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内容专栏
当前位置 :   首页  >  综合内容  >  学生评奖(优、助)制度  >  正文

武汉大学于刚•宋晓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9-19

武汉大学于刚•宋晓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校教育事业发展,于刚校友向学校捐资200万美金设立“武汉大学于刚•宋晓奖学金”(以下简称为“奖学金”)。

第二条 为规范本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根据于刚校友与武汉大学签署的捐赠协议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为保障本奖学金的有效实施,特成立武汉大学于刚•宋晓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奖学金的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本科生院、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财务部、教育发展基金会、纪委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同时成立武汉大学于刚•宋晓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本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委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组成,成员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管理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均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二章 奖学金设置

第四条 奖学金名称:武汉大学于刚•宋晓奖学金。

第五条 奖励对象:奖学金用于奖励武汉大学在籍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中,研究生奖励对象以博士研究生为主,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第一年按硕士生标准参评。

第六条 名额分配及标准:每年奖励本科生45人,20000元/人;研究生20人,30000元/人。

第七条 本科生评选条件:

(一)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无违反校规校级行为;

(二)团结同学,品行端正,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生活习惯良好,积极参与体育锻炼;

(三)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处于专业或年级前15%;

(四)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八条 研究生评选条件:

(一)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无违反校规校级行为;

(二)团结同学,品行端正,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生活习惯良好,积极参与体育锻炼;

(三)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在申报评选的学年里(前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一条:

1.博士生发表2篇及以上、硕士生发表1篇及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SCI、SSCI、EI、Aundefinedamp;HCI、CSSCI或者ESI高被引用论文、专业领域被认定的高水平论文),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2.出版1部及以上学术专著、译著、编著,研究生应为第一、二作者或担任主编、副主编;

3.获得1项以上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武汉大学应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应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

4.在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在社会实践、社会活动中获得国家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奖学金评选办法及程序

(一)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奖学金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评审、推荐,分别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工作部;

(二)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工作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及择优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将审定后名单及材料报送学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审核,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三)申请学生对本奖学金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并征求各方面意见,经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批准后,通知异议者本人。获奖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