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新修订的《武汉大学创新学分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3年第二十二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24年1月3日
武汉大学创新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弘扬创新、创造、创业的“三创”教育特色,切实落实创新创业教育全面融入人才培养体系,鼓励和促进本科生的个性发展和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学分是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开展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及相关成果,经学校审核认定而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创新学分认定的项目形式包括:完成科研训练项目、学科竞赛获奖、学术论文、发明创造、自主创业、文艺体育类获奖、社会实践等。项目第一作者单位应为武汉大学。
第四条 创新学分认定标准
(一)科研训练项目类
包括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学生基础研究项目、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简称“大创项目”)、科创训练营等。
科研训练项目类创新学分认定标准
项目类别 | 创新学分 | |
负责人 | 成员 |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学生基础研究项目获批/通过结题验收 | 3.5分/4分 | / |
国家级大创项目 通过结题验收/结题良好及以上 | 2.5分/3分 | 2分/2.5分 |
省级大创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 2分 | 1.5分 |
校级大创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 1.5分 | 1分 |
科创训练营优秀营员 | 0.5分 | / |
(二)学科竞赛类
参加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并获得奖项。奖项等级、团队成员位次及贡献等信息以学校发文为准。同一成果参加同一赛事获得多个级别奖项的,就高认定一次,不累计认定。
学科竞赛类创新学分认定标准
奖项级别 | 创新学分 | ||
个人/团队成员贡献相同 | 团队成员贡献不同 | ||
第一位次 | 其他成员 (只计前五) | ||
国家级第一名/冠军 | 4分 | 4分 | 3分 |
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 | 3.5分 | 3.5分 | 2.5分 |
国家级二等奖/三等奖 | 3分 | 3分 | 2分 |
省级特等奖/一等奖 | 2.5分 | 2.5分 | 1.5分 |
省级二等奖/三等奖 | 2分 | 2分 | 1分 |
校级奖 | 1分 | 1分 | 0.5分 |
(三)学术论文类
在核心期刊及以上、高水平学术会议上发表的与专业相关的科研论文。论文以正式发表为依据。高水平学术会议由学院认定。
学术论文类创新学分认定标准
期刊类别 | 创新学分 | ||
第一作者 | 其他成员 (只计前三) | ||
SCI、SSCI | 一区 | 4分 | 2分 |
二区 | 3分 | 1.5分 | |
其他 | 2分 | 1分 | |
EI期刊 | 3分 | 1.5分 | |
A&HCI | 3分 | 1.5分 | |
人文社科中文期刊 | 《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论文转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文转载等武 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奖励期刊 | 4分 | 2分 |
CSSCI(核心版) | 3分 | 1.5分 | |
CSSCI(扩展版) | 2分 | 1分 | |
中文核心期刊 | 2分 | 1分 | |
高水平学术会议论文 | 1-3分 | 0.5-1.5分 |
(四)发明创造类
通过武汉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国际)专利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具体专利种类由学院认定。专利获准以正式专利证书或收到交证书费的通知书为依据。
发明创造类创新学分认定标准
类别 | 成果阶段 | 创新学分 | |
第一完成人 | 其他成员 (只计前三) | ||
发明专利 | 专利转换为成果 | 4分 | 2分 |
获得专利授权 | 3分 | 1.5分 | |
外观设计与 实用新型专利 | 专利转换为成果 | 2分 | 1分 |
获得专利授权 | 1分 | 0.5分 | |
软件著作权 | 技术转让 | 2分 | 1分 |
开发推广 | 1分 | 0.5分 |
(五)创业类
学生自主组建创业项目团队,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创业类创新学分认定标准
项目阶段 | 创新学分 | |
创始人 | 合伙人 | |
注册公司2年及以上,吸纳就业人员,且融资成功 | 3 | 2 |
注册公司1年及以上,吸纳就业人员 | 2 | 1 |
入驻学校孵化平台1年及以上,且项目运行良好 | 1 | 0.5 |
(六)文艺体育类
包括:1.发表小说、诗歌、广告艺术设计、影视作品等创作、设计作品,获得省级及以上文化教育主管部门、专业委员会、学会等专业机构奖励或认定,或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对学校有重要贡献。
2.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生运动会及大学生体育单项赛事获奖。赛事种类以体育部认定的赛事为依据。
3.参加省级及以上艺术比赛获奖。赛事种类以艺术教育中心认定的赛事为依据。
文艺体育类创新学分认定标准
项目 | 级别 | 创新学分 | ||
独立完成/ 成员贡献相同 | 成员贡献不同 | |||
第一完成人 | 其他 成员 | |||
创作 设计 | 国家级 | 2分 | 2分 | 1分 |
省级或重要贡献 | 1分 | 1分 | 0.5分 | |
体育 比赛 | 国家级前三名 | 2分 | / | / |
国家级第四到八名 | 1.5分 | / | / | |
省级前三名 | 1分 | / | / | |
艺术 比赛 | 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 | 2分 | / | / |
国家级二等奖/三等奖 | 1.5分 | / | / | |
省级特等奖/一等奖 | 1分 | / | / |
(七)社会实践及其他
包括各类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公益活动、国际组织实习等。
社会实践及其他创新学分认定标准
奖项级别 | 创新学分 | ||
独立完成/ 成员贡献相同 | 成员贡献不同 | ||
第一完成人 | 其他 成员 | ||
国家级获奖 | 3分 | 3分 | 2.5分 |
国家级媒体报道 | 2分 | 2分 | 1.5分 |
省部级获奖 | 1.5分 | 1.5分 | 1分 |
省部级媒体报道 | 1分 | 1分 | 0.5分 |
国际组织实习 | 2分 | / | / |
第五条 创新学分认定流程
(一)学校启动创新学分申报工作后,学生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供证明材料。
(二)各学院、相关单位审核学生申请材料,根据本办法,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评分。
(三)学校集中公示创新学分评定结果。对公示有异议的,将组织有关学院、单位进行复核。
(四)学校发文公布创新学分认定结果。
第六条 创新学分申报材料须准确真实,凡弄虚作假经查实者,取消申报者该项所得创新学分,并按照《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处理。
第七条 经学生申请、学院审核、本科生院复核,创新学分可以冲抵通识选修课程学分,与专业相关的科研训练、学科竞赛、创业实践等所获创新学分,可冲抵专业选修课程学分;累计冲抵不超过10学分。
第八条 超出本办法列出的认定类别和项目,以及因各种因素的变化,导致性质和内容发生改变的类别和项目,学校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认定标准和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创新学分认定办法》(武大本字〔2019〕29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