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学术伦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学术字[2022]19号      发文单位: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全校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伦理体系,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现将《武汉大学学术伦理委员会章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23年1月1日


武汉大学学术伦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要求,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校实际,组建武汉大学学术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伦理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校伦理委员会是统筹规范和指导协调学校学术伦理治理的审议机构,负责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有效防控伦理风险,营造科技向善的学术氛围,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进一步促进学校科技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撑。

第三条 本章程旨在通过独立、客观、公正和透明的伦理审查,引导和促进学校各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在符合伦理原则的前提下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校伦理委员会是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伦理事项的审议机构。校伦理委员会由学校致力于捍卫学术伦理、热心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各领域专家学者组成。

委员年龄符合任满一届要求。各级委员会应有一定比例的45岁以下优秀青年专家。

第五条 校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精良、作风严谨,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具有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

(二)具备伦理审查资格,致力于推动科技向善、造福人类,促进科研活动与学术伦理协调发展、良性互动。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伦理治理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校伦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校伦理委员会委员从委员候选人中经民主选举产生。校伦理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校伦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校伦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伦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校伦理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七条 校伦理委员会下设三个分委员会负责专项伦理审查和监管,分别为人文社会科学伦理委员会、自然科学伦理委员会和生命医学伦理委员会,分委员会在校伦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向校伦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分委员会由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应当包含生命医学领域、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家,并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三个分委员会各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为不少于13人的单数,另设秘书1人。

第八条 校伦理委员会委员需要增补或更换时,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校伦理委员会主任或者1/3以上校伦理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伦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校伦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伦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

(五)因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校伦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章程、审查程序、监督制度等,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修订学校学术伦理的宏观政策和章程,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决策;指导和监督学校各项科学研究活动遵循伦理原则。

(二)适应新时期强化学术伦理审查、捍卫学术伦理的需要,在校学术伦理治理体系中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部委关于学术伦理审查和监管的法规、意见。

(三)完善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跟踪新兴科技发展前沿动态,对科技创新可能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加强研判、提出对策。

(四)充分发挥人文社会科学伦理委员会、自然科学伦理委员会和生命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健全科学研究活动全流程学术伦理监管机制和审查质量监控、监督评价机制,加强对学术伦理高风险科学研究活动的动态跟踪、风险评估和伦理事件应急处置。

(五)审核人文社会科学伦理委员会、自然科学伦理委员会和生命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章程或工作细则,指导和监督三个分委员会的运行,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

(六)授权分委员会针对跨学科项目、多学科交叉研究等事项开展伦理审查、履行相应职责。

(七)裁决校内重大违反学术伦理原则的行为,向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八)加强对科技创新中伦理问题的前瞻研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学术伦理重大议题研讨和规则制定。

(九)重视学术伦理教育,完善学术伦理人才培养机制;推动学术伦理培训机制化,提升学术伦理审查质量和效率。

(十)学校授权或委托校伦理委员会处理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人文社会科学伦理委员会、自然科学伦理委员会和生命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本章程框架下由各委员会章程或工作细则做出进一步规定。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二条 校伦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专门会议。会议出席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及以上方可开会。

校伦理委员会授权人文社会科学伦理委员会、自然科学伦理委员会和生命医学伦理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伦理事务,独立开展各自领域的伦理审查工作,履行伦理监管等职责。

伦理审议涉及特别专业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征询专家意见或者委托相关领域的专家提出鉴定意见。

第十三条 学术伦理事务根据涉及范围召开校伦理委员会主任会议、校伦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校伦理委员会扩大会议、分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全体会议研究处理。

校伦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四条 校伦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获与会委员的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伦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会议审议的方式。

校伦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其它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校伦理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涉及当事人隐私事项的审议应采取不公开方式审议,不允许旁听。

校伦理委员会的审议结论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由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先行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相关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有异议的,须在被告知后七日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校伦理委员会收到复议申请后,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当事人没有提出复议申请的结论或经校伦理委员会复议后的结论,由校伦理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校学术伦理会委员对有关讨论和议决内容在正式公布之前应予以严格保密。凡查实为故意泄露秘密的,一律取消委员资格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人文社会科学伦理委员会、自然科学伦理委员会和生命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程序和议事规则在本章程框架下,由各委员会章程或工作细则做进一步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校伦理委员会全体委员2/3及以上委员同意,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实施。本章程由校伦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人文社会科学伦理委员会、自然科学伦理委员会和生命医学伦理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章程或工作细则,经校伦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