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关于做好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干制”和项目验收“备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件字号:[2021]32号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全校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依据《市科技局关于在科技计划项目中开展项目经费“包干制”和项目验收“备案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武科[2020] 23号)精神,按照充分放权、放管结合和协同推进的实施原则,经研究,决定在我校承担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开展项目经费“包干制”和项目验收“备案制”改革试点。结合我校实际,现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适用于我校承担的自2020年8月起立项的武汉市基础研究类项目,试点期限为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项目验收“备案制”适用于我校承担的验收时间为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的武汉市基础研究类项目。

二、项目经费实行定额包干资助,与项目研发活动相关的设备费、能源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据实开支,无需编制预算。承担武汉市基础研究类项目的课题组应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对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据实列支。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确定,具体数额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具体意见,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定。学校依据科研项目经费相关管理办法提取管理费和其他成本补偿支出。

三、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启动时需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对经费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不得在项目经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消费等费用。

四、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开展结题验收工作,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由项目组所在学院(科研机构)代表学校组织成立专家组开展验收,专家组由至少3名非本校同行技术专家组成。严格实行项目“目标验收”管理,注重项目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突出代表性成果,不简单以论文、专利数量作为考核评价指标。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武汉市科学技术局要求,依法据实编制资金决算报表,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后,公示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验收报告,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经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统筹安排继续用于科研相关活动;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结余经费按武汉市有关规定原渠道收回。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严肃处理。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已经发生、尚未核算执行的武汉市应用基础前沿项目按本通知实施。

学校科技、财务部门和具体承担有关项目的学院(科研机构),应当及时反映情况及意见,动态完善试点改革工作。

附件: 武汉市科研项目经费包干使用个人承诺

武 汉 大 学

2021年8月6日

附件

武汉市科研项目经费包干使用个人承诺

本人承担武汉市应用基础前沿项目,项目批准号: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充分知悉项目经费包干使用政策前提下,做如下说明和承诺:

1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经费使用效益,经与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协商,设定绩效支出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___ %, 即绩效支出金额不高于___ 万元。

1完成既定科研任务和目标,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遵守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报销)的标准和规范,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合规性承担责任。

1坚持科学精神,坚守学术规范,坚决杜绝以下行为,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校内外监督:

(1) 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将科研经费违规转拔、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1) 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挪用、隐匿、非法占有、私自转让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以各种形式将科研经费转出,设立“小金库”。

(1) 通过虛假票据或虚构业务往来套取科研经费,如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等。

(1) 其他违反科学经费使用规范及学术道德、科研诚信或科研伦理的相关行为。

承诺人(签字) :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