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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生学风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0-11-11

武汉大学关于进一步

加强本科生学风建设的意见


武大本字〔20177


全校各部门、单位: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本科生的学风是学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形成教育教学协同育人合力,打造世界一流的本科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现就进一步加强本科生学风建设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生学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全体教职员工都有加强学风建设的职责。要通过教风带学风,考风正学风,管理促学风,形成由全体教师和学生积极参与,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学院(系)长期坚持、落实责任,积极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学习氛围的长效机制。

第二条 实施武汉大学本科生学风建设工程,落实《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武汉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武汉大学班级导师管理建设办法》、《武汉大学烛光导航工程实施办法》,制定完善本科生评奖评优系列办法以及推进本科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和创新创业的系列配套文件,培育勤奋、严谨、求是、诚信的优良学风。

第三条  学校设立本科生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与本科教学的校领导任组长,本科生院、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就业指导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员,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各院系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第二章 学风建设的主体:学生

第四条 学生在学风建设中发挥主体作用。要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尊重老师的劳动成果。

第五条 学生须按照教学日历和课程安排,自觉遵守课前预习、认真听课、小组讨论、课后作业、复习备考、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考风考纪,坚持诚信考试。如有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自觉按照《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接受处理。

第七条 建设良好的班级文化、宿舍文化,发挥团结互助、相互督促、相互激励的学习风气。充分发挥“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珞珈风云学子”等的典型示范作用。

第八条 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要主动参与到本科生学风建设工作中来。把学生党员承担社会工作、联系宿舍、联系入党积极分子、担任班级工作助理等工作与学风建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学生党员干部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主动参与学风建设的各项工作,用实际行动影响、带动周围同学努力学习、共同进步。

第九条 各级学生党团组织、学生会、班级要通过主题党团日活动、主题班团会等方式,围绕学风建设开展活动和组织学习讨论,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

第十条 充分发挥学生信息员的作用,公开征集本科教学信息,及时客观反映师生对教学工作的各种意见和要求,发现并反馈本科教学中的先进事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形成优良的教风、学风。

第三章 学风建设的主导:教师

十一 专任教师要在本科生学风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教书和育人相结合,积极参与本科生学风建设。教师要因材施教,了解学生的需求和特性,努力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改善学习评价机制,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第十二条 专任教师要做好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学习方法的指导等工作,并辅导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帮助他们掌握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成绩。

第十三条 专任教师要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学生上课出勤、课程作业、平时成绩管理,关注重修学生。教师应在第一次课时向学生说明课堂纪律的要求,明确旷课、迟到、早退、交头接耳、接听玩手机以及其它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将与参加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挂钩。教师有责任清查并记载迟到、旷课学生情况,严格课堂考勤,维护教学秩序,促进和维护良好的学风,并定期向辅导员反馈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教师要积极指导提升本科生科研和创新创业的意识与能力。承担科研项目的专任教师,严格按照《武汉大学关于进一步推进本科生参与科研项目工作的意见》(武大本字2014 [115])规定的相关办法,积极吸纳本科生参与科研工作,培养本科生的科研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专任教师要在本科生中开展科学精神与科学伦理教育,进一步完善课程作业、课程论文、论文答辩、业余科研项目申报及成果等的学术规范和诚信教育。

第十六条 专任教师要积极承担本科生班级导师工作和烛光导航工作,对本科生开展专业思想教育、学业和就业创业指导等。


第四章 学风建设的骨干力量:教学管理人员和辅导员

第十七条 教学管理人员(含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辅导员(含分管本科生工作的副书记)是本科生学风建设的骨干力量。教学管理人员、辅导员要具体组织本科生学风建设,积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本科生学风建设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教学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应结合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开展专业思想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规范学生的学习方式和行为。

第十九条 教学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应帮助学习困难学生适应大学学习生活,激发学习兴趣,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研究分析学生学习状态和学习成绩变化,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类指导。

第二十条 教学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应指导和组织学生开展课外学术科技实践活动,指导学生考研、出国留学等学习事务。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落实教学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听课制度以及辅导员走访学生宿舍制度。教学管理人员和辅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辅导员走访学生宿舍不少于每周1次。

第二十二条 加强辅导员与家长的联系沟通制度,有效发挥家庭和社会的教育管理作用。要认真落实本科生学业预警工作,对可能或已经发生学习问题或完成学业困难的学生进行警示,告知学生及家长可能产生的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补救和帮扶措施。


第五章 联动机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学风建设信息通报反馈制度。本科生院、学生工作部每学期向各院(系)通报本科生学风建设情况,研究具体措施。建立教师与辅导员、班级导师、教学管理人员的沟通制度,就学风建设情况进行定期交流。

第二十四条 本科生院要完善学生学分清理和学业预警机制。严格执行《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武汉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就业、后勤、保卫、信息中心等各个直接服务学生的部门,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育人功能,为建设优良学风做出努力。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系)要按照规定划分班级,并合理确定班级学生人数,原则上一般不得超过40人。为每个班级配备一名班级导师。班级导师的工作量计入年终奖酬金,并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七条 班级导师要积极引导学生,与辅导员一起加强班级管理,指导班级开展工作,培养良好学风,努力把学生引导到专业学习和综合素质培养上来。班级导师应当每周深入到学生班级1次。

第二十八条学院(系)要按照《武汉大学烛光导航工程实施办法》的要求,选聘烛光导航师,并落实烛光导航师的工作量。

第二十九条 把学风建设与党建、团建工作相结合。学风建设要成为学生党支部的重要工作。发展党员要考察发展对象在学风建设中的表现,尤其是对学业成绩的考察。新发展的本科生学生党员,一般不得有必修课不及格现象。

第三十条 各级党团组织、学生会要积极宣传和推进学风建设,举办学术报告和讲座,在师生中广泛组织开展学习讨论和学术交流,同时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学习竞赛、科技竞赛、学习研讨、学术论坛等活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第三十一条 推进校友兼职导师工作,邀请社会上各行业卓有成就的著名校友回校担任校友兼职导师,为在校大学生提供指导。


第六章 考核与激励

第三十二条 建立本科生学风建设考核与激励制度。由学校每两年集中1次对学院(系)本科生学风建设状态进行考核评估,并分别给予一等、二等、三等的等级评定,其中一等不超过全部院(系)的三分之一。由本科生院、学生工作部具体制定考核标准与奖励标准。

三十三条 把学风建设考核与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的评选相结合,学校每年评选“优良学风班”,并给于物质和精神鼓励。优良学风班要求班级学风严谨,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全班同学必修课学习成绩优良率高,不及格率低。

第三十四条 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选“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等,要进一步加大对学生学习态度、学业成绩、考风考纪的考察,提高评选比重,实行必修课程不及格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五条 评选学生工作先进集体时,将学风建设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对于学风建设等级评定为三等的,原则上不得评定为学生工作先进集体。

第三十六条 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状态评估应与学风建设状态评估有机结合,优化对学风建设成效的考核与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本科生院、学生工作部。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武汉大学学院(系)本科生学风建设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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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7220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