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我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 每位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七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三年代偿完毕。
第八条 代偿的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毕业生向所在院系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3)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书原件。
(二)各院系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代偿申请汇总表》;
(2)《毕业生基层就业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第九条 办理流程及相关各方职责:
(一)每年的5月和11月符合代偿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向所在院系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院系或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材料上加盖院系公章。
(三)各院系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统一将申请材料提交校财务部,校财务部负责对申请学生的学费标准及实际缴纳学费情况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四)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述材料,审查申请资格,建立代偿学生档案。
(五)每年6月底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六)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批结果通知校财务部、用人单位及学生本人。
(七)校财务部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拨的相关款项后,根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代偿金发放表及时将代偿金发到学生的账户中。校财务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帮助获得代偿的学生办理还款手续。
(八)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垫付及学生自行支付的还款情况,填写《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利息支付表》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回补。
(九)办理了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代偿学费优先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待国家助学贷款还完后再按实际缴纳的学费转入同学预留的银行账户。
(十)获得代偿的毕业生分别于第二年、第三年6月10日前填写当年的《在职在岗情况审查表》,加盖就业单位公章后,邮寄武汉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继续享受当年的代偿资助。
第十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我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我校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生应及时、主动联系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重新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对于不及时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协议、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学校将有关情况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代偿金设专门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我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