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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29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及《武汉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武大学字[2012]1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贷款工作的领导及相关单位的职责

第一条  武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机构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机构,各学院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条  相关单位的职责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拟定学生年度贷款需求计划;协助经办银行整理、审核借款学生材料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负责借款学生借款信息档案管理及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建立贷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及时为贷款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信息。配合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工作。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贷款放款后划拨到贷款学生的基础工作。

2、财务部:负责银校全面合作协议相关条款的落实工作以及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及支付。负责指定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资金帐户;接受经办银行直接划入的贷款资金,将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贷款的实际放款划拨到贷款学生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3、各学院:负责本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本单位申请贷款学生(包括研究生)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在校的生活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负责本单位申请贷款学生材料整理建档,为贷款学生提供学习成绩证明;负责本单位贷款学生毕业时的贷款还款确认,协助做好贷款学生的还贷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为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原则上无考试不及格科目);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6、符合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贷款申请

    第五条  学校根据全国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和经办银行的规定,核定每个学生的年度贷款金额,申请贷款的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并须在每年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
、个人申请书(内容包含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2、《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证明);

4、有效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新生可提供有效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或提供加盖上述部门公章的《武汉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及认定申请表》;

5、银行或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贷款学生从毕业当年的 71(含1日)开始偿还贷款利息,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开始偿还贷款本金,毕业后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在贷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所在学院初审,并组织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银行规定的有关借款申请材料、借款合同及相关表格;报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后,由经办银行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学生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批准后,贷款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中以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学生贷款金额确定后,原则上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如要求终止贷款,可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贷款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恪守信用,按照与贷款银行签定的协议,按时还清贷款本息,珍惜本人声誉并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必须向银行提供上学年的学习成绩,成绩合格才能继续发放下一学年的贷款。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银行将停止发放其贷款,并要求其偿还贷款本息:

    1、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贷款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公安部门刑事处罚的;

    3、贷款期间有考试科目不及格的视经办银行规定是否终止贷款

    第十七条  获得贷款的学生如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等情况,必须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的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或者在还清借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贷款期间退学、开除和出国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必须还清贷款本息。学生因故死亡,按贷款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按贷款银行要求,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必须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离校后的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如贷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学校将暂缓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包括调整还款方式,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同意后,可以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条  贷款展期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审核通过后,由贷款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贷款展期后,累积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贷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100%贴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的代偿

2007年开始国家对于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从2009年开始,国家对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从2011年开始,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在校生实施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具体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将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授信业务。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违约行为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七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性质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贷款期限最长达14年,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中学校的主要职责

1、向生源地教育机构和经办银行证明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等方面的表现;

2、根据生源地教育机构和经办银行的要求,确认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并按合同要求填写回执;

3、向经办银行提供学校财务账号和财务联系人,负责用学生贷款冲抵学费和住宿费,将到款信息通知到贷款学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武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武大财字[2000]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