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办字[2024]1号      发文单位:党政办公室


全校各部门、单位:

《武汉大学印章管理规定》已经学校2023年第二十二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24年1月2日


 

武汉大学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印章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印章系指经学校审批、在指定部门备案的各类实体印章。

第三条 学校印章实行统一监管、各负其责的制度。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是学校印章的统筹管理部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具体负责办理学校印章的刻制、启用、注销工作,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印章管理。

第二章 印章规格、样式

第四条 印章形状一般为圆形,依性质中央刊党徽或五角星,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业务专用章的形状、样式根据需要,同时考虑传统习惯刻制,内含“XXX专用章”字样。签名章不做统一规定。

第五条 印章所刊单位名称一般应当为全称。

第六条 印章所刊汉字一般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第七条 印章质料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章 印章刻制、启用和注销

第八条 申请刻制印章应严格履行学校规定的审批手续。各单位(部门)申请刻制印章,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党政办审批;实体研究机构和实体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可申请刻制印章,由所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党政办审批。虚体国家级、省部级平台(基地)原则上不得刻制印章,确需刻制的,由所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归口管理部门、党政办审批后还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党政组织机构类印章,以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成立该组织机构的文件为依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类印章,以成立该组织的文件为依据;实体研究机构和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印章,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学校成立该组织机构文件为依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刻制印章:

(一)虚体研究机构;

(二)临时性工作机构;

(三)其他经学校决策会议确定的不得刻章的情形。

如需使用印章,由其归口管理单位代章,并在落款处注明。

第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刻章的单位应指定印章专管人员到保密办办理刻制手续。保密办应依规遴选具备资质的机构统一刻制印章并编号,确保印章规格、大小、形状、材质规范。

第十二条 因机构更名或印章磨损等需要重新刻制印章的,应持有机构更名或成立的文件原件,按规定办理,原有印章同时交回保密办。机构撤销的,印章应在撤销当日立即停用,并在3个工作日内交回保密办。

第十三条 印章刻制完毕须附模备案后方可启用。各单位启用新章必须同时上缴相关废止印章。依照规定需要行文启用的印章,由党政办印发启用印章的通知。

第十四条 印章因故废止后应在当日立即停用,并于3个工作日内交回保密办,由保密办将废止印章进行去功能化处理后,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印章持有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

第四章 印章保管、使用

第十五条 印章所在单位须指定印章专管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专管人员分别为印章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 印章使用管理实行审批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单位负责人须严格依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印章使用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印章专管人员须安全妥善保管印章,保存印章使用、移交管理、临时代管等书面记录。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在办公地点之外存放和使用印章。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时,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派至少两人监印。印章如有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调查。

第十八条 印章专管人员须认真核对印章使用申请等审批手续和文件材料,做好用章登记,用章登记簿须保存至少10年。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及纸张上加盖印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印:

(一)未履行规定的用印审批程序或者用印审批不符合权限要求的;

(二)内容有误或者不完整的;

(三)非本校师生员工或与本校业务工作无关的;

(四)其他不适宜用印的情形。

第二十条 印章专管人员须规范盖章,做到位置恰当、盖年压月、字组端正、印迹清晰。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因印章管理不善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学校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校内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带有“武汉大学”“武大”等相关字样的印章。本校教职工或学生违反本规定的,学校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部门)印章管理细则报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电子印章与本规定所称实体印章具有同等效力,必须做到依规申请、授权使用、妥善管理。电子印章的管理细则由信息中心制定,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武汉大学公章使用管理办法》(武大校办字〔2013〕9号)、《武汉大学印章制作审批与备案管理规定》(武大密字〔2017〕19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