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后字[2022]17号      发文单位:后勤保障部

全校各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学校对《武汉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武汉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22年10月24日


武汉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暂行办法

(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强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各单位和计生干部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情况,每年评选一次。通过评选先进,进一步调动各单位和广大计生干部的积极性,推动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上新台阶。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对象为全校各单位,全校从事计生工作的教职工。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标准分别为: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标准: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武汉大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严格实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困难,确保人员落实到位、经费投入到位,把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

2.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学校和政府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等各种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培训,切实做好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3.切实做好本单位育龄人群的怀孕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掌握育龄人群的怀孕生育情况并向武汉大学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送交报表,及时准确率100%。

4.认真落实本单位计划生育家庭和独生子女父母的各项奖励优待政策,严格按政策审核申报材料,及时准确上报各种奖励报表,上报及时准确率100%。严格落实本单位教职工的婚假、产假、哺乳假、护理假、育儿假和照顾老人护理假等休假制度,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5.积极配合学校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工作。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药具的领取、发放和保管等工作。

6.切实做好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培训。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积极参加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全面实现管理目标。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标准: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各级主管部门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

2.热爱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广大教职工、学生和流动人口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一年及以上且成绩显著。

3.熟悉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办事流程,认真履行职责,求真务实,出色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任务。

4.及时掌握本单位育龄人群的怀孕生育情况,及时准确上报怀孕生育情况报表,及时准确率100%;及时掌握本单位计划生育家庭和独生子女父母情况,及时准确上报各种奖励报表,及时准确率100%。

5.熟练掌握并运用武汉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工作,积极参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等各种人口与计划生育培训,切实做好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

6.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学校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工作,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药具的领取、发放和保管等工作。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为先进:

1.本年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

2.本年度有出具婚育证明时弄虚作假,或把关不严,随意签字盖章,甚至在空白纸上盖章的;

3.本年度单位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计生干部无故不参加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的;

4.本年度上报计划生育信息不及时准确的。

第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名额:每年通过考核评比产生五个先进单位和五名先进个人。

第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工作由武汉大学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一)申报单位和个人分别填报《武汉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和《武汉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

(二)武汉大学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单位和个人完成年度目标情况和平时工作表现,结合评选标准,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确定由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代表组成的年度评先领导小组,年度评先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评议确定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

(四)公示。

(五)发文。

第七条 学校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