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武汉大学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科理字[2020]21号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精神,充分发挥武汉大学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领域的技术支撑作用,经学校与武汉大学(肇庆)粤港澳环境技术研究院共同申请,生态环境部组织专家评审,我校入选国家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三批)(环办法规函〔2020〕211号)。为了便于机构管理、确保机构良好有序运行,发挥最大效能,学校决定成立武汉大学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

评估中心依托武汉大学(肇庆)粤港澳环境技术研究院建设和运行,归口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评估中心主任由侯浩波教授担任。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2_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环办法规函[2020]211号)(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