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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以及《武汉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武大学字[2012]18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本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规划、领导、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财务、人事、学工、教务、保卫、后勤、团委等部门支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规划、管理、组织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一)做好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做好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的拓展,考察聘用单位资质,承接、组织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做好校内勤工助学经营性实体的监督和管理。

(三)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拟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劳酬建议标准,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按照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组织协调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推荐符合用工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及时协调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学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开展本学院(系)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按照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九条   学校按照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总人数的10%左右统筹安排和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学生人数、教职工编制及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且不能替代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本职工作。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包括学校机关与直属单位设置的固定勤工助学岗位以及寒暑假连续性的勤工助学岗位,还有突击性劳动的临时岗位以及各院系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工作助理、行政工作助理、科研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在条件成熟时应适当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二条 各单位需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或临时岗位的,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十三条  各单位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合法、安全,工作性质和内容应当适宜学生参与,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的学习主业和身心健康;不得组织学生参与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四章  岗位质量考核及劳酬支付

第十四条  聘用单位每两个月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考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以及遵纪守法和履行勤工助学协议的情况等,考核的结果作为发放劳酬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劳酬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的,酌情扣减。

第十五条  学生从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实行计时制考核,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劳酬标准为8-10/小时,最高劳酬标准为400/月。寒暑假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50小时,最高劳酬标准为500/月。实行计件制的,应当事先与聘用单位协商确定,并由聘用单位报学校核定。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劳酬由聘用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和劳酬标准进行核算,每两个月结算一次。经聘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报财务部审批,由财务部将勤工助学劳酬直接划入学生银行账号中。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劳酬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教育部规定的最低劳酬标准。

第十八条  在当年计划内的勤工助学岗位劳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学校资助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有专门项目经费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酬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劳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支付。

 

第五章  勤工助学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勤工助学经费由财务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根据学校校院两级财务管理体制,学院(系)每年应从学院(系)有关收入中划出专项经费,支付本学院(系)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劳酬。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系)和校内用工单位每年12月份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报送本单位当年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学院以及有关聘用单位应适时对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主业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以暂停或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做好勤工助学工作,学校每年评比表彰学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用工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武汉大学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所在学院(系)批准,由学院(系)或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聘用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上岗。学生私自在校外做兼职的,若发生上当受骗、意外伤害等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原《武汉大学勤工助学工作管理条例》(武大学字[2001]10号),《武汉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武大学字[2006]41号)不再适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