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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0-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来华留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来华留学本科生的培养质量和合法权益,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和《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本科生的教育教学管理。来华留学本科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对来华留学本科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学校坚持“统筹协调、分工合作”的原则。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学院(系)应按照与普通本科管理趋同化的目标,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来华留学本科生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统筹协调学校来华留学本科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履行来华留学本科生学籍、学历、学位电子注册等管理与服务职能。

第五条本科生院将来华留学本科生纳入学校本科教务管理系统,与普通本科生同等管理。

第六条各学院(系)履行本单位来华留学本科生教育教学组织、毕业审核等培养职能,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做好来华留学本科生事务的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三章 注册与学籍管理

第七条来华留学本科生(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请假时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国际教育学院在学生报到时,按照国家规定对新生健康状况、证照、汉(英)语语言能力等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放弃入学资格和取消入学资格的来华留学本科生信息,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国家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在籍来华留学本科生每学期开学应按学校注册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完成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暂缓注册书面申请,并得到同意。

第十条未按学校注册规定缴纳学费、购买保险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在籍来华留学本科生不予注册。

未提交缓注册申请或提交缓注册申请未获批准的延期注册者,按旷课处理。未注册的来华留学本科生不享有在校生待遇。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专业教学语言且语言能力符合录取标准的来华留学本科生可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同意后,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批。

第十二条来华留学本科生转专业应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填写转专业申请表,转专业条件、程序等要求与普通本科相同。

来华留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获所在学院(系)和申请转入学院(系)同意,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并变更相关信息系统学籍信息后,来华留学本科生持国际教育学院出具的同意转专业证明到转入院(系)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三条来华留学本科生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二)学校规定不予考虑转专业的学生。

第十四条获中国政府等奖学金资助的来华留学本科生可以申请转入我校,但需获得原录取学校和奖学金管理部门同意。

转入来华留学本科生应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汉(英)语语言能力证明、课程成绩单、体检合格证明和原学校出具的在校表现证明等,经转入学院(系)考核同意后,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批。

转入我校的来华留学本科生所修课程学分,按学校有关规定认定。

第十五条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且在大学等教育机构学习汉语言一年及以上,成绩优秀的外国公民,经本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组织考核、通过者可插入汉语言专业二年级学习。

第十六条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且在大学等教育机构学习汉语言二年及以上,成绩优秀的外国公民,经本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组织考核,通过者可插入汉语言专业三年级学习。

第十七条申请转往外校学习的来华留学本科生,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系)同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离校手续的,由国际教育学院提供同意离校(转学)证明、品行表现及转入学校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来华留学本科生因伤、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学习,可申请休学,来华留学本科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批准后可以续休,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学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来华留学本科生申请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系)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由国际教育学院变更相关系统学籍信息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系)。

获批休学的来华留学本科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离校手续、注销居留许可、持国际教育学院出具的休学证明离校、离境。

来华留学本科生休学期间不享有在校生待遇,学校对休学期间的来华留学本科生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休学期满的来华留学本科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符合《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退学条件的来华留学本科生,应予退学。

来华留学本科生退学按照《武汉大学国际学生退学与取消学籍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来华留学本科生在毕业论文答辩或毕业考试(核)前应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

第二十三条以英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来华留学本科生在毕业论文答辩或毕业考试(核)前应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其中临床医学专业来华留学本科生在临床实习前,应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且具备一定的医学汉语应用能力。

第二十四条来华留学本科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和英文副本。符合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和英文副本。

国际教育学院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来华留学本科生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五条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来华留学本科生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系)同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并报本科生院备案后可以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来华留学本科生于毕业当学年的三月份按专业学制年限缴纳学费并完成有关手续后,由国际教育学院将学籍编入毕业年级。

第二十六条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来华留学本科生,可按学校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来华留学本科生,未合格课程学分超过15学分的(含毕业论文等)按来华留学本科生学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低于15学分(含15学分)的,按来华留学本科生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七条来华留学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延期学习)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有15学分及以下课程不合格者,经本人申请,准予结业。完成结业离校手续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章 考勤与课程考核

第二十八条来华留学本科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九条来华留学本科生请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一学期请病假1周以内的,由来华留学本科生辅导员批准,1周以上的由国际教育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来华留学本科生因事请假,一学期请事假2天以内由来华留学本科生辅导员批准,2天以上由国际教育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来华留学本科生辅导员负责保存请假申请、医院证明及审批意见等材料,并出具同意请假证明给来华留学本科生交所在学院(系)教学秘书留存。

来华留学本科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来华留学本科生辅导员销假,如请假期满仍未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者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条来华留学本科生旷课情节严重的,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报学校给予相应处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不予居留许可延期,或报国家出入境管理部门废止其居留许可。

未获居留许可延期或居留许可被废止的来华留学本科生应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完成退学手续,离校离境。

第三十一条来华留学本科生应当同等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试(考核),来华留学本科生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普通本科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国际教育学院商请数学与统计学院为专业培养方案中有《高等数学》的来华留学本科生单独开设《高等数学C1,C2》。

第三十三条来华留学本科生可以免修专业培养方案公共基础必修部分的政治理论课、形式与政策、军事理论与训练、大学英语等课程,但需修读国际教育学院开设的《汉语综合1-4》《中国概况》《中国文化》等课程予以替换。

哲学、政治学专业的来华留学本科生专业培养方案公共基础必修部分的政治理论课程不得替换。

第三十四条来华留学本科生应修读各专业培养方案的通识教育课程,来华留学本科生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不作跨领域要求,且可修读国际教育学院开设的来华留学本科生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予以替换。

第三十五条第一学年GPA达到2.5及以上且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的来华留学本科生,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

第三十六条申请辅修的来华留学本科生在国际教育学院报名,经所在学院(系)和开办辅修专业学院(系)审核同意后缴纳费用,持国际教育学院开具的同意辅修(双学位)通知到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系)教学秘书处报名。

辅修专业学费按来华留学本科生学分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来华留学本科生在读期间不能跨校选修课程、不能交流到其他国内学校学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开始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和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原《武汉大学国际学生(本科)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