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校非事业编制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人字[2024]4号      发文单位:人事部


全校各单位: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决定从2024年2月1日起调整全校非事业编制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

1、在武汉市区、襄城区、樊城区、西陵区、伍家岗区工作的,全日制工作人员最低工资标准为221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小时。

2、在大冶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茅箭区、张湾区、枣阳市、老河口市、襄州区、宜都市、枝江市、夷陵区、点军区、猇亭区、荆州区、沙市区、东宝区、掇刀区、汉川市、应城市工作的,全日制工作人员最低工资标准为195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9.5元/小时。

3、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全日制工作人员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项目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适用对象

1、本标准适用于全校非事业编制合同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科研流动岗人员。

2、学校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有关要求

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通知合理调整人员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以保障各类人员月(小时)工资不低于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并于2024年2月1日之前将调整后的人员工资标准报人事部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人员经费由学校财力承担的单位,请按照相关程序做好追加经费预算报学校财务部。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