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文件字号:武大财字[2022]16号      发文单位:财务部


全校各部门、单位:

《武汉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2年第八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22年6月29日


                                   武汉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金的流动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等相关法律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往来款项的管理。学校独立法人事业单位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往来款项管理制度,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三条 往来款项是指学校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以及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一)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以下简称为“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权。

(二)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以下简称为“应付及预收款项”)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务。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要按照国家及学校的规定,及时办理往来款项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及财会人员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催收、催缴、催报,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督促相关单位和经费使用人及时办理财务核销手续。按照规定程序核销坏账,避免学校资金损失和会计信息失真。

第六条 往来款项的管理实行监督问责机制,经办人对本人经办的往来款项承担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对名下项目往来款项承担管理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在单位的往来款项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 往来款项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学校对单位考核和个人评奖评优体系。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八条 应收账款是指学校提供服务等而应收取的款项。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按照购货、劳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其他应收款是学校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主要包括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给校内单位的备用金、应收取的垫付款项、各类可收回的押金、保证金等。

第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不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暂付款业务,各单位必须在预算经费额度内办理暂付款业务。

(二)专款专用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照借款用途专款专用,严禁公款私用,改变款项用途必须事先经过相应审批程序方可办理财务核销手续。

(三)定期清理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每季度进行一次清理,并及时通知和监督相关单位收回款项和办理报销手续,禁止长期挂账。

(四)公务卡优先原则。公务卡强制执行目录内业务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支付,无特殊情况不再办理借款手续。

(五)借款人限定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借款人原则上为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或在校学生。

第十条 学校应根据合同和协议对应收账款进行催收,明确催收责任人,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对逾期没有收回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个人原因造成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的,应由相关责任人全部或部分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预付账款应凭合同或协议付款,凡未签订有效合同或协议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各单位应在货物到货、劳务提供完成、工程完工后及时从提供单位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票据,并办理相应审批、资产或工程验收、审计等程序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办理报销手续的,财务部门应拒绝支付该单位同类性质的预付款项和暂停预付账款所属项目用款,情节严重的,财务部门可暂停该项目负责人报账业务或单位公用经费用款,直到预付账款结账完毕。

第十二条 学校其他应收款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用性开支,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性开支。预借款项时,应列明所借款项用途,并区分经费类别分别经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审批。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核销所借款项,不得无故拖欠和占用学校资金。

第十三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须在核销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及时办理核销手续,核销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逾期且无合理理由的将暂停该项目借款业务。

(一)差旅费借款,主要包括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国内差旅和因公出国费用,应在出差事项完结后办理报销手续。

(二)会议费借款,包括各类线上会议和线下会议费用,应在会议结束后办理报销手续。

(三)一般公用经费借款。包括维修费、版面费、学生活动费等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业务,应在借款事项完结后办理报销手续。

(四)固定资产类借款,包括设备、家具、图书等,应在资产验收入固定资产账后办理报销手续。

(五)各单位经过批准领取的备用金,应在年度终了归还不得留存。

(六)各类可收回保证金、押金,应在涉及保证金、押金事项完结后归还。

(七)各类收入税金借款,应在收入到账后及时办理财务核销业务。

(八)科研经费在办理结题手续前,应清理相应财务项目下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

第十四条 对应核销而未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处理方式如下:

(一)非财政经费项目借款逾期,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二)科研经费借款逾期,借款时间超过六个月且无合理理由的,冻结该科研项目,借款时间超过一年的且无合理理由的,冻结项目负责人所有横向科研项目,同时暂停计提和发放项目负责人科研绩效或工资绩效。

(三)大型设备和进口设备借款逾期,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报销手续,科研经费暂停项目负责人横向科研项目报账业务,非科研经费暂停所在单位事业费的报账业务,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还款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延期手续。

(四)科研经费以外的其他经费借款,借款时间超过六个月且无合理理由的,冻结该借款项目,同时暂缓发放经办人工资绩效;借款时间超过一年的且无合理理由的,暂停单位事业费报账业务。

(五)学校垫付的附属单位和经费自理单位人员经费,各单位应于年度终了前全额返还学校,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返还的,学校可暂停垫付下年度费用。

第十五条 对于借款逾期超过一年以上的借款,财务部门催收后仍不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且无合理理由的,学校将采取缓拨、停拨甚至核减借款单位下一年预算拨款,扣减借款人及项目负责人工资绩效等从严处理措施予以惩罚,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将上报学校纪委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办理调出人员、留学人员、毕业学生等离校手续时,须对其在校期间的借款进行审核,如存在未核销借款的,须督促责任人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

 第十七条 应付账款是指学校因购买材料、物资等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预收账款是指学校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预收的款项。其他应付款是指学校除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之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或结算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保证金、学费暂存、科研经费暂存等。

 第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对预收及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定期进行分类清理。

(一)财务部门通过财务信息平台发布银行到款信息,主要包括到款日期、付款单位、到款金额等。

(二)各单位应及时查询款项到款情况,办理款项认领和入账手续,原则上应在来款当年完成款项认领及入账手续。

(三)财务部门根据款项性质和对方单位名称开具相应票据,完成账务处理。

(四)收取保证金应凭合同协议或其他相关资料办理,并开具相应的单据,到期凭相关单位有效证明材料和财务部门开具的单据办理结账手续。

(五)对于学费类暂收款已查明学生信息及用途的,财务部门应及时录入学生收费系统开具非税电子票据,并完成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及个人须提醒付款人必须将收款人姓名、单位、款项用途等信息在付款时备注清楚(学费备注学号及就读学院),避免预收及其他应付款长期无人认领。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每学期对超过2年以上无人认领的暂存款集中下发通知,如仍无人认领,经学校审定后,暂作为学校收入处理。

第四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销

第二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可确认为坏账。对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应按相应规定核销,并确认为学校支出。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作为坏账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学校仍保有追索权,如款项有收回的可能,相关单位及个人应积极配合学校追索。

第二十三条 由于单位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不得确认为坏账,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办单位和个人前期已尽追索义务需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按照以下程序报批确认坏账和核销:

(一)逾期3年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按规定报学校批准后予以核销,同时在“已核销预付账款备查簿”中逐笔登记。

(二)逾期3年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法取得货物,且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应当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按规定报学校批准后予以核销,同时在“已核销预付账款备查簿”中逐笔登记。对货物和劳务已经提供,但因提供单位破产、撤销而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可由经办人提交书面说明和佐证材料,经相关人员证明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三)逾期3年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务人撤销、破产、死亡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按规定报学校批准后予以核销,同时在“已核销其他应收账款备查簿”中逐笔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武大财字〔2014〕80号)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