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专栏

关于做好2014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5-20

关于做好2014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告

根据三部委《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教学厅[2014]4号)、《武汉大学研究生复试工作管理规定》(武大研字[2009]26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人才选拔质量为核心,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推进综合改革,扩大培养单位招生自主权,发挥和规范导师在人才选拔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综合考察,增强复试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化,切实提高人才选拔质量;进一步促进公平公正,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招生服务水平。

二、组织管理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的复试、录取等各项工作。

(二)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制定本单位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参加复试录取工作的人员进行政策、纪律、业务等方面的培训,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复试小组对考生进行复试考核,提出本单位拟录取考生名单,受理考生申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对录取结果进行解释。

三、复试分数线

(一)专项计划

1.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

民族

科类

外语

业务课

总分

汉族

文科

60

60

225

理工、医学

60

60

225

少数民族

文科

45

60

200

理工、医学

40

60

185

2.思政教师

类别

外语

业务课

总分

思政教师

65

60

220

3.高校辅导员

类别

外语

业务课

总分

高校辅导员

60

60

210

4.对口支援

支援高校

外语

业务课

总分

西藏大学

50

60

200

新疆大学

50

60

200

乐山师范学院

50

--

180

(二)一般计划

培养单位根据招生指标及考生初试成绩情况划定本单位复试分数线,详情请查询附件1或各培养单位网站。

(三)其他说明

1.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政治加试成绩不计入总分,加试成绩不及格(低于60分,下同)者不得进入复试。

2.各类专项计划考生不得更改报考类别,招生计划不得挪用,不得突破指标录取。

四、复试要求

(一)制定细则

根据《招生简章》有关规定,结合学科特点,培养单位须制定细致周密、操作性强的《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各培养单位的《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须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在复试前上网公告。

(二)具体安排

1.时间、地点:复试工作安排在4月22日—5月16日期间进行,具体复试时间和地点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并负责通知到考生本人。考生不按时参加复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2.资格审查:考生参加复试时须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学位证书原件(应届硕士毕业生须持学生证)及复印件和准考证,最后学习阶段的成绩单原件或档案中成绩单复印件(须加盖档案单位公章)。获得境外学历的考生,须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原件。培养单位须安排专人按报考条件严格审查各类考生(含普通招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思政教师、高校辅导员、优秀人才单独选拔)的报考资格和报考信息。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复试资格。

3.复试费用:由培养单位按学校财务部的有关规定收取。

(三)复试内容

复试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的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检检查等。

1.学术水平考查

1)外语听力、口语测试。

2)考生须提交包括本人科研经历、科研成果、拟从事研究的学科领域及研究方向的认识、研究思路和展望的报告(PPT形式)。

3)综合面试。含治学态度、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专业思想等综合素质和培养潜力,每名考生的综合面试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

4)加试。对符合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和跨一级学科报考的考生须按《招生简章》的要求,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两门硕士阶段学位课程(笔试),且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格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培养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公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体检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的体检标准,我校在复试阶段由校医院对所有考生(含硕博连读、直博生、入学考核生)进行体检。未按时体检或体检结果不符合标准的考生不予录取;对体检有疑问的考生须在一周内进行复检,复查结果须经校医院认定后,在拟录取结果公示结束前提交,复检不合格或未按时提交复查结果的考生不予录取。

(四)成绩核算

入学考试的总评成绩和复试综合成绩(复试阶段各类考核加权成绩)均为百分制。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50%。复试综合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入学考试的总评成绩是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同等学力考生和跨一级学科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总成绩,但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五)公示制度

培养单位应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专栏,公布本单位复试细则等。拟录取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院前,应在本单位网站上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培养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同时提供受理考生申诉的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六、录取

(一)录取原则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按照对外公布的复试分数线、招生指标和入学考试总成绩进行录取。

(二)录取类别

按照就业方式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类型。

非定向就业:为非在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录取时须将档案及工资关系转入我校,毕业时按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定向就业:为在职博士研究生和通过各类专项计划(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高校思政教师”及“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专项计划”)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其档案及工资关系无需转入我校,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回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七、学费及奖学金

所有博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学校将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博士研究生待遇水平。具体标准及实施办法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八、调剂复试及导师提名复试

(一)调剂复试

1.在同一二级学科内初试成绩达到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可申请调剂导师复试。

对于分属不同培养单位的同一二级学科,需专业相同、“双过线”方可调剂,即:调入和调出专业相同且初试成绩不低于调入和调出单位的复试分数线。

凡申请调剂复试的考生须填写《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调剂复试审批表》(见附件2),经调入、调出两位导师同意,调入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2.考生不得跨二级学科调剂复试。初试成绩未达到复试分数线的考生不得调剂导师复试。

(二)导师提名复试

在上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对具有较突出的学术研究基础、创新能力、研究成果,且初试成绩在复试分数线下10分之内(单科与总分差分合计)的考生,导师可在分配的招生指标内对其申请提名复试,原则上按照招生指标与提名人数1:2的比例进行提名,具体办法如下(以招收名额1人为例):

1.无合格上线生源的导师,最多可提名2名线下考生参加复试;

2.只有1名合格上线生源的导师,最多可提名1名线下考生参加复试。

导师招生名额为2人及2人以上,按照此比例类推。

考生须填写《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导师提名复试审批表》(见附件3),经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导师提名复试仅限用于一般计划类的考生,不允许对各类专项计划类考生进行提名复试。

(三)《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调剂复试审批表》、《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导师提名复试审批表》须在复试前填写完毕,交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处,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复试。

九、其他

(一)各培养单位应不断完善监督、巡视和复议制度,提高复试质量。研究生院在复试期间组织巡视,并受理投诉、申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责成有关培养单位进行复议。

(二)培养单位和所有涉招人员须正确处理自主与自律的关系,认真、严格地执行有关规定。如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

1.武汉大学2014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分数线.doc(实时更新)

2.《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调剂复试审批表》.doc

3.《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导师提名复试审批表》.doc

4.《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记录表》.doc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处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