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科文字[2022]9号      发文单位: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关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社科工作办通字〔2021〕33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经研究,特制定《武汉大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22年3月18日



武汉大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关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社科工作办通字〔2021〕33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2021年(含)起批准立项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对2020年(含)以前立项的在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商项目负责人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科研管理部门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开展科研工作提供保障,负责科研绩效考核和项目全过程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计部门负责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进行监督监察,受理群众举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二级单位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开展提供支持,并负责经费使用和日常监督。

第四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要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遵守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经费使用实行包干制。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用、绩效支出和其他合理支出。

第六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学校按到账经费的3%提取管理费。

第七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经费除管理费和预留最终成果出版费外,其余各科目不设比例和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第八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学校薪酬标准自主确定数额,不设比例限制。项目负责人每年可根据项目执行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年度项目组科研绩效的发放金额,由科研管理部门审定后,交财务部门发放。

第九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的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经学校财务、审计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第十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第十一条 根据上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应急类、中华学术外译等逐步推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