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字[2023]28号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全校各部门、单位:

《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二十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23年12月14日


 

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83号)精神,为完善我校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高我校科学研究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我校依托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设立自主科研项目。为规范自主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自主科研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科研项目主要用于科技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团队的建设,以及支持我校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自主科研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定支持。自主科研项目稳定支持我校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科研经费长效支持机制。用于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年度预算的50%。

(二)自主立项。学校根据本校基本科研需求统筹规划,申请人自主选题,学校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立项支持。

(三)加强引导。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探索和技术攻关,支持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设立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领导小组,分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人和财务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审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投入领域和资金安排,领导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建设的统筹实施,对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有关政策进行研究、审议和决策,并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报学校批准。

第五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自主科研项目的整体预算规划及校内统筹协调,财务部负责所有项目经费的财会监督,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作为项目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自主科研项目进行分类管理,组织项目的遴选立项、过程管理、验收考核等实施全过程。

第六条 各学院(所、实验室、中心等)、直属科研机构根据本管理办法做好本单位自主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及实施。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项目申请书(含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按要求编制项目任务书(含年度经费预算)。

(二)负责组织实施项目,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的经费预算使用资金,落实任务书约定应当具备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

(三)按要求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等相关材料,达到相应的考核目标。

(四)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专著、数据、评价报告、研究报告等)进行归档,促进项目成果应用、转化及推广,接受项目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三章 项目类别

第八条 自主科研项目分为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人才启动类、学生科研类、绩效奖励类共5大类项目。

第九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牵头负责;人文社科类项目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牵头负责;人才启动类项目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牵头负责;学生科研类项目主要为研究生科研训练项目,由研究生院牵头负责;绩效奖励类由学校总体统筹,财务部牵头负责。

第十条 自然科学类自主科研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我校自然科学领域教师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开展基础研究和学科交叉研究,一般分为定向支持项目、竞争性项目和专项支持项目。定向支持项目主要指高等学校科技领军人才团队类项目和中央高校优秀青年团队项目,两类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经费安排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高等学校科技领军人才团队类项目以前沿科学中心、集成攻关大平台、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三大平台为依托,支持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牵头组织的创新团队,支持具有较强原始创新能力和潜力的青年人才组建的跨学科、跨领域的优秀团队。项目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由各平台单独制定实施方案及相应管理办法,各自组织实施。

中央高校优秀青年团队项目以重大科研平台为依托,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结合平台的优势特色和学校科技创新发展目标,组织凝练基础研究前沿和关键核心技术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围绕重大科学问题形成重大攻关任务。把团队建设落实到攻关任务中,以团队建设带动平台建设。

自然科学类自主科研项目具体实施细则见《武汉大学自然科学自主科研项目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人文社科类自主科研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分为引擎类资助项目、后期类资助项目、专项资助项目等。具体实施细则见《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自主科研项目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人才启动类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新进青年教师尽快启动科学研究和确立研究方向,提升科学研究能力。具体实施细则见《武汉大学人才启动自主科研项目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学生科研类项目主要面向研究生开展。在读研究生资助项目重点资助硕博连读研究生和博士生开展自主选题创新研究与博士研究生学术科研交流平台搭建,以进一步拓宽博士研究生学术视野、启发创新思维、提升科研能力,促进更多较高水平科研成果产出。具体实施细则见《武汉大学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绩效奖励类项目用于绩效奖励和激励引导。绩效奖励主要鼓励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激励引导主要用于鼓励应对国家需求,组织和策划重大科研项目的主体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方案见《武汉大学扩大科研经费使用主权改革试点方案》。

第十五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设置的项目类型,应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和学校相关科研发展规划,并结合各领域科研特点进行设置和调整。若设置学科交叉类项目,各归口管理部门协同前沿交叉学科研究院组织相关项目立项和验收。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自主科研项目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同一个申报者每年限申请一项;已获自主科研支持、而尚未结题或未达到考核目标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自主科研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于不具备申请条件、不符合资助范围的项目,不提交下一轮评审。申请者对所申报项目进行检索、查新,不得与国家各类科技计划支持项目内容重复。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评审专家组应按照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择优遴选拟资助项目,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将资助项目情况向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部报告备案。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管理部门应与项目负责人签订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任务书(含年度经费预算,以下简称“任务书”),明确约定双方的责权关系、经费开支范围和使用标准、以及项目考核目标。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进展报告(含项目经费年度支出)。出现任何不符合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需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或终止的,由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相关项目管理部门批准。

需要调整或终止项目的情况包括:

(一)项目第一负责人毕业、调离等重大变化,或因故不能履行项目负责人的义务,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对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核。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主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下拨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经费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

第二十六条 自主科研项目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2021〕283号)执行。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二十七条 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九条 自主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自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自主科研项目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任务书》中编制年度经费预算,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编制的年度经费预算进行审定批复,财务部负责按年度及时拨付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须根据签订的《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并根据批复的年度经费预算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经费,加快资金执行进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项目周期原则上均为一年,多年期项目须按年度提交进展报告。学校按预算分年度拨付项目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按年度预算执行。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监督和督促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对于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经费、结转经费或者项目验收之后的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结题报告或验收申请。结题验收的依据是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任务书。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如期提交结题、验收报告的,项目管理部门视情形严重程度,可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申请延期,经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结题验收。

第三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结题验收情况,逐步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强化绩效导向,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立项、预算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财务部对自主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项目管理部门有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

第四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整改不利的项目,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申请承担或参与科研专项的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取消其承担或参与科研专项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学校内部主动公开非涉密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预算、决算、设备购置、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九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四条 自主科研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

第四十五条 加强自主科研项目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自主科研项目取得的成果要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论著、技术文件、专利、成果报道等应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第四十七条 鼓励科研专项研究成果转让和转化。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武大科理字〔2014〕1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