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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生学费减免和临时困难补助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4-10-29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资助和保障机制,使他们能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费减免

第三条  学费减免的对象及标准

(一)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其他符合政策性减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交部分或免交全部学费;

(二)单亲、双下岗特别困难的家庭、或因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无劳动能力、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正常学习、生活来源的学生,可申请减交部分学费。

第四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程序

(一)减免学费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阐述申请减免的理由,同时提交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主任或辅导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学院(系)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填写《武汉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面审查申请材料,并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统一办理减免手续;

(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经核实情况后,于当年进行审批。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五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

(一)学生因住院治疗,生活上急需一定的调补,但家庭经济无力负担的;

(二)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又遭遇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如家庭重大伤亡事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袭击等,造成生活、学习困难者;

(三)新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御寒过冬用品的。

第六条  补助标准500-1000元,特殊情况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七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程序

(一)申请临时困难补助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主任或辅导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学院(系)审核,学生填写《武汉大学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批,超过标准的,经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办理发放手续。

第八条  按照学校校院两级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各院(系)对突遇临时困难的学生也要参照学校标准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学校不给予减免学费和临时困难补助:

(一)受到校、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生活铺张浪费,有酗酒、抽烟、请客、吃喝等挥霍行为者;

(三)在德、智、体诸方面,不求上进者;

(四)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贷款、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十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将追回全部补助。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学生困难补助管理条例》(武大学字[200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