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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及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和《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我校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国家资助和教育资助的对象包括

(一) 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

(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往)届毕业生;

(三)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

(四)退役复学的在校生;

(五)自主就业退役一年以上士兵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资助和教育资助的界定

(一) 应(往)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

(二)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的新生及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录取后,国家对其缴纳的学费实行教育资助。

 

             第二章  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标准、年限

 

第五条  国家资助的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退役士兵学生的教育资助按照学年进行申请,每次只能申请当年的学费资助,申请金额按照学费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国家资助及教育资助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三章  补偿、代偿和资助的申请、审批及各方职责

 

第八条  国家资助及教育资助的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应征入伍的应(往)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 《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2﹞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二) 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的新生及退役复学生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  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2﹞ 《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三)退役士兵学生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  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2《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

第九条  申请流程及相关各方职责:            

一) 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网址http://zbbm.chsi.com.cn/dxnb/index.jsp),填写相关信息,下载打印《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我校学生将《申请表》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

(三) 初审合格后由校财务部学生事务科对其缴纳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审核盖章。

(四)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申请表》上加盖相关公章后,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五) 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并向学生发放《入伍通知书》。

(六) 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的新生及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复学当年向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打印《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七) 校财务部负责对退役复学生的学费减免金额审核盖章,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八) 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征入伍的学生(或委托人)及退役复学生向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九)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申请国家资助的材料,审查申请资格,建立学生档案。完成终审。

(十)退役士兵学生每年930日之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申请资格,建立学生档案。完成初审。并于1031日前将退役士兵学生的申请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四章 补偿、代偿和资助资金的发放

 

第十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批结果通知校财务部及学生(或委托人)。校财务部将补偿、代偿和资助资金发到学生的账户中。校财务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帮助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办理还款手续。

第十一条  办理了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补偿的学费优先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待国家助学贷款还完后再按实际缴纳的学费转入学生预留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每年1031日前,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本年度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我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我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我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国家资助及教育资助的资金设专门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我校学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59日印发的《武汉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实施办法》武大学字[2013]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