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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10-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的原则。经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后入库备查。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或者学院(系)推荐获得各类资助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学院(系)成立以分管本科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级导师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以班级(或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班级导师(或年级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或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为班级总人数的10%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武汉市当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城镇户口,父母一方或双方暂时失业,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二)家庭中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全日制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三)父母务农,父母中有一方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四)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

(五)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为严重;

(六)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武汉市当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家庭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

(二)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

(三)父母双方均因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四)农村五保户或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户和特困救助范围内的家庭子女;

(五)家庭成员或本人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或父母患慢性疾病并丧失劳动能力,无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致使家庭财产损失特别严重的学生;

(七)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的学生;

(八)由于其他原因生活确实无保障的学生。

第十条有下列情行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非因拆迁购买商品房或现已有住房而又新建(购)住房的;家庭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

(二)家庭有投资股票、商业保险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三)家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四)欺骗组织,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者;

(五)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

(六)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七)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行为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每学年结束前,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部署下一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一),需要认定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若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武汉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二),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学院(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宣传、组织、实施和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系)认定工作组向广大学生宣传学校的资助政策,对出具《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提出困难申请的同学,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与学生进行谈话并记录相关资料,同时要求其如实填写《武汉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所提交的材料(附件一、附件二)和谈话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学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学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系)审核通过的《武汉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各一份),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系)辅导员、班级导师应随时关注学生的生活状况,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

第十八条  对在校期间由于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系)认定工作组以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结合本细则给予认定。

第十九条 学院(系)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将调整情况于每年9月中旬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受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或学院(系)有权取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或调整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一)有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者;

(三)在各类考试中有作弊行为且情节严重者;

(四)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系)应当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心理健康和思想进步,教育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自立自强、诚实守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昂扬向上、奋发进取的精神风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