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校企联合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字[2024]6号      发文单位: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


全校各部门、单位:

《武汉大学校企联合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24年第二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24年1月30日


武汉大学校企联合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企联合研究机构建设与管理,不断提升校企联合研究机构发展质量,多元化服务于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校企联合研究机构,是指学校相关依托单位(学院或前沿交叉学科研究院等)利用学科、人才、科研等优势与企业合作,经学校审核批准设立的研究机构。校企联合研究机构应充分利用学校和合作企业双方优势,深入推进产学研融合,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第三条 建立校企联合研究机构是推进产学研合作,服务企业创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学校研究平台建设和学科发展的有力举措。学校鼓励依托单位根据自身优势和发展需要,结合意向合作企业的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管理、信息和人力等要素,探索与企业合作的结合点,主动回应企业技术研发、人力资源开发等需求,吸引企业积极参与创建校企联合研究机构。

第四条 校企联合研究机构是根据校企合作需要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研究机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其管理按照《武汉大学虚体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武大字〔2023〕13号)(以下简称“虚体研究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校企联合研究机构采取学校指导、依托单位主管、合作企业协同的模式实施管理。学校指导工作分别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具体承担,运行与管理由依托单位负责,合作企业应按照双方约定提供相关支持与保障,协同依托单位共同做好机构运行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六条 学校和合作企业设立校企联合研究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双方坚持平等自愿,签署并认真执行共建协议,保障各自合法权益,实现共同发展。拟合作企业原则上应当是依法注册成立的正常有效法人单位,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自然科学类合作),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或在某方面存在明显特色或显著优势与潜力,具有良好的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合作经费有可靠的来源。

第七条 合作企业需对校企联合研究机构投入启动和研究经费。一个建设周期(一般为3-5年)内分年度投入学校的,年均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第一年到校经费原则上不低于周期投入总额的40%或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校企联合研究机构的设立程序包括发起、论证、复核与审批等环节。

发起:依托单位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指导下,与合作企业充分沟通、协商后,填写《武汉大学校企联合研究机构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起草共建协议。申报中应同时满足学校虚体研究机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论证:《申报表》和共建协议经依托单位教授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论证、审议通过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审核: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会同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对《申报表》和共建协议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审批:相关论证结果经学校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共建协议由双方正式签署,原则上第一年经费到账后,学校正式发文成立该机构。

第九条 校企共建协议签订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机构名称和双方依托单位;

(二)研究方向、建设目标与建设任务;

(三)开展研究活动必要的资金、场地等来源;

(四)机构人员、组织架构及运行机制;

(五)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六)校名校标的使用范围、禁用情形等内容;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合作期限;

(九)违约责任;

(十)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校企联合研究机构名称由学校、合作企业、研究领域和组织形式等部分构成,示例:“武汉大学-合作企业名称***(合作研究领域)研究中心”。机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校企联合研究机构建设周期一般为3-5年。建设期内,应围绕建设规划和研究方向,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加强交流与合作,丰富科学研究成果,促进人才汇聚,提升服务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 校企联合研究机构实行主任(所长等)负责制。机构负责人应为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由依托单位商合作企业推荐,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研究,经学校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发文任命。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和合作企业应加强校企联合研究机构的规范化管理、高质量建设。校企联合研究机构可在校企双方挂机构铭牌;不允许刻制印章;不允许设分支机构和子机构。

第十四条 校企联合研究机构对外使用学校名称、商标和其他标识,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校企联合研究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等文件,不得从事商业性宣传、营利性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对学校声誉、利益等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违者按学校有关制度处理,并视情节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校企联合研究机构在合作过程中取得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共建双方共有。合同(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原有知识产权,不因共建校企联合研究机构发生改变。

第十七条 依据校企联合研究机构共建协议到校的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按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校企联合研究机构运行过程中,使用到校经费购置及合作企业赠予仪器设备,按《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武大设字〔2024〕1号)进行购置和管理。

第十九条 校企联合研究机构若存在虚体研究机构管理办法中的负面清单情形的,学校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部门、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校企联合研究机构运行与管理中的其他事项按照虚体研究机构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一条 校企联合研究机构的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由依托单位商合作企业确定。依托单位应将考核结果及时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依托单位应对校企联合研究机构共建协议的执行情况、机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管理并及时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反馈。在共建协议执行期内,若合作企业有未按共建协议约定投入经费等情况,学校可依照共建协议约定提前解除共建协议,并启动机构撤销程序。

第二十三条 校企双方合作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共建协议并继续建设该机构。如期满后双方不再续签,学校启动机构撤销程序,机构铭牌由依托单位负责收回并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校企联合研究机构撤销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会同依托单位研究,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同意,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学校正式发文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依托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按照虚体研究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3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