学价值。阅读综述,可在较短时间内了解该专题的最新研究动态,可以了解若干篇有关该专题的原始研究论文。
在决定研究课题之前,通常必须关注的几个问题是:调研相关课题研究取得的进展;已完成的研究有哪些;以往的建议与对策是否成功;有没有建议新的研究方向和议题。文献综述旨在整合该研究课题的特定领域中已经被思考过与研究过的信息,并将此研究领域中的学者所作的努力进行系统的展现、归纳和评述。
2.综述的特点
(1)综合性:综述要纵横交错,既要以某一专题的发展为纵线,反映当前课题的进展;又要从本单位、国内到国外,进行横的比较。只有如此,文章才会占有大量素材,经过综合分析、归纳整理、消化鉴别,使材料更精练、更明确、更有层次和更有逻辑,进而把握本专题发展规律和预测发展趋势。
(2)评述性:是指比较专门地、全面地、深入地和系统地论述某一方面的问题,对所综述的内容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反映作者的观点和见解,并与综述的内容构成整体。一般来说,综述应有作者的观点,否则就不成为综述,而是手册或讲座。
(3)先进性:综述不仅是写学科发展的历史,更重要的是要搜集最新资料,获取最新内容,将最新的科学信息和科研动向及时传递给读者。
3.综述中的相关规定
(1)检索和阅读文献是撰写综述的重要前提工作。一篇综述的质量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者对本专题相关文献的掌握程度。如果没有做好文献检索和阅读工作,就去撰写综述,是绝不会写出高水平的综述的。
(2)注意引用文献的原创性、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在搜集到的文献中可能出现观点雷同的情况,各种文献在可靠性及科学性方面存在着差异,因此在引用文献时应注意选用原创性、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好的文献。
(3)以评述为主,不可罗列文献。综述一定有作者自己的整合和归纳,而不是将文献罗列。
(4)引用文献要忠实于文献内容。由于文献综述有作者自己的评论分析,因此在撰写时应分清作者的观点和文献的内容,不能篡改文献的内容。
(5)综述中引用文献与其他科研论文一样,遵守“适当引用”的规范,防止抄袭。有人错误地认为综述论文可以大段抄写别人的研究结果,所以最容易出现抄袭现象。综述中的引用要注意以下几点,才能避免抄袭。1)引用文献要是原始文献,必须是自己通篇阅读后,了解了文献的整体意思,才能做到正确引用。不能引用别人的转述或把别人对该文献的评价作为自己的评价。2)引用文献不是照抄别人的表述方式,应该对前人文献的方法或结果进行归纳、总结、综合与分析,而不是像记流水账似的罗列。一般认为在综述中全部引用的内容不应超过50%,更多的要是作者自己的综合概括与分析,从“量”上避免抄袭。3)综述中经过对前人研究的综合概括与分析,要提出自己的观点,要从“质”上避免抄袭。
问题与讨论:(1)一位研究生在他的学位论文中,试验与结果分析、讨论、结论等都是自己完成的,而且很有新意。论文通过答辩,并被推荐为优秀学位论文。但在评选中发现该论文的第一部分文献综述却是大量引用另一位已毕业研究生的文献综述,其引用量已超50%,你认为该毕业生的论文是否可评为优秀论文?(2)有的作者在写“综述”文章时,尽管也阅读和引用了一部分原始文献,但更多的内容来自别人对同类学科的“综述”,结果文章成了“综述的综述”,但作者“综述能力”很强,通过编辑部的审稿也发表了,你又是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呢?
(五)编(compile)、编著(compile)和著(compose)
1.编、编著和著的定义
“编”原指古人用皮条或绳子把竹简编排起来,引申而有排比、整理、组织之意。书籍的编是指系统整理已知的资料或前人、他人的成果,如编辞典、教科书、年鉴等。编书是将已经存在的文章、书籍等内容有选择性地辑在一起,这些文章书籍的内容一般不是编书人自己的工作或用自己的话写出来的。
所谓著,在于言人之所未曾言,在于能发挥自己的独到见解,有开创、创新的性质。任何创造性的见解都是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取得的;因此,著也可适当引用他人的工作或成果作为参考。著书主要是用自己的语言来阐述自己的工作而形成的书。
所谓编著,将编和著有机地结合起来的工作。各学科的基本知识作品、普及性质的读物、以不同程度学生为对象的教科书以及对某些问题的综合介绍等,都是编著工作致力的对象。编与著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在编纂已有资料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便是编著。编著书有的内容是自己的工作而且是用自己的语言写出来的,有的则是编进来的。
2.编、编著和著的区别
著、编著、编都是著作权法确认的创作行为,但独创性程度和创作结果不同。著的独创性最高,产生的是原始作品;编的独创性最低,产生的是演绎作品;编著则处于二者之间(编译类似于编著,但独创性略低于编著)。编虽然是整理前人的成果,但是需按照一定的方针、体例和中心来重新整理归纳,它不是简单的抄撮,编本身就是一门学问。著是作者(责任者)本人的创新性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提出独到的观点或见解。独创的成果具有科学的继承性、连续性和学科之间的交叉性和渗透性,必然要引用一定量的他人的方法、数据和观点等做参考。编著是在整理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有所发挥。
3.编、编著和著书的引用规定
(1)编书时,编者按照自己的逻辑关系将前人的成果编辑成书,例如教科书、工具书或技术手册之类的科技图书,内容可能均不是编者当时独创的,这时可以不在正文中标注出处,但应该在图书最后附上所有的参考文献,也可在每章末列出该章的参考文献。
编书(如教科书)时将他人的作品当作书的某篇章,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所说的合理引用,而应属于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使用人虽然指明所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但是,这种使用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引用的目的,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经作者的许可方可使用。如果未经作者许可就使用其作品,则属于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
(2)编著工作要求编著者对于自己所从事的专业要有深入全面的理解,对于资料能辨别主次,善于取舍,在文字表达上能做到叙述条理清晰,深入浅出。寓著于编,从整理、叙述已有成果上表达作者自己的立场、观点。编著不但要向读者提供具体的知识,而且要从体系、方法方面给予读者以启发,使之能作进一步的探索。编著中的引文部分需在正文中标明出处,可采用“顺序编码制”或“作者—出版年制”,并在文末或章节末列出参考文献的详细信息。在书后象征性地列举几个参考文献,或者仅用某些名家文献作点缀,或在前言、后记中说什么“引用文献未注明出处,在此一并表示感谢”云云,都是不合乎学术规范的,实际是为其抄袭行径作掩护。
编著经常有多人参加,参编人员可能分章节编写内容,一个编者可能同时或先后参加不同书籍的编写,有时会出现编写内容大量的重复,甚至完全相同,这是不合乎学术规范的。
(3)著书(专著)从内容来说是对某一知识领域所做的探索,是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它是属于一(学)派一家之言,并以本专业的研究人员及专家学者为主要读者对象的。专著必须包含作者(责任者)本人的创新性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提出独到的观点或见解,唯有如此才堪称为“专著,作者才能称其为“著者”。任何一部具有创新内容的学术专著都必然要引用一定量的相关参考文献,从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著作权角度看,为严格而明确地区分著者的创新内容与引用文献内容,必须按规范引用、标注和著录参考文献。否则,不但无法明确体现著者的地位和水平,还会造成抄袭和剽窃的嫌疑。科技专著应该严格按照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用“顺序编码制”或“作者—出版年制”在正文中具体标注引文信息,并在全书最后著录全部参考文献。
著作中的引文要注意“量”和“质”的问题,在引用“量”上不能大段引用其他著作的文字,在“质”上不能直接引用和自己作品相同的实质性的内容;还应该在作品的适当位置如在注释或参考文献中,较为详细地说明被引用著作的相关信息,一般都包括作者姓名、著作名称、出版社和出版时间等内容。如果作者作品中的引文已构成对已有作品的实质性使用,或者包含对已有作品的汇集或改写成分,作者的创作行为应该视为编著。
问题与讨论:(1)在高校,教师编书是经常的事,也是教学任务的一个方面。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编书时,有的编者整章搬用他人作品,即使是对某些用词或句子略有改动,是否也属不规范行为?(2)有一本已出版使用两三年的教学用书,主编更换了约1/3的参编人员,重新编写,换了一个书名又在另一家出版社出版。除新参加编写的人员外,其余原有参编人员多数对其编写的各章,都原封不动或稍作修改后,照搬到“新书”中来。试对这种编书行为作出评论。(3)有时“专著”的内容并不是或主要不是著者自己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而是翻译或参考国外文献资料写成的,却署名某某著。试对这种著书行为作出评论。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一)抄袭和剽窃
1.抄袭和剽窃的定义
抄袭和剽窃是一种欺骗形式,它被界定为虚假声称拥有著作权,即取用他人思想产品,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的错误行为。在自己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没有申明其来源。
2001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抄袭和剽窃的法律后果是“……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文化部1984年6月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19条第1项所指“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不论是全部发表还是部分发表,也不论是原样发表还是删节、修改后发表”的行为,应该认为是剽窃与抄袭行为。
一般而言,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或多或少改变形式或内容的方式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剽窃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将他人的语言文字、图表公式或研究观点,经过编辑、拼凑、修改后加入到自己的论文、著作、项目申请书、项目结题报告、专利文件、数据文件、计算机程序代码等材料中,并当作自己的成果而不加引用的公开发表。
尽管“抄袭”与“剽窃”没有本质的区别,在法律上被并列规定为同一性质的侵权行为,其英文表达也同为plagiarize,但二者在侵权方式和程度上还是有所差别的:抄袭是指行为人不适当引用他人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行为;而剽窃则是行为人通过删节、补充等隐蔽手段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而没有改变原有作品的实质性内容,或窃取他人的创作(学术)思想或未发表成果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抄袭是公开的照搬照抄,而剽窃却是偷偷地、暗地里进行的。
2.抄袭和剽窃的形式
(1)抄袭他人受著作权保护作品中的论点、观点、结论,而不在参考文献中列出,让读者误以为观点是作者自己的。
(2)窃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调研、实验数据、图表,照搬或略加改动就用于自己的论文。
(3)窃取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的独创概念、定义、方法、原理、公式等据为己有。
(4)片段抄袭,文中没有明确标注。
(5)整段照抄或稍改文字叙述,增删句子,实质内容不变,包括段落的拆分合并、段落内句子顺序改变等等,整个段落的主体内容与他人作品中对应的部分基本相似。
(6)全文抄袭,包括全文照搬(文字不动)、删简(删除或简化,将原文内容概括简化、删除引导性语句或删减原文中其他内容等)、替换(替换应用或描述的对象)、改头换面(改变原文文章结构,或改变原文顺序,或改变文字描述等)、增加(一是指简单的增加,即增加一些基础性概念或常识性知识等;二是指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增加,即在全包含原文内容的基础上,有新的分析和论述补充,或基于原文内容和分析发挥观点)。
(7)组合别人的成果,把字句重新排列,加些自己的叙述,字面上有所不同,但实质内容就是别人成果,并且不引用他人文献,甚至直接作为自己论文的研究成果。
(8)自己照抄或部分袭用自己已发表文章中的表述,而未列入参考文献,应视作“自我抄袭”。
3.抄袭和剽窃行为的界定
概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抄袭和剽窃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条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在发表后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抄袭和剽窃一般来说遵循三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这里的范围不仅要从“量”上来把握,而且更主要的还要从“质”上来确定。第三,引用是否标明出处。
这里所说的引用“量”,国外有些国家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不得超过四分之一,有的则规定不超过三分之一,有的规定引用部分不超过评价作品的十分之一。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目前,我国对自然科学的作品尚无引用量上的明确规定,考虑到一篇科学研究的论文在前言和结果分析部分会较多引用前人的作品,所以建议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学术论著中,引用部分一般不超过本人作品的五分之一。对于引用“质”,一般应掌握以下界限:(1)作者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发展,使新作品区别于原作品,而且原作品的思想、观点不占新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2)对他人已发表作品所表述的研究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可以自由利用,但要注明出处,即使如此也不能大段照搬他人表述的文字;(3)《著作权法》保护独创作品,但并不要求其是首创作品,作品虽然类似但如果系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则不能认为是剽窃。
问题与讨论:目前,一些作品如计算机软件,或某些图像、音响资料等都不是原创作品,而是在别人作品的基础上加以改进或增加部分内容,并冠以“二次开发”,作为自己的作品和成果。这究竟是创新还是剽窃?
(二)伪造和篡改
1.伪造和篡改的定义
伪造是在科学研究活动中,记录或报告无中生有的数据或结果的一种行为。伪造不以实际观察和试验中取得的真实数据为依据,而是按照某种科学假说和理论演绎出的期望值,伪造虚假的观察与试验结果。
篡改是在科学研究活动中,操纵试验材料、设备或步骤,更改或省略数据或部分结果使得研究记录不能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的一种行为。某些科研人员在取得试验数据后,或为了使结果支持自己的假设,或为了附和某些已有的研究结果,对试验数据进行“修改加工”,按照期望值随意篡改或取舍数据,以符合自己期望的研究结论。
2.伪造和篡改的形式
(1)伪造试验样品。
(2)伪造论文材料与方法而实际没有进行的试验,无中生有。
(3)伪造和篡改试验数据,伪造虚假的观察与试验结果,故意取舍数据和篡改原始数据,以符合自己期望的研究结论。
(4)虚构发表作品、专利、成果等。
(5)伪造履历、论文等。
3.伪造和篡改行为的危害
伪造和篡改都属于学术造假,其特点是研究成果中提供的材料、方法、数据、推理等方面不符合实际,无法通过重复试验再次取得,有些甚至连原始数据都被删除或丢弃,无法查证。这两种做法是科学研究中最恶劣的行为,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与某项研究有关的所有人和事的可信性,涉及实验中数据伪造和各种实验条件更改的学术欺骗却并不容易被发现,而且调查起来也需要专门人员介入,并要重视实验过程,因而颇有难度。伪造和篡改的发现多是在文章发表一段时间后,实验不能重复或者实验数据相互矛盾,致使专家提出质疑,或是实验室内部人员揭发,才能发现。
科学研究的诚信取决于实验过程和数据记录的真实性。篡改和伪造会引起科学诚信上的严重问题,使得科学家们很难向前开展研究,也会导致许多人在一条“死路”上浪费大量时间、精力和资源。
(三)一稿多投(multiple contributions)和重复发表(repetitive publication)
1.一稿多投的定义
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或者在期限以外获知自己作品将要发表或已经发表,在期刊(包括印刷出版和电子媒体出版)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1款设定了“一稿多投”的法律规定。如果是向期刊社投稿,则法定再投稿期限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约定期限可长可短,法定期限服从于约定期限。法定期限的计算起点是“投稿日”,而约定期限可以是“收到稿件日”或“登记稿件日”,法定期限的终点是“收到期刊社决定刊登通知日”。
国际学术界对于“一稿多投”的较为普遍认同的定义是:同样的信息、论文或论文的主要内容在编辑和读者未知的情况下,于两种或多种媒体(印刷或电子媒体)上同时或相继报道。
重复发表是指作者向不同出版物投稿时,其文稿内容(如假设、方法、样本、数据、图表、论点和结论等部分)有相当重复而且文稿之间缺乏充分的交叉引用或标引的现象。这里涉及两种不同的行为主体。一种是指将自己的作品或成果修改或不修改后再次发表的行为,另一种是指将他人的作品或成果修改或不修改后再次发表的行为。后者是典型的剽窃、抄袭行为,在这里所说的重复发表仅指第一种行为主体。
凡属原始研究的报告,不论是同语种还是不同语种,分别投寄不同的期刊,或主要数据和图表相同、只是文字表达有些不同的两篇或多篇期刊文稿,分别投寄不同的期刊,属一稿两(多)投;一经两个(或多个)刊物刊用,则为重复发表。会议纪要、疾病的诊断标准和防治指南、有关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新闻报道类文稿分别投寄不同的杂志,以及在一种杂志发表过摘要而将全文投向另一种杂志,不属一稿两投。但作者若要重复投稿,应向相关期刊编辑部做出说明。
2.一稿多投的形式
(1)完全相同型投稿。
(2)肢解型投稿。比如作者把A文章分成B文章和C文章,然后把A、B、C三篇文章投递给不同的期刊。
(3)改头换面型投稿。作者仅对文章题目做出改变,而结构和内容不做变化。
(4)组合型投稿。除了改换文章题目外,对段落的前后连接关系进行调整,但整体内容不变。
(5)语种变化型投稿。比如,作者把以中文发表的论文翻译成英文或其他外文,在国际著作权公约缔约国的期刊上发表,这在国际惯例中也属于一稿多投,是违反国际著作权公约准则的行为。
3.一稿多投行为的界定
构成“一稿多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相同作者。对于相同作者的认定,包括署名和署名的顺序。鉴于学术文章的署名顺序以作者对论文或者科研成果的贡献而排列,调整署名顺序并且再次投稿发表的行为,应当从学术剽窃的角度对行为人进行处理。因同一篇文章的署名不同,应认定为“剽窃”,不属于“一稿多投”。
(2)同一论文或者这一论文的其他版本。将论文或者论文的主要内容,以及经过文字层面或者文稿类型变换后的同一内容的其他版本、载体格式再次投稿,也属于“一稿多投”。
(3)在同一时段故意投给两家或两家以上学术刊物,或者非同一时段但已知该论文已经被某一刊物接受或发表仍投给其他刊物。
(4)在编辑未知的情况下的“一稿多投”。
根据国际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以下类型的重复发表不属于“一稿多投”行为,可以再次发表:
(1)在专业学术会议上做过的口头报告或者以摘要、会议墙报的形式发表过的初步研究结果的完整报告,可以再次发表,但不包括以正式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或类似出版物形式发表的全文。
(2)在一种刊物上发表过摘要或初步报道,而将全文投向另一种期刊的文稿。
(3)有关学术会议或科学发现的新闻报道类文稿,可以再次发表,但此类报道不应通过附加更多的资料或图表而使内容描述过于详尽。
(4)重要会议的纪要,有关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可以再次发表,但应向编辑部说明。
(5)对首次发表的内容充实了50%或以上数据的学术论文,可以再次发表。但要引用上次发表的论文(自引),并向期刊编辑部说明。
(6)论文以不同或同一种文字在同一种期刊的国际版本上再次发表。
(7)论文是以一种只有少数科学家能够理解的非英语文字(包括中文)已发表在本国期刊上的属于重大发现的研究论文,可以在国际英文学术期刊再次发表。当然,发表的首要前提是征得首次发表和再次发表的期刊的编辑部的同意。
(8)同一篇论文在内部资料上刊登后,可以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
以上再次发表均应向期刊编辑部充分说明所有的、可能被误认为是相同或相似研究工作的重复发表,并附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必要时还需从首次发表的期刊获得同意再次发表的有关书面材料。
问题与讨论:(1)一稿两投(多投)和重复发表现象在我国学术界很是常见。也是在历次评选院士中收到投诉最多的学风问题之一。这种情况一经查实,院士就落选了。因此论文作者,特别是通讯作者(一般是责任作者)一定要注意这一问题。如已发生,则应撤回论文,向编辑部致歉,并通过编辑部向读者致歉。有多人署名的论文,有的作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论文被重复发表了,发现后也应向编辑部提出,并撤回论文。(2)有时为了单纯追求论文数量,“化整为零”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一篇博士论文,用的是同样的试验材料或样本,在撰写时分成了好几章,每一章都有材料方法、结果分析、讨论与结论等,前言部分大同小异,样本就是同一组样本,在答辩时是一篇论文,发表时就以多篇论文投往不同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