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人字[2024]3号      发文单位:人事部

全校各部门、单位:

《武汉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4年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126


武汉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5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人社部 科技部关于做好院士延迟退休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4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

第二章  正常退休

第三条 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领取养老金。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年满70周岁退休。

第五条 男性年满60周岁退休。女性教职工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其他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女性年满55周岁退休;工勤技能岗位女性年满50周岁退休。

第六条 办理程序

(一)学校在上一年度将下年度拟退休教职工名单通知到各二级单位,由各二级单位提前通知教职工本人,确保教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

(二)各二级单位应建立退休前谈话和工作交接机制,单位负责人应提前与拟退休人员谈话,并妥善处理其教学、科研、研究生培养、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安排。拟退休教职工须在退休时向所在二级单位交还个人名下使用的公共用房、仪器设备等学校国有资产及物资,办理移交手续。各二级单位应做好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因疏于管理而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延迟退休、暂缓退休

第七条 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技术专长,对少数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任教师,因学校建设和发展需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且身体健康,在征得本人同意,经学校批准后,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确因国家重大项目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延退手续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人文社科资深教授可延长至70周岁退休。

第十条 人才引进的高级专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退休年龄。“弘毅特聘教授”入选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聘期终止至65周岁;部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至多延长至70周岁。由人才与专家工作办公室根据学校政策出具名单,提交人事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有突出贡献、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的高级专家,确因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确因教育教学不可或缺的,经学校批准后,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因各学科之间的差异性,各学院可根据自身的学科特点和学院的发展需要,按程序从严制定本单位的延退细则报人事部,人事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审定,报学校审批通过后备案执行。

第十二条  二级教授备案退休年龄最多至65周岁,三级教授备案退休年龄最多至63周岁,学院在细则中可以差异化备案。没有制定延退细则的学院,正高级专家均按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第十三条  在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人大和政协主要领导及聘期内湖北省政府参事室参事可按国家和湖北省相关规定办理暂缓退休。由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等职能部门出具暂缓退休名单,提交人事部备案,待任期届满后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四条  达到备案退休年龄后,经学院考核特别优秀、对学科建设发展影响重大的正高级专家,可以给予一次延迟退休的申请机会,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延迟退休及任期内暂缓退休的教职工延迟退休期间占所在二级单位编制和岗位数。

第十六条  延迟退休、暂缓退休应在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上一年度提出,逾期未申请的,将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按照岗位的绩效考核指标以及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的要求,确定可量化、可评估的工作任务,与获得学校批准延迟退休的正高级专家签订工作任务书,对其进行工作任务考核。

第十八条  延迟退休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一)本人提出退休申请的;

(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不符合岗位聘任要求的;

(四)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五)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六)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

(七)经所在二级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不再聘用的;

(八)其他经学校决策会议确定的不适合继续延退的情形。

第四章  提前退休、退职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第二十条  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提前办理退休。

第二十一条   因工致残,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提前办理退休。

第二十二条   其他不具备退休条件,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

第二十三条   办理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女性教职工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的,应在年满55周岁前至少三个月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后报人事部审批,其中具有中层正副职领导职务的需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审批通过的到人事部签署《自愿退休承诺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提前办理退休的教职工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办理退职的教职工,须提供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等证明材料,由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人事部审批。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中管干部退出校领导岗位后的退休年龄和退休手续,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20231231日以前当选的文科长江特聘教授、国家级教学名师可以延长至70周岁退休。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在湖北省社保中心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129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职工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大人字〔20139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