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人才评价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人字[2023]16号      发文单位:人事部


全校各部门、单位:

《武汉大学人才评价专家委员会章程》已经学校2023年第3次人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23年3月24日


武汉大学人才评价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人才评价制度,加快一流人才队伍建设,保障人才评价专家委员会在各类人才评价中发挥有效作用,依据《武汉大学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大学人才评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校人才评价委员会)是学校人才评价工作的学术机构,具有人才评价工作的审议、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校人才评价委员会委员由德才兼备、公道正派、治学严谨、学术造诣高的不同学科领域专家组成,年龄不超过70周岁。根据工作需要,校人才评价委员会委员可以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需要,校人才评价委员会下设人文社科评价小组、生命医科评价小组和理工科评价小组,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评价事务。每个评价小组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 校人才评价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人才与专家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及相关事务。委员会秘书长由人才与专家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秘书长由人才与专家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权限

第六条 校人才评价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校有关人才队伍建设与发展管理制度和信息等;

(二)就人才工作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建议;

(三)在校人才评价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学校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校人才评价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人才评价委员会规定,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人才评价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严格按规定保密;

(五)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八条 根据人才评价工作需要,秘书处适时组织相关委员召开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各小组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校人才评价委员会小组会议,必要时可委托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九条 校人才评价委员会议与会委员可据会议主题确定,每次会议与会委员不得少于7人;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事项性质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实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同意票达到与会委员的2/3为通过。

第十条 校人才评价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学校人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实施。本章程由校人才评价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