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党字[2021]30号      发文单位:党委组织部


全校各部门、单位:

《武汉大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2021年第7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

2021年5月2日


武汉大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党委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学校机构编制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关于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管理特点,不断完善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必须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等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机构编制资源,提高编制使用效益,向急需学科、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倾斜,优先保障教学科研一线需求。

第四条 学校实体机构设立、撤销、调整等相关机构编制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设立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学校党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第六条 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为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机构编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

(二)研究提出学校机构编制工作的总体方向和原则;

(三)研究提出学校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审议学校“三定”(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方案;

(五)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机构编制相关任务。

第八条 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组织部,是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成员由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构成。涉及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干部职数等相关工作以党委组织部为主,涉及人员编制等相关工作以人事部为主,组织、人事部门紧密配合,分工协作,统筹协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工作需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

学校重大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由学校党委启动。相关部门、单位可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提出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干部职数等事项调整动议,并组织力量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判;重大事项动议的提出,应先行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推进。

机构编制工作的动议应当由提出动议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须符合学校改革方向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并充分论证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第十条 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机构编制相关动议事项报请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提出机构编制动议事项申请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理由;

(二)机构编制事项调整所涉及的机构名称、职责范围、干部职数、人员编制等;

(三)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论证环节相关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就以下事项逐项审核、研究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一)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三)是否在上级批复的机构限额、机构类型或编制总量内;

(四)是否符合机构编制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

(五)是否适应学校发展需要,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六)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充分考虑了除调整机构编制外的其他解决办法;

(七)是否存在人浮于事现象,是否盘活现有存量,合理配置编制,从严控制规模;

(八)是否对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客观分析,并作好应对准备。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审核、研究论证机构编制事项时,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合法合规性审查,重大问题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人员编制的,还须由人事部提请学校相关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先行评估。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事项严格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学院(系)等具有办学职能单位的内设管理机构及其干部职数调整、机关与直属单位的内设机构更名或重组等事项,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决定。

学校二级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人员编制、干部职数调整,机关与直属单位的内设机构及其干部职数增减等事项,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并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建立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各类机构编制资源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统筹使用,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加强机构编制的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构编制委员会应该定期对学校机构编制状态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四条 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各部门、单位的内设机构职责调整,应当及时报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部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职责划分规定在理解上有分歧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意见,报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查。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

第十五条 机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具有比较完整且相对稳定的独立职能,能够与现有机构的职能协调衔接。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单位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单位负责。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可以实行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机构、人员编制和干部职数管理台账,准确掌握机构编制的现状以及变动情况。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党组织对本部门、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

第十八条 学校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等,挤占挪用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学校资金;

(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干部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六)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和追责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从严从紧控制事业单位法人数量。学校现有单独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管理责任单位要加强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办理法人登记、年度报告公示等工作。确有新设立必要的,要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按照管理程序研究决策,按规定要求办理批准设立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非实体学术机构和冠名挂牌单位,管理责任单位要严格审批程序,科学设置,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附属医院及相关经营性单位依据本办法精神,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授权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原有涉及机构编制相关工作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