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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日期:2007-04-09

武汉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

武大党字[2007]28号

(2007年4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学校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职)代会在同级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教(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凡属我校编制的各二级单位(含学院、直属单位、企业)一律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的单位,可建立教(职)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应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教(职)代会相同。

第二章 教(职)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办学或经营的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对教学、科研、管理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本单位岗位职责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等。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本单位劳动酬金、奖金分配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在校党委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评议监督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被评议的领导干部分别在教(职)代会上作述职报告,由代表对其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提出奖惩任免或改进提高的建议。测评可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七条 教(职)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行政负责人要尊重和支持教(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并且每学年向教(职)代会报告工作一次,听取意见。

第三章 教(职)代会代表及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凡本单位的在职教职工,只要群众拥护和信赖,均可当选为代表。代表名额按在职教职工人数确定:50人至100人者,代表比例为35%左右; 101人以上者,代表比例为25%左右。

第十条 代表任期一届,在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的前提下可以连选连任。若因工作等原因调出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然失效,缺额代表由原所在单位补选。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代表当选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其名额分配到有关教研室(班组、科室),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70%,其中高级职称的代表最低不得少于2/3;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成员应占适当比例。有外来务工人员的单位,可从实际出发,适当吸收临时职工代表参加教(职)代会,其代表数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左右。

第十三条 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工会小组召开会议,按代表条件和名额进行选举,当选代表必须获得应到人员过半数同意。代表一般以系、所(室)为单位组成代表组,代表人数少的可合并组成代表组。代表组组长由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代表应按时参加会议,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要向大会请假。代表长期不参加教(职)代会活动或失去教职工信任的,原选举单位向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由工会提请教(职)代会主席团作出决定。代表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

(二)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就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询问;

(五)若因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六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职)代会的活动;

(三)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为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七条 教(职)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无表决权与选举权。

第四章 教(职)代会的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教(职)代会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例会。

第十九条 成立教(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由党政工负责人组成。筹备领导小组负责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拟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二)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和组织会议主要文件的起草工作;

(三)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四)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五)提出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召开教(职)代会预备会议。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职)代会代表参加,其主要议程如下:听取本次教(职)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议程;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以及需要通过决定的其他事项。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第二十一条 召开教(职)代会大会。会议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其主要议程如下:

(一)行政主要负责人作工作报告;

(二) 行政有关负责人作财务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专题报告;

(三)工会负责人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四)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讨论;

(五)根据需要安排大会发言;

(六)按评议干部方案组织民主评议;

(七)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及有关方案进行表决,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教(职)代会闭会后,由行政和工会共同提出贯彻实施大会决议的计划、要求。各代表组和代表及时向所在单位的教职工传达会议精神。

第二十三条 闭会期间,如遇重大问题需提交代表讨论,可由工会主席[教(职)代会主任]提出,经党委(党总支)同意后,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部分代表会)。

第五章 教(职)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二级工会作为教(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主席负责主持教(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召开教(职)代会的方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会同党政做好会议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代会代表;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职)代会代表;

(四)组织有关人员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落实教(职)代会决议;

(五)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

(六)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七)做好教(职)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八)完成教(职)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教(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