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武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本字[2024]2号      发文单位:本科生院



全校各单位:

新修订的《武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3年第二十二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24年1月3日


 

武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毕业论文”),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独立设置的一门必修课程,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学术和实际问题的重要方式,是反映学生全面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标志。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毕业论文管理工作,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院负责统筹全校普通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包括制定管理办法,部署年度工作,评选优秀毕业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组织校内外专家开展抽检,建设和维护信息化管理系统等。

第三条 学院是毕业论文工作组织和实施的主体。各学院负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制定符合自身学科专业发展水平的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标准和实施细则,落实课程计划,组织做好指导教师遴选与配备、选题、开题、评阅、答辩、成绩评定、质量分析与监控、推荐优秀论文等工作。

第二章 选题与开题

第四条 选题是毕业论文质量的关键。选题应兼顾专业性、实践性、创新性和可行性,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体现综合训练要求,应尽可能结合生产实践、社会实践和科研实践。

鼓励与科研训练、学科竞赛等实践项目相结合;鼓励学科交叉;鼓励与行业企业、高水平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毕业论文工作。

应符合本科生知识、能力和工作条件等实际,难度适中,工作量饱满。

原则上一人一题。若为多名学生合作研究的题目,必须明确每名学生应独立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量,并在题目上加以区分。

第五条 选题可以由教师提供,也可以由学生自主选择并经指导教师同意。选题应保持较高的更新率。选题经学院审核后发布。

第六条 指导教师一般应由中级及以上职称、富有责任心、 具备良好师德师风的校内在职教师担任。原则上每位指导教师每年指导本科生人数不超过5名。若超过5名,学院应向本科生院备案,并加强过程管理,以确保毕业论文质量。

第七条 指导教师与学生采取双向选择,指导教师和选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八条 选题确定后,指导教师填写《武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向学生明确应完成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推荐参考文献或书目等。

第九条 学生应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文献阅读、综述等工作,撰写《武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第十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审核开题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学院可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题报告会。开题通过的学生可以进入毕业论文实施环节。开题未通过的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重新开题。

第三章 指导与撰写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保证足够的时间指导学生,定期与学生进行交流、讨论、答疑,检查工作进度和质量。学生应根据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并定期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进展。

第十二条 毕业论文撰写遵照《武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书写印制规范》执行,指导教师应严格把关。

第十三条 学生在开展毕业论文工作中,须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学校提供统一毕业论文检测平台,用于辅助学术规范指导。

第十四条 对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指导教师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无故缺席毕业论文时间累计达到毕业论文总时数1/3,指导教师有权向学院申请取消学生继续做毕业论文的资格,学院做好审核和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并记载工作量。对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指导教师,学院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暂停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并按《武汉大学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评阅与答辩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答辩委员会,全面负责毕业论文评阅与答辩工作,制定统一的评阅、答辩要求和评分标准。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主任一般由负责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由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担任,也可以聘请校外副高及以上职称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成若干答辩小组,每组成员不少于3人,设组长1人。每组须设秘书1人,负责答辩记录。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后,首先提交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对论文的规范性、工作量、专业水平等进行评价,并明确是否同意送审评阅。

第二十条 在指导教师同意送审评阅的前提下,答辩委员会指定评阅教师进行评阅。评阅教师对论文的规范性、工作量、专业水平等进行评价,并明确是否同意答辩。

第二十一条 答辩前,答辩委员会(小组)应审核答辩材料,审核不通过的,不能获得答辩资格。答辩材料包括毕业论文及相关工作成果、论文检测报告、指导教师评价意见、评阅教师评价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 答辩应包括论文陈述和答辩提问两个环节,答辩委员会(小组)根据学生答辩情况进行评分和答辩投票。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答辩,或参加答辩但不通过,学生可向学院申请缓答辩或二次答辩。学院做好有关审核、组织与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 答辩后,学生应根据答辩委员会(小组)的修改意见修改论文,填写《武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修改报告》,提交毕业论文终稿。

第五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论文成绩一般包括开题报告、论文评阅、答辩等环节评分。单项成绩与总评成绩一律按照百分制记载。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绩组成及各项比例,其中论文评阅和答辩两项所占比例之和不应低于70%。同一专业的成绩计算方法必须统一。答辩成绩不及格的,总评成绩以答辩成绩记载。

第六章 质量监控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结合实际,开展中期检查和预答辩,掌握学生工作进度,了解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确保毕业论文质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定期组织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并将抽检结果反馈给学院。学院应组织学生和指导教师做好论文修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应积极协助做好教育部本科生毕业论文抽检工作。教育部毕业论文抽检结果作为学院招生计划、专业动态调整、本科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学院目标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组织优秀毕业论文及优秀指导教师评选,表彰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教师。

第七章 跨学院、校外毕业论文管理

第三十条 跨学院或校外做毕业论文的,学生必须在开题前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执行。

第三十一条 跨学院或校外做毕业论文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安排院内指导教师,持续跟进工作进展。

第三十二条 跨学院或校外做毕业论文的,学生须提交毕业论文给校内指导教师审阅,并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八章 存 档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将毕业论文资料(图纸、文档资料、实验记载、原始数据、计算数据、调研记录、程序、图片、设计手稿、打印本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等)统一交学院保管或处置。

第三十四条 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不得私自发表毕业论文成果。成果转让工作须征得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学生不得私自转让。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应将毕业论文全套资料制作成便于长期保存的电子档案。毕业论文存档内容包括:选题汇总表、任务书、开题报告、评阅评分表、检测报告、答辩评分表、成绩登分表、修改报告、论文终稿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本科生院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武大教字〔2008〕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