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学工字[2022]42号      发文单位:党委学生工作部

全校各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有关精神学校对《武汉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武汉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125

     

 

 

 

 

武汉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有关精神,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基层单位包含:

(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我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金额: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本专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总金额不能超过实际缴纳学费,且申请总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上限。其中:本专科为12000/·学制,研究生为16000/·学制。

第七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三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八条 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毕业生向所在院系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3.就业证明或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书原件。

4.需要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二)各院系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申请汇总表》;

2.《毕业生基层就业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第九条 办理流程及相关各方职责

(一)每年的5月和11符合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向所在院系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院系或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材料上加盖院系公章。

(三)各院系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统一将申请材料提交校财务部,校财务部负责对申请学生的学费标准及实际缴纳学费情况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四)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述材料,审查申请资格,建立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信息档案。

(五)每年6月底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六)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批结果通知校财务部、用人单位及学生本人。

(七)校财务部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拨的相关款项后,根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金发放表,及时将学费补偿贷款代偿金发到学生的账户中。校财务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帮助获得贷款代偿资助的学生办理还款手续。

(八)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垫付及学生自行支付的还款情况,填写《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利息支付表》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回补。

(九)办理了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补偿学费优先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待国家助学贷款还完后再按实际缴纳的学费转入同学预留的银行账户。

(十)获得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分别于第二年、第三年610日前填写当年的《在职在岗情况审查表》,加盖就业单位公章后,邮寄武汉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继续享受当年的代偿资助。

第十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我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我校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生应及时、主动联系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重新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对于不及时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协议、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学校将有关情况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补偿代偿资金设专门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我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202210月 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武大学字2012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