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保字[2022]4号      发文单位:保卫部

全校各部门、单位:

《武汉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已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完成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26日



武汉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含二级单位及下属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都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各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主管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要求,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策。

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部。

保卫部全面履行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承担对学校各部门(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任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学校消防工作向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为校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和实施;

(八)协助校长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九条  学校保卫负责统筹推进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

(四)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督促学校各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装饰工程前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投入使用前的消防验收、备案;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三)组织考核各单位消防工作情况。

第十条  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班子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二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分管工作范围内消防安全管理人。二级单位所属内设机构各级负责人分别是各自所在层级消防安全管理人。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要指定专人维护管理,落实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日常维保,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要确保其完好有效,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监督检查值班人员工作情况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部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应有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约定;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疏散并及时报警

第十  被挂靠单位对挂靠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检查、督促的责任。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由挂靠单位负主体责任,被挂靠单位负连带责任。

十三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装饰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按规定要求,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及投入使用前的消防验收,并向学校保卫部备案。

学校消防维修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单位)负责学校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消防工程项目的维修、改造;负责学校室内外消防栓维修、抢修。

后勤保障部负责消防供水、供电等正常运行。

 社区居委会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

(二)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督促各类基层保安、联防组织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十五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二)开展防火检查,加强日常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五)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文物建筑的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和消防演练;

(二)按文物管理规范和防火要求,安装文物建筑内的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等,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

(三)对文物建筑内的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电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落实文物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等消防规定;

(四)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大型活动时,督促主办单位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并按规定事先将活动情况和消防措施报相关部门审核同意;

(五)在明显处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第十七条  文物建筑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文物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二)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并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严格用火用电和危险品管理,落实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相关规定;

(五)开展日常的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每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按文物消防安全标准的专项防火检查;

(六)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技能。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  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实行挂牌管理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商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部门;

(三)车库、油库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等;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  在校园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保卫部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二十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由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若有物业管理的,物业合同必须有消防管理责任的条款,并由签订物业合同单位负责

  消防控制室由建筑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值班人员,落实211”值班制度(两24小时值班、一项规程上墙、一项值班检查必填记录),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

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由使用面积最大的单位或学校指定单位牵头负责本建筑公共区域及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管理工作,其他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服从牵头单位的管理。建筑物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维修等费用,由各单位按使用面积分摊。

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各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损坏需要维修的,由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报保卫部核实,由学校消防维修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维修;消防设施的检测由保卫部委托专业消防机构负责。

各单位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应及时报保卫部,由保卫部根据建筑物实际情况统一添置、更换或维修。

自负盈亏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固定消防设施的检测、维护和维修经费由单位自支,须确保消防器材充足,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  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负责室内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的日常检查,并每月对屋顶消火栓、末端试水装置进行放水及静压试验。

保卫部负责室外消火栓的日常检查,对室外消火栓出水及静压进行试验。

第二十  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工程,应将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消防设施的建造和消防器材的配置,列入建设计划和预算,由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且在规定的质保期内。

第二十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校消防工程的建设管理(除新建),应当有保卫部参加。施工单位需到保卫部进行报备,凭证施工。

第二十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义务履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遵守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严禁“飞线充电”、严禁将电动车停放在楼内充电、严禁将电动车电瓶拆卸后带入室内充电。

第二十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部备案。

第二十  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三十条  各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焊、气焊、氧割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部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三十一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校内出租房屋的消防监督检查并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人员迅速扑救初起火灾。

事故单位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学校党政办保卫部等有关部门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救援机构或保卫部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消防救援机构或保卫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学校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三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第三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二)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三)甲、乙类厂房、库房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四)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五)宾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六)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填发《消防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对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场所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四十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情形,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行为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十一  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学校保卫部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原则(落实整改责任人、时、措施、资金、预案),予以核查、消除。

对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学校保卫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保卫部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有关责任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对于因城市规划布局等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有关责任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并报送学校保卫部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标准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各院(系)和其他有学生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四十  各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  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  学校及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五十  各类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核材料、有毒有害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保卫部备案。

五十一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各单位应将消防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和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日常维保等经费落实。经营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消防经费。

  日常消防经费应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器材设施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整改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设施。

学校应保证消防重大隐患、突发隐情整改应急经费落实。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第五十  学校及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治安综合治理评估考核范围,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处分。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发生火灾事故的,除依据消防法规定进行处罚外,学校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第九章   

第五十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六十  本规定所称各单位是指学校职能部门、院(系)、直属单位、群团组织、附属医院、挂靠单位和参照二级单位综治和消防安全管理的三级单位等。

包括各学部、学院(系)、党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三级单位实行二级安全管理的单位及其他各独立机构。

六十一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设施,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消防综合平台系统等。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武汉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武大保字〔20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