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议事规则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产字[2022]1号      发文单位: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


全校各部门、单位: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议事规则(修订)》已经学校2022年第七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22年6月28日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范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的精神,和《武汉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开展审核审批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审核审批工作。

(二)坚持科学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开展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或价值分析等工作。

(三)坚持法治原则。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科技、人事、财务、成果转化、资产经营、国资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人事部、财务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转中心”)、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科转中心是学校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职能部门,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按制度授权行使部门职责。

第四条 领导小组会议材料由科转中心负责准备。原则上要求在会议召开之前,由科转中心将会议讨论事项的情况材料,以纸质版本或电子版本方式,送达领导小组会议成员。

第五条 领导小组审核审批权限如下:

(一)授权科转中心审批不超过500万(含500万)的许可、转让及其奖励、分配事项;

(二)审批超过500万(不含500万)不超过3000万(含3000万)的许可、转让及其奖励、分配事项;

(三)审批不超过3000万(含3000万)的作价投资及相关奖励、持股事项;

(四)审议超过3000万(不含3000万)的许可、转让和作价投资及相关奖励、分配、持股事项,并对提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审批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五)审批境外转让或境外独占许可事项、终审争议事项以及议决科转中心提请审核审批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应依照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履行报批或报备手续。

第六条 领导小组决策及执行规则:

(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可以召开会议。未到会成员可以委托到会成员代为发表意见,可视为其参加会议。同意人数达到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相关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

(二)领导小组成员有权对议决事项保留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意见,但在未做出新决策之前,须按业已决策的意见执行。

(三)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的,须经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议事规则》(武大科理字〔2018〕28号)同时废止。本规则由科转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