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26条、27条的精神,为了规范本院注射药品的使用,防止医疗差错事故及医疗纠纷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一)本院就治:
1. 非急诊输液应在平诊时间开具注射单和注射。
2. 急诊时间和平诊下班前半小时不做药物过敏试验。
3. 过敏试验阳性者,医生应按药物使用规范更换药物。
4. 过敏性药物中断注射三天及以上者,应重做药物过敏试验。
(二)外带药品在本院注射:
1. 原则上本院不注射外带药品。特别是需冷藏保管的药品、需避光使用的药品和血液制品一律不注射。
2. 特殊情况下,为了做好人性化服务,在患者出具其首诊医院的病历、治疗单、药品发票及药品的情况下,到我院相应科室,由医生审核并与其签订协议书,转本院治疗卡后,方可注射。
3. 外带注射药品第一针必须在首诊医院注射。
4. 在首诊医院已注射并无不良反应者,在完成本规定第二款第二条的要求后,可直接注射;但药物中断治疗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输液时间限于平诊时间段。
武汉大学医院
201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