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发字[2024]1号      发文单位: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全校各部门、单位:

《武汉大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24年第一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24年1月12日


 

武汉大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支持部属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主要指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湖北省、武汉市支持部属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总体规划、分年实施,一流导向、突出重点,统筹管理、集中核算,绩效考评、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学校加快推进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由学校统筹用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五个方面。

第二章 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学校“双一流”建设发展规划,审议年度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双一流”建设办公室负责统筹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整体预算方案,督促推进专项资金执行,协同相关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及结果应用等。

第七条 财务部负责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会同“双一流”建设办公室实施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服务;负责对接上级部门的财务验收、审计检查等。

第八条 项目所在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专项资金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是专项资金的直接责任人。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的规范、科学使用,确保专项资金效益。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总体预算的组成部分,根据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实行项目申报评审和“二上二下”的编制流程。专项资金预算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由财务部纳入学校年度总预算,经学校审定后下达至各单位。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额度,结合建设目标和年度任务,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计划,科学设置建设目标和预期绩效指标,并按照规定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经项目所在单位集体研究通过,报归口职能部门、“双一流”建设办公室、财务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执行计划一经审定,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一般不作调整。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者增加无预算的支出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时,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一)项目预算支出科目调整。指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助学金和资本性支出科目支出事项调整。其中不跨类科目间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双一流”建设办公室审核确认,财务部按审核意见调整执行;跨类科目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申报,获批后予以调整。

(二)设备购置计划调整。100万元以内设备购置计划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报“双一流”建设办公室审核确认;单价100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申报,获批后予以调整。

(三)政府采购计划调整。采购限额在100万以上的货物、服务或在120万以上的工程事项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报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审批确认并报教育部备案,财务部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支出和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与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相关的人员经费、奖助学金、业务费、资本性支出等。支出标准国家和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确定。各支出科目报销要求,按照学校财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一)人员经费。指用于高水平人才培养、引进、聘任和优秀创新团队建设所产生的薪酬、安家费等支出,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人员经费由人事部、财务部统筹支出和管理,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列支人员经费。新设实体研究机构第一个建设周期、新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项目若有特殊需求应由归口职能部门审批。

(二)奖助学金。指用于跨学科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和学生国际化培养等方面的奖学金,学校其他各类奖学金不从“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跨学科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方面的单项奖学金由弘毅学堂、前沿交叉学科研究院统一设置和管理。学生国际化培养等方面的奖学金,建立院校两级奖助体系,各培养单位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相应单项奖学金,并根据相关规定按程序报国际交流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审批;本科生、研究生校级国际化培养单项奖学金的设置和管理由国际交流部、研究生院分别负责。

(三)业务费。包含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专项业务支出。研究生担任助研的酬劳仅限新引进教师科研启动项目列支。

(四)资本性支出。包含设备购置费、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图书资料等其他资本性支出。其中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安装调试产生的配套费用应纳入其中。利用专项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应遵照《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开放共享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五)湖北省、武汉市“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可用于支持“双一流”建设相关的教学科研建筑物构建、大型修缮,由基建管理处统筹安排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中央引导专项”不得用于房屋构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及预算额度,控制审批各项支出,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原则上要求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10日前,应分别达到当年预算额度的50%、75%和100%。对9月20日未达序时进度要求的额度予以回收,由学校统筹安排回收资金的使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若属“三重一大”范畴遵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批;在12月10日或国库资金额度使用完毕时,项目经费余额回收清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湖北省及武汉市有关支出的管理制度。支出中属于采购招标范围的,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用于教学科研且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平台,其中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必须纳入到校院两级公共平台管理,推动开放共享,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年度终了,各建设项目应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 督机制。学校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监督。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增强监督合力。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和学校有关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和使用进度负责,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确保经费安全、有效、规范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所在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监管。积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学校有关部门对经费支出进行监督审查,规范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归口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相关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管和绩效监控,跟踪项目执行进度和完成情况。对预算执行缓慢的项目采取减少项目资金或暂停项目执行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机构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报学校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所在单位和归口职能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具体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双一流”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