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团结奋进的精神和集体主义观念,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育人环境,引导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班级均可申报评选先进班集体或先进班集体标兵。
第三条 先进班集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班同学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认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出勤率高,效果好;思想积极上进,要求进步的同学多。
(二)全班同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系融洽;诚实谦虚,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公共道德。
(三)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无违法违纪行为;能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四)班级学风严谨,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全班同学必修课学习成绩优良达70%以上,不及格率低。
(五)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和文体比赛并取得较好成绩;同学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标率在90%以上。
(六)班委、团支部组织健全,有健全有效的班级制度;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在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 先进班集体标兵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能起到示范作用,受到师生广泛好评。
(二)前一学年度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先进班集体”的荣誉称号。
(三)同等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者优先:
1.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2.为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先进班集体每年评选数量一般不超过参评班级总数的10%,先进班集体标兵每年评选数量不超过10个。
第六条先进班集体评选程序:由班级在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向学院(系)提出申请,学院(系)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择优推荐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后,由学校批准。
第七条 先进班集体标兵评选程序:由学院在先进班集体评选的基础上,准备详尽推荐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明,择优推荐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经学校评审小组评审后,由学校批准。
第八条被评为“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的班级由学校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和纪念品。对被评为“先进班集体标兵”的班级由学校颁发奖金人民币2000元。在学院(系)的指导下,奖金用于班集体建设或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九条 先进班集体及其标兵每学年评选一次,于每年10-11月进行评选和表彰。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录取并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本科学生所组成的班集体。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表彰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