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文件字号:武大产字[2022]2号      发文单位: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


全校各部门、单位:

为充分发挥高校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设科技强国”,落实加快党的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大战略部署和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学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原则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抓住机遇,牢固树立“一流大学要有一流科技成果转化”的思想。要把科技成果转化放在与教学、科研同等重要的地位,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全校师生员工,特别是广大科技人员的光荣任务和历史使命。构建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机制和新模式,为加快学校“双一流”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二)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职务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非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

(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3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4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涉及国家秘密或学校保密事项的,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四)成果转化方式包括:

1.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2.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3.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4.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五)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转中心”)代表学校归口管理。学校授权委托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持有和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份)。

二、组织实施

(六)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统筹、协调、审议和决策机构,并具有知识产权运用管理的职能。涉及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经领导小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核。

(七)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科转中心负责全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组织、协调和实施。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人事部、财务部、资产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分别负责转化过程中的科研、人事、财务、股权管理、国资、法务等事项。学校各相关部门高效协同,全力促进科技成果高质量转化。

(八)学校鼓励开展校地、校企合作。积极促进所属单位与政府、企事业单位共建研发平台、技术转移及孵化平台等成果转化合作机构,开展技术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努力推动学校科技成果高质量转化。

(九)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信息系统,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作为科技工作的考核重点。

三、权属管理

(十)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后,其知识产权的申请权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属学校。学校与企事业单位所签订的技术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归属有约定的,依照合同约定。

(十一)学校进一步推动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放管服”,简化对转化前的知识产权的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对实施转化的知识产权所形成的学校部分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不断完善职务科技成果在转化过程中的国资、财务管理和科技成果登记、评价、公示、备案、产权确认等管理制度。不断优化管理流程,着力减轻师生员工负担,提高转化效率。

(十二)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转化运营专项资金,通过校内拨款、地方奖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等途径筹资,用于开展知识产权的管理运营、转化队伍建设、第三方专业机构聘用等;加大对专利转化的奖励,提升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质量。

四、分配激励

(十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用于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激励支出部分,不受学校工资总额的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十四)担任学校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在任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按照规定时限予以转让,或在任期内限制交易,在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其他科技人员,均可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十五)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在转化过程中取得的现金净收益(扣除前期相关费用后的收益),在学校、科技完成人之间原则上按照30%:70%比例进行分配。学校采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股权(份)激励,在学校、科技完成人之间原则上按照30%:70%比例分配。其中学校应分配股权(份)由资产公司持有。学校可以根据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度,给与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五、保障促进

(十六)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一站式信息服务系统,实现资料提交、专家预审、职能部门立项前审批及立项后管理的线上服务,进一步简化成果转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效率。

(十七)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经纪的准入、培训、激励、考核等制度,逐步形成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员队伍,为师生员工提供全流程、规范化的成果转化服务。

(十八)学校鼓励师生员工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技术研发、中间试验、工程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涉及教师兼职、离岗创业和干部兼职兼薪的,需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需经学校批准。

六、法律责任及其他

(十九)师生员工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因知识产权归属、合同、侵权、奖酬等发生争议的,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属单位、相应管理部门妥善处理、协商解决。

(二十)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凡未经学校允许,泄露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凡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学校的协议,在离职、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学校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违规行为,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追究其责任。

(二十一)学校附属医院可参照本意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或依照本意见和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武 汉 大 学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