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武汉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财字[2022]32号      发文单位:财务部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学校研究修订了《武汉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22年12月30日


武汉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维护学校经济秩序,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库〔2004〕1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04〕19号)、《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库〔2006〕96号)、《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210号)、《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17〕176号)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学校非独立法人单位因特殊原因(如地域、主管单位要求等原因)开立的银行账户的管理。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制订本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校财务部负责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年检手续。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分管财务校领导及财务部负责人对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账户的设置及开立

第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立以下银行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学校各类资金的日常转账和现金收付款业务。

(二)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部门授权学校支付额度内的收付业务。

(三)专用存款账户。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四)外汇存款账户。学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需要,办理学校外汇现汇或者结售汇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

(五)一般存款账户。学校在基本存款账户外开立的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等。

(六)临时存款账户。学校因临时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如保证金账户等。

第六条 学校银行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不同管理方式。

(一)基本存款账户、外汇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继续实行审批管理方式;
  (二)贷款转存款账户由备案管理方式调整为单位自主管理方式;
  (三)党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等,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第七条 学校新开立银行账户或变更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必须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在国有、国家控股的合作银行或经批准允许开户的商业银行中,依法公开择优确定合作银行。具体审批步骤如下:

(一)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新开立银行账户或变更银行账户开户银行时,由财务部负责制订校银合作实施方案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分管财务校领导同意后,将校银合作实施方案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三)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将校银合作实施方案按学校“三重一大”管理办法报校领导决策。

第八条 学校办理审批类银行账户开立手续时,须先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按以下步骤办理:

(一)教育部审批。学校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电子文档)、开户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资料报送教育部审批。

(二) 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审批。学校将教育部批复、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电子文档)、开户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资料报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审批。

(三) 学校在收到财政部湖北监管局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后,按报请学校批准的方式(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并到相关银行办理开立账户手续。

第九条 开立银行账户后,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电子文档),报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校内单位需要开通企业网上银行结算业务或POS刷卡结算业务时,必须向财务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由相关部门根据开户银行要求办理开通手续办理。校内单位办理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时,只能办理收款和查询业务,不得办理付款业务。收到款项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索取收款凭证,到财务部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开立定期存款账户,须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开户银行。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定期存款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

第三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二条 学校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按规定及时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电子文档),报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和教育部备案。

(一)学校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学校法定代表人、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或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学校、教育部和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学校管理需要变更开户银行、账户性质、用途等,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重新办理开户的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除特殊用途账户外,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及使用期满的银行账户应撤销。销户后应按规定及时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电子文档),报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 经批准开立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银行账户,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的银行账户开立程序报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各级财务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不得在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公款私存;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国库零余额账户资金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应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开立、撤销、变更账户进行监督审查,建立健全开户销户登记制度和账户管理档案,加强对学校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设置银行日记账,建立严格的银行对账制度,及时处理未达账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银行对账单和余额调节表实行“双签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报学校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

第十八条 学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银行账户年检。每年初根据财政部湖北监管局要求,财务部对截止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核查,并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提供书面说明,报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进行账户年检。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主要负责人为学校银行账户管理责任人,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检查、监督各个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按规定处理,必要时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有权对学校银行账户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动或重要事项时(如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划走),财务部门或其他开户单位应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资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银行账户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如有违规使用银行账户的,学校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同时还对违规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分;如构成犯罪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单位和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执行和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武大财字[2015]70号)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