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专栏

武汉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博硕士)

发布日期:2014-11-12

武汉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博士学位按下列九个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硕士学位按以上九个学科门类另加教育学共计十个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 25 人组成,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3 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六个学部(人文科学学部、社会科学学部、理学部、工学部、信息科学学部、医学部)设学部委员会。学部委员会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行使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部分职能。学部委员会由 11 15 人组成,设召集人 1 人。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 7 15 人组成,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1 2 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部委员会委员和分委员会委员,任期 3 年。

第四条 分委员会职责:

1 、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2 、审查、通过硕士学位授予人员名单;

3 、审查、通过拟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4 、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及论文评阅人名单;

5 、申报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6 、组织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审核、通过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提出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7 、制订本单位各学科、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8 、推荐优秀博士论文。

第五条 学部委员会职责:

1 、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2 、审查、通过博士学位授予人员建议名单;

3 、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建议名单;

4 、审批我校有权自行增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建议名单;

5 、审查申报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6 、检查、评估学位授予质量及学位点建设工作;

7 、审查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

8 、评选和推荐优秀博士论文;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 、制定有关学位工作的政策和制度;

2 、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3 、审批我校有权自行增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4 、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5 、检查、评估、监督学部委员会、分委员会工作;

6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

7 、受理有关学位授予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并作出裁决。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委员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与会人数须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对有关事项的表决,赞成票须达到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且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位申请

第九条 申请学位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相应的学术水平。

第十条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发表在指定核心期刊上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含录用通知)。申请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理、工、医学学科(临床医学除外)必须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发表在三大检索 SCI EI ISTP )源刊上的学术论文;临床医学学科,必须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发表在三大检索 SCI EI ISTP )源刊上的学术论文或至少有两篇发表在中华牌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必须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发表在权威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或至少有两篇发表在指定核心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上述发表的学术论文,如果指导教师是第一作者,研究生是第二作者,也视为该生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作者单位应署明武汉大学

第四章 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研究生应在查阅、研究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研究方案和选题报告,由指导教师和教研室共同审核确定其论文题目以及研究路线。

论文应在学术上或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并具有新见解或新内容。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应概念清楚,论据可靠,分析严谨,数据真实,文字通畅。

博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反映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论文应选题适当,立论正确,分析透彻、推理严谨、论据(数据)可靠、图表清晰、文字简练、层次分明、引证规范。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由研究生向教研室或指导小组作论文报告,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论文评阅人为三人,其中至少有两名校外专家。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该领域有较深造诣的专家或学者。博士论文的评阅由研究生院组织采用匿名评阅。

第五章 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聘请一名校外专家。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其中至少聘请两名外单位同行专家,所有委员应是 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答辩委员中一般应有半数以上博士生指导教师。博士生论文答辩委员会主 席应由 博士生所研究领域校外的学术权威或有较深造诣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十八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列席答辩会,但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主席组织论文答辩,并作好答辩记录,综合论文评语,起草答辩决议书。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

1 、学位委员会成员或代表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

2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3 、学位申请人介绍论文的主要内容;

4 、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5 、指导教师简要介绍申请人的论文研究及学习、科研情况;

6 、学位申请人及列席会议人员退席。秘书宣读指导教师和论文评阅人学术评语;答辩委员会对论文及论文答辩进行评议,就是否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7 、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申请人及与会者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1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组织答辩一次。

2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 学位档案

第二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档案应包括:申请硕士学位登记表、学籍成绩登记表、开题报告、论文评阅书、答辩委员会表决票、业务综合情况简介、毕业登记表、科研成果复印件、学位论文。

第二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档案应包括:学位登记表、开题报告、学位课程综合考试表、学籍成绩登记表、答辩资格审查表、论文评阅书、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核表、答辩委员会表决票、科研成果复印件、论文中英文摘要及计算机软盘、博士学位简况表、毕业登记表、学位论文及其摘要。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专利,经有关专家推荐,学部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并经有关专家对其论文进行评阅审查后,可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经分委员会、学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博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作出卓越贡献并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声望的国内外科学家、学者或国外著名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校教务部负责,校学位办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对该项工作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应在学校公布。公布三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如发现学位申请者在入学考试、课程学习、论文撰写、申请答辩、论文答辩等过程中有严重舞弊作假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核实,可以不予受理其学位申请或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二十九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可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学位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参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校长批准后,从 2000 级研究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