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非事业编制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人字[2021]87号      发文单位:人事部

全校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决定从2021年9月1日起调整在职在岗各类非事业编制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工作的,全日制工作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5元。

(二)在武汉市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襄阳市襄城区、樊城区;宜昌市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工作的,全日制工作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

(三)在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三区,大冶市;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襄阳市襄州区,枣阳市,老河口市;宜都市,枝江市;荆州市荆州区、沙市区;荆门市东宝区、掇刀区,京山市,钟祥市;鄂州市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孝感市孝南区,汉川市,应城市;黄冈市黄州区;咸宁市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随州市曾都区;恩施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工作的,全日制工作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5元。

(四)在阳新县;十堰市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南漳县、保康县、宜城市,谷城县;当阳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江陵县,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监利市,洪湖市;沙洋县,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云梦县,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团风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浠水县,蕲春县,武穴市,黄梅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随县,广水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宜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工作的,全日制工作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20元,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

二、试用对象

(一)本标准适用于全校各类在职在岗非事业编制合同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科研流动岗人员以及非全日制聘用人员。

(二)学校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聘(使)用人员性质和工作地点及时、合理调整在职在岗聘用人员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以保障各类人员月(小时)工资不低于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并于2021年9月1日之前将调整后的人员工资标准报学校人才交流培训中心。

(二)因调整工资标准而增长的人员经费仍从原工资渠道列支。由学校财力承担经费的单位,请在第四季度按照相关程序做好追加经费预算报学校财务部。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