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提高我校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职能部门,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以下简称“培养单位”)开展招收、培养和管理国际学生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优化结构、注重效益、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校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五条 对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学校坚持“统筹协调、分工合作”的原则。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和实施针对保证接受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培养质量的相关政策;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培养单位应按照与中国学生管理趋同化的目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教育教学和学生事务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制定和公布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七条 学校对报名申请就读我校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不予招收。
第八条 学校优先接收各类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和校际交流学生。
在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经审核满足招生条件,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九条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予招收。
第十条 学校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吸引高素质国际学生来校攻读学位;鼓励并支持培养单位开设全外文授课学历教育项目,优化我校国际学生的学历层次结构。
第十一条 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招生工作分别接受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国际学生的招生简章及最终录取名单,授权国际教育学院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生工作,包括招生宣传、国际学生资格审查、考核与测评以及录取工作。国际教育学院在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向国家及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三章 教学与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校按照《武汉大学国际学生(本科)学籍管理办法》和《武汉大学国际学生(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将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各培养单位应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的保障制度。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及考试,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培养单位须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第十五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是所有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开设;政治理论课是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由国际学生按照学校教学计划进行修读。
第十六条 汉语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提供必要的补习;各培养单位根据国际学生的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专业课辅导。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培养单位和国际教育学院同意,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培养单位,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我校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语言撰写学位论文,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但学位论文摘要须用汉语撰写。
第十九条 培养单位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可以与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也可以经国际学生本人申请允许其回国实习,但有关培养单位应制定相应的配套跟踪措施。
培养单位为国际学生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对完成学业符合学校规定的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校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发生学籍异动,受到奖励或处分时,国际教育学院应根据不同情形,通报有关政府部门和国际学生来源国驻华使(领)馆。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触犯中国法律,参照《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予以处理,并通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国际学生来源国驻华使(领)馆。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国际教育学院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报备。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学需要,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包括计算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国际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四章 学生工作与生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应当在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校外住宿申请手续并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全校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五条 接收国际学生的培养单位,应将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纳入本单位学生总数统计,并配备专(兼)职国际学生辅导员,负责本单位国际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专(兼)国际学生辅导员应当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学校学工部门和国际教育学院应对专(兼)国际学生辅导员进行培训指导。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学校不受理国际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组织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条 涉及国际学生的其他学生事务,参照《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申请到我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中国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中国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三条 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其父母应当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作退学或不予注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应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培养质量进行监督,将国际学生培养作为各培养单位本科教学评估和学科评估的内容之一,保障国际学生的培养质量。
第三十八条 学校推动国际学生管理信息化,将国际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纳入教务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将国际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与学校信息系统连接,实行国际学生网上选课;推动财务和后勤管理系统信息化,实现国际学生网上缴费和宿舍预订,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和培养单位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学校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和负责人进行追责,并可以限制相关培养单位招收国际学生:
(一)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的;
(二)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
(三)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
(四)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五)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学校另行制定相关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大学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