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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研究生培养资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7-10-01

武汉大学研究生培养资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了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武汉大学关于实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武大字〔2007〕5号)和《武汉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武大字〔2007〕6号),学校设立研究生培养资助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二、研究生培养资助基金用于资助人文社会学科、理科基础学科、医学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等部分博士生导师提供给博士生的科研津贴。

三、申请研究生培养资助基金的博士生导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理论,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二)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具有优良的学术风气和学术道德,乐于奉献;

(三)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突出的科研成果、从事重大基础理论研究、前沿科学研究、目前科研经费暂时较少的导师。

四、申请研究生培养资助基金的程序为:

(一)博士生导师于每年5月上旬向所在单位提出研究生培养资助基金申请;

(二)各培养单位审核博士生导师的申请,于5月中旬集中向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提出研究生培养资助基金申请(附博士生导师的申请材料);

(三)根据各培养单位提交的申请,学校于5月下旬评定各培养单位获得研究生培养资助基金的名额;

(四)根据学校评定的研究生培养资助基金名额,各培养单位确定获得研究生培养资助基金的博士生导师名单,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五)财务部根据各培养单位获得的研究生培养资助基金名额,将研究生培养资助基金经费划拨到各培养单位。

五、获得研究生培养资助基金的博士生导师每年只能招收1名博士生,且获得的研究生培养资助基金只能用于招收博士生的科研津贴。

六、本细则自2007级研究生开始施行。

七、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