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学生,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第三条 “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每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在同一学年不可重复获得。评选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评选条件和评审程序严格考核,宁缺毋滥。
第二章 优秀学生、三好学生及三好学生标兵评选
第四条 优秀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社会责任感强。思想积极上进,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能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热爱劳动,讲究卫生,勤俭节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守信。
(三)学习态度端正,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评选年度内必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成绩优良;应当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的,考试成绩合格以上。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努力提升各项综合素质;自觉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体育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应当参加军训的,军训合格。
(五)评选年度获得丙等或等同于丙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 三好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四条的规定。
(二)评选年度内基本素质测评和课程学习成绩以及实践创新能力均位列参评班级前50%。
第六条 三好学生标兵除符合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且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二)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年度内平均学习成绩在班级或专业前10%,并获得甲等或等同于甲等的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前一学年度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
第七条 优秀学生每年评选人数一般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不含当年新生)的23%,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人数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不含当年新生)的10%,三好学生标兵每学年评选人数不超过60名。
第八条 优秀学生、三好学生由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推荐,学院(系)评审并将名单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由学校批准。
第九条 三好学生标兵由学生所在学院(系)依照评选条件和学校分配的名额差额提名推荐,经学生工作部审查和学校评审小组评审后,由学校批准。
第十条 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在每年10-11月份进行评选。
第三章 优秀毕业生评选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社会责任感强。思想积极上进,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能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思想品德表现考评优良。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大学期间考试考查课程全部合格,学习成绩优秀并居本专业前列。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身心健康,体育达标成绩优良或在大型文体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
(五)在校期间曾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等荣誉称号,或三次获得学院(系)及其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
(六)在校期间在思想、学习、文体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的,或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评选。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每年评选不得超过当年本科毕业生总数的10%。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由学生所在班组或年级评议推荐,学院(系)评审并将名单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由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在每年5月份进行评选。
第四章 奖励与表彰
第十五条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向先进个人获得者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学校向“三好学生标兵”获得者每人颁发奖金人民币1000元。
第十六条 获奖学生填写《武汉大学学生先进个人审批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录取并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